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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09月19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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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16阳城02”2017年付息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所载资料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二期)(简称“本期债券”)2017年付息的债权登记日为2017年9月25日,凡在2017年9月25日(含)前买入并持有本期债券的投资者享有本次派发的利息;2017年9月25日卖出本期债券的投资者不享有本次派发的利息。

 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于2016年9月26日发行的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二期)至2017年9月26日将期满1年。根据《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2016年公司债券(第二期)募集说明书》和《公司债券上市公告书》有关条款的规定,在本期债券的计息期限内,每年付息一次。本期债券将于2017年9月26日支付2016年9月26日至2017年9月25日期间(以下简称“本年度”)的利息,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 本期债券的基本情况

 1、 债券名称: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二期);

 2、 债券简称:16阳城02;

 3、 债券代码:112452.SZ;

 4、 发行总额:人民币13亿元;

 5、 债券期限:5年期,附第3年末发行人调整票面利率选择权及投资者回售选择权;

 6、 债券形式:实名制记账式;

 7、 债券利率:本次债券票面利率为4.50%,在债券存续期限的前3年内固定不变。发行人将于本次债券第3个计息年度付息日前的第30个交易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上发布关于是否上调本次债券票面利率以及上调幅度的公告。若发行人未行使利率上调选择权,则本次公司债券后续期限票面利率仍维持原有票面利率不变;

 8、 起息日:债券期限内每年的9月26日为该计息年度的起息日;

 9、 付息日:2017年至2021年每年的9月26日(如遇法定节假日顺延至其后的第一个工作日)为该计息年度的付息日;

 10、 兑付日:2021年9月26日(如遇法定节假日顺延至其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11、 担保情况:无担保;

 12、 信用级别:经中诚信证券评估有限公司综合评定,本公司的主体信用等级为AA+,本期债券的信用等级为AA+;

 13、 上市时间和地点:本期债券于2016年11月3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14、 登记、托管、委托债券派息、兑付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

 二、 本次付息方案

 按照《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二期)票面利率公告》,“16阳城02”票面利率为4.50%,每手“16阳城02”(面值1,000元)派发利息为人民币45.00元(含税)。扣税后个人、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人实际每手派发利息为36.00元;扣税后非居民企业(包括QFII、RQFII)取得的实际每手派发利息为40.50元。

 三、 付息债权登记日、除息日及付息日

 1、债权登记日:2017年9月25日

 2、除息日:2017年9月26日

 3、付息日:2017年9月26日

 4、下一付息起息日:2017年9月26日

 5、下一付息期利率:4.50%

 四、 本期债券的兑息对象

 本期债券的兑息对象为截至2017年9月25日(该日期为债权登记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16阳城02”持有人(界定标准请参见本公告的“特别提示”)。

 五、 付息办法

 公司将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进行本次付息。

 在本次付息日2个交易日前,公司会将本期债券本次利息足额划付至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本期债券本次利息划付给相应的付息网点(由债券持有人指定的证券公司营业部或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

 本公司与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的相关协议规定,如本公司未按时足额将债券付息资金划入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后续付息工作由本公司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本公司的相关公告为准。

 六、 关于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1、个人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者应缴纳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征税税率为利息额的20%。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612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统一由各付息网点在向债券持有人支付利息时负责代扣代缴,就地入库。

 2、非居民企业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号)等规定,本期债券非居民企业(包括QFII、RQFII)债券持有者取得的本期债券利息应缴纳10%企业所得税,由本公司负责代扣代缴。

 3、其他债券持有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其他债券持有者的债券利息所得税需自行缴纳。

 七、 咨询联系方式

 咨询机构: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杨浦区杨树浦路1058号滨江国际广场1号楼18层

 联系人:王丹阳

 联系电话:021-80328620

 邮政编码:200082

 八、 相关机构

 1、主承销商: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48号中信证券大厦

 联系人:赵宇驰、朱冰玉

 联系电话:010-60837483

 传真:010-60833504

 邮政编码:100026

 2、托管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2012号深圳证券交易所广场22层

 联系人:赖兴文

 邮政编码:518031

 特此公告。

 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7年9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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