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3、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的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17年9月18日下午15:00
网络投票时间:2017年9月17日至9月18日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7年9月18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7年9月17日下午15:00至2017年9月18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会议召开地点: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紫金数码园3号楼东华合创大厦16层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现场投票:股东本人出席现场会议或通过授权委托书委托他人出席;
网络投票:公司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
(4)会议召集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薛向东先生。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共计19人(包括由股东代表代为出席的股东,下同),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1,312,985,832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1.8177%。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统计数据,参加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5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2,030,02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0647%。
综上,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参与表决的股东(包括网络投票方式)共24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1,315,015,852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1.8823%。其中,其中持股5%以下(不含持股5%)的中小股东(或股东代理人)14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8,221,874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2619%。
3、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律师出席或列席股东大会情况
公司董事、监事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议案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关于变更注册资本暨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票1,315,015,452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票4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票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票8,221,47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51%;反对票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9%;弃权票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本议案为股东大会特别表决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以上议案已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和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通过,内容详见公司2017年8月30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发布的相关公告。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见证本次股东大会的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2、见证律师:王昆、刘宇华
3、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人员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公司董事签署的《东华软件股份公司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东华软件股份公司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东华软件股份公司董事会
二零一七年九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