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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09月19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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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979  证券简称:中弘股份   公告编号:2017-104
中弘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第八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议案。

 一、会议召开的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7年9月18日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年9月18日上午9:30至11:30,下午13:00至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年9月17日15:00至2017年9月18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会议召开和表决方式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3、召集人:中弘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七届董事会

 4、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北京市朝阳北路五里桥一街非中心1号院32号楼3楼会议室

 5、现场会议主持人: 公司董事长王继红先生

 6、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及本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1、出席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代理人)共计19人,代表股份数为2,243,352,275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6.7365%。

 中小股东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及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为17人,代表股份13,454,865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1604%。

 2、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代理人)共6人,代表股份数为2,233,441,35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6.6184%。

 3、网络投票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13人,代表股份9,910,925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1181%。

 4、其他人员出席情况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

 三、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1、审议通过《关于为子公司借款提供担保的议案》

 本公司同意为浙江新奇世界影视文化投资有限公司5,000万元人民币的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总表决情况:同意2,231,875,29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4884%;反对11,476,98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5116%;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977,88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4.7001%;反对11,476,98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5.2999%;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2、审议通过《关于为子公司参与发起设立的有限合伙企业优先级财产份额提供差额补足和份额受让义务的议案》

 本公司同意为合伙企业的优先级有限合伙人渤海汇金持有的450,000万元出资份额提供无条件且不可撤销的差额补足,并在约定条件下不可撤销的受让渤海汇金持有的合伙企业全部有限合伙份额。

 本公司同意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经营层办理本次提供差额补足和份额受让义务相关全部事宜,包括但不限于差额补足和份额受让方式的最终确定、协议的签署、办理其他相关手续等。

 总表决情况:同意2,243,150,77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10%;反对201,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9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3,253,36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5024%;反对201,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4976%;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3、审议通过《关于为子公司融资提供担保的议案》

 本公司同意为GLORY EMPEROR TRADING LIMITED 80,000万港币融资提供无条件并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总表决情况:同意2,243,150,37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10%;反对201,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9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3,252,96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4994%;反对201,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5006%;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谢发友律师、任浩律师对本次会议出具了法律意见,结论意见是: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公司2017年第八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2017年第八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中弘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7年9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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