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重要提示
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没有增加、否决和变更议案。
二、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2017年9月18日(星期一)下午14:00
2、召开地点: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岩头工业区海虹路71号台州前进会议室
3、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孙杨
6、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三、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授权代表共计5人,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709,917,800股,占公司总股份的43.7786%。
2、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6人,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为1,155,0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0712%。
3、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股东及授权代表共计11人,拥有及代表的股份为711,072,8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3.8498%。
4、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出席了本次会议,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姚毅琳、吴婧律师到现场对会议进行了见证。
四、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710,552,900股同意,占参与本次股东大会投票的股东及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269%;519,900股反对,占参与本次股东大会投票的股东及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31%;0股弃权,占参与本次股东大会投票的股东及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以外的股东)投票情况:同意635,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4.9870%;反对519,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5.013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海翔药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议事规则》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1、浙江海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浙江海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浙江海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零一七年九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