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011 证券简称:盾安环境 公告编号:2017-053
浙江盾安人工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变更独立董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盾安人工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盾安环境”或“公司”)于2017年8月24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名彭颖红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同意提名彭颖红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并提请公司股东大会选举。公司独立董事均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2017年9月18日,公司召开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提名彭颖红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同意选举彭颖红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同时担任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名委员会委员及提名委员会主席,任期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公司第六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
该议案生效后,陈江平先生辞去公司独立董事职务,并且辞职后不在公司担任其他任何职务,彭颖红先生正式出任公司独立董事。公司第六届董事会成员中,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人数总计不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附件: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彭颖红先生简历
特此公告。
浙江盾安人工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7年9月19日
附件: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彭颖红先生简历
彭颖红,男,中国国籍,1963年9月出生,博士后,历任成都石油总机械厂助理工程师,上海交通大学副教授、副系主任、教授、科技处长、校长助理。现任上海交通大学教授。
彭颖红先生已取得中国证监会认可的独立董事资格证书。截止本公告披露日,彭颖红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与公司董事、监事、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之间无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独立董事的情形,不存在作为失信被执行人的情形。
证券代码:002011 证券简称:盾安环境 公告编号:2017-052
浙江盾安人工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3、为尊重中小投资者利益,提高中小投资者对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的重大事项参与度,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中第1项、第2项议案对中小投资者(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其他股东)实行单独计票。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
(1)时间
①现场会议时间:2017年9月18日(星期一)15:00。
②网络投票时间:2017年9月17日—2017年9月18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年9月18日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年9月17日15:00至2017年9月18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杭州市滨江区滨安路1190号智汇领地科技园B座公司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现场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冯忠波先生
(6)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2、股东出席会议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代表共8名,代表股东9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387,381,127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2.2346%。其中: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代表3名,代表4名股东,代表有表决权股份369,397,416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0.2739%。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5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7,983,711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9607%。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共7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29,063,002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1686%。
3、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议案采用现场表决结合网络投票表决的方式。
1、审议通过了《关于增加2017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9,063,002股,反对0股,弃权0股,回避359,429,416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29,063,002股,反对0股,弃权0股,回避0股,同意股数占参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2、审议通过了《关于提名彭颖红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87,381,127股,反对0股,弃权0股,回避0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29,063,002股,反对0股,弃权0股,回避0股,同意股数占参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三、律所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懋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懋德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浙江盾安人工环境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浙江盾安人工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7年9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