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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09月19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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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银金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

 特别提示

 本公司股票将于2017年9月20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恒银金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银金融”、“本公司”或“发行人”、“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新股”)上市初期的投资风险,广大投资者应充分了解风险、理性参与新股交易。

 一、本公司特别提醒投资者特别注意下列事项:

 (一)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

 1、公司控股股东恒融投资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恒融投资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恒融投资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发行人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恒融投资上述直接和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恒融投资上述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上述股份锁定承诺期限届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如有派息、送股、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情况的,则发行价格将根据除权除息情况进行相应调整。

 2、公司实际控制人江浩然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发行人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上述直接和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本人上述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上述股份锁定承诺期限届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如有派息、送股、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情况的,则发行价格将根据除权除息情况进行相应调整。

 3、发行人持股5%以上股东王淑琴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亦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发行人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如有派息、送股、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情况的,则发行价格将根据除权除息情况进行相应调整。

 4、发行人股东江斐然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亦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发行人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如有派息、送股、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情况的,则发行价格将根据除权除息情况进行相应调整。

 4、公司其他股东分别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5、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吴龙云、王亚君、王伟、赵再兴、张云峰、秦威、温健、梁晓刚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6、发行人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本人在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期间,将向发行人申报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本人作为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7、持有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份的全体股东分别承诺:本人/本企业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二)滚存利润的分配安排

 根据公司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若本次股票发行成功,则公司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实现的滚存未分配利润,由发行后的全体新老股东按持股比例共同享有。

 (三)发行后的股利分配政策

 本次发行后,本公司将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和《恒银金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分红回报规划》进行股利分配。

 1、利润分配原则

 公司将在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充分考虑对投资者的回报;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同时兼顾公司的长远利益、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及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公司在利润分配政策的研究论证和决策过程中,应充分考虑独立董事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

 2、利润分配的计划

 (1)公司可采用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决定,公司可以进行中期利润分配;

 (2)公司在外界环境和内部经营未发生重大变化、当年盈利且当年末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数,且现金流满足公司正常经营和长期发展的前提下,公司将优先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公司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

 (3)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公司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4)公司可根据需要采取股票股利的方式进行利润分配。每个年度的具体分红比例由董事会根据公司当年盈利状况和公司发展需要提出分配预案,报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5)公司在经营情况良好、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时,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并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3、利润分配的提案

 公司董事、监事、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向董事会提出分配股票股利的提案,董事会在收到提案之日起20日内召开董事会,经半数以上董事,并经三分之二以上独立董事表决通过,董事会可以作出向股东分配股票股利的预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4、利润分配的程序

 (1)公司当年符合现金分红条件,董事会应提出科学、合理的现金分红预案。其预案制定过程中,应广泛听取公司股东、独立董事及监事的意见,结合公司盈利情况、现金流状态、资金需求计划等因素,在考虑对全体股东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基础上形成利润分配预案,独立董事应对利润分配预案的合理性发表独立意见。董事会就利润分配预案的合理性进行充分讨论,形成专项决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2)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表决。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包括但不限于电话、传真、邮件沟通或邀请中小股东参会等),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3)公司年度盈利但未提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或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公司应在董事会决议公告和年度报告全文中披露未进行现金分红或现金分红比例不足的原因,以及未用于现金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和使用计划,并由独立董事对此发表独立意见;

 (4)公司监事会对董事会和管理层执行公司分红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的情况及决策程序进行监督;

 (5)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5、利润分配的其他事项

 (1)公司应每三年重新审订一次分红规划,根据公司现状、股东特别是社会公众股东、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意见,对公司正在实施的利润分配政策作出适当且必要的调整,以明确相应年度的股东回报规划;

 (2)公司如因外部经营环境或自身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或遇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影响,而需调整已制订好的分红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的,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由董事会做出专题论述,详细论证和说明原因,形成书面论证报告并经独立董事发表意见后由董事会作出决议,然后提交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的方式进行表决。

 (3)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相应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四)上市后稳定股价的承诺及相应的约束措施

 1、发行人稳定股价措施的方式

 (1)稳定股价预案的启动条件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年内,每年首次出现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如果因公司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下同)均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公司将启动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

 (2)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上述启动稳定股价预案的条件成就时,公司将根据《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公司部分股份,同时保证回购结果不会导致公司的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公司为稳定股价进行股份回购时,除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之外,还应满足下列各项条件:

 1)公司回购股份的价格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2)单一会计年度用以稳定股价的回购资金累计不超过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的50%。

 如公司启动稳定股价预案时点至稳定股价措施尚未正式实施前或稳定股价措施实施过程中,触发了 “(4)稳定股价措施的终止条件”中规定的任一情形,则终止实施上述稳定股价方案。

 公司控股股东、董事(除独立董事外)及高级管理人员均提出了稳定股价的预案并作出了相应承诺。自本公司股票挂牌上市之日起三年内,若公司新聘任董事(除独立董事外)、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将要求该等新聘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公司上市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作出的相应承诺。

 (3)稳定股价措施的启动程序

 1)公司董事会应在上述回购股份启动条件触发之日起的15个交易日内作出回购股份的决议;

 2)公司董事会应在作出回购股份决议后2个交易日内公告董事会决议、回购股份预案,并发布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

 3)公司应在股东大会做出决议并履行相关法定手续之次日起开始启动回购,并在30个交易日内实施完毕;

 4)公司回购股份的方案实施完毕后,应在2个交易日内公告公司股份变动报告,并在10日内依法注销所回购的股份,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4)稳定股价措施的终止条件

 自公司公告稳定股价方案之日起,若出现以下任一情形,则视为本次稳定股价措施实施完毕及承诺履行完毕,已公告的稳定股价方案终止执行:

 1)公司股票连续1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2)继续回购公司股份将导致公司不符合上市条件。

 (5)约束措施

 若公司违反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的承诺,则公司将:

 1)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2)因未能履行该项承诺造成投资者损失的,公司将依法向投资者进行赔偿。

 2、控股股东恒融投资稳定股价措施的方式

 (1)稳定股价预案的启动条件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年内,每年首次出现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如果因发行人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下同)均低于发行人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且在下列任一条件成就时,恒融投资将启动稳定发行人股价预案:

 1)在发行人回购股份方案实施完毕之次日起的连续10个交易日每日发行人股票收盘价均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2)在发行人回购股份方案实施完毕之次日起的3个月内发行人股票再次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人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2)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上述启动稳定股价预案的条件成就时,恒融投资将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条件和要求前提下,对发行人股份进行增持。恒融投资为稳定股价对发行人股份进行增持时,除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之外,还应满足下列各项条件:

 1)恒融投资增持股份的价格不超过发行人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2)恒融投资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不超过恒融投资上一会计年度自发行人所获得税后现金分红总和的50%;

 3)恒融投资承诺在增持计划完成后的6个月内将不出售所增持的股份。

 如恒融投资启动稳定股价预案时点至稳定股价措施尚未正式实施前或稳定股价措施实施过程中,触发了 “(4)稳定股价措施的终止条件”中规定的任一情形,则终止实施上述稳定股价方案。此外,恒融投资单一会计年度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金额达到恒融投资上一会计年度自发行人所获得税后现金分红金额的50%时亦终止实施恒融投资上述稳定股价方案。

 (3)稳定股价措施的启动程序

 1)发行人董事会将在恒融投资增持发行人股份条件触发之日起2个交易日内发布增持公告;

 2)恒融投资将在作出增持公告并履行相关法定手续之次日起开始启动增持,并在15个交易日内实施完毕。

 (4)稳定股价措施的终止条件

 自恒融投资稳定股价方案公告之日起,若出现以下任一情形,则视为恒融投资本次稳定股价措施实施完毕及承诺履行完毕,已公告的恒融投资稳定股价方案终止执行:

 1)发行人股票连续1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高于其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2)继续增持发行人股份将导致其不符合上市条件。

 (5)约束措施

 若恒融投资违反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的承诺,则恒融投资将:

 1)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其他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2)因未能履行该项承诺造成投资者损失的,恒融投资将依法向投资者进行赔偿。

 3、发行人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稳定股价措施的方式

 (1)稳定股价预案的启动条件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年内,每年首次出现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如果因发行人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下同)均低于发行人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且在下列任一条件成就时,本人将启动稳定发行人股价预案:

 1)恒融投资增持股份方案实施完毕之次日起的连续10个交易日每日发行人股票收盘价均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2)恒融投资增持股份方案实施完毕之次日起的3个月内发行人股票再次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人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2)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上述启动稳定股价预案的条件成就时,本人将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条件和要求前提下,对发行人股份进行增持。本人为稳定股价对发行人股份进行增持时,除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之外,还应满足下列各项条件:

 1)本人增持股份的价格不超过发行人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2)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不超过本人上年度自发行人所获得税后薪酬总和的50%;

 3)本人承诺在增持计划完成后的6个月内将不出售所增持的股份。

 如本人启动稳定股价预案时点至稳定股价措施尚未正式实施前或稳定股价措施实施过程中,触发了 “(4)稳定股价措施的终止条件”中规定的任一情形,则终止实施上述稳定股价方案。此外,本人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达到本人上年度自发行人所获得税后薪酬总和的50%时亦终止实施本人上述稳定股价方案。

 (3)稳定股价措施的启动程序

 1)发行人董事会将在本人增持发行人股份条件触发之日起2个交易日内发布增持公告;

 2)本人将在作出增持公告并履行相关法定手续之次日起开始启动增持,并在15个交易日内实施完毕。

 (4)稳定股价措施的终止条件

 自本人稳定股价方案公告之日起,若出现以下任一情形,则视为本人就本次稳定股价措施实施完毕及承诺履行完毕,已公告的本人稳定股价方案终止执行:

 1)发行人股票连续1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高于发行人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2)继续增持发行人股份将导致发行人不符合上市条件。

 (5)约束措施

 若本人违反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的承诺,则本人将:

 1)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其他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2)发行人可自相关当事人未能履行稳定股价承诺当月起,扣减其每月税后薪酬的20%,直至累计扣减金额达到应履行稳定股价义务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其从发行人已获得税后薪酬的20%。

 (五)信息披露责任的承诺

 1、发行人承诺:

 “针对招股说明书所载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本公司承诺如下:

 (1)若本公司在投资者缴纳股票申购款后且股票尚未上市流通前,因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对判断本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在该等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认定后,对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本公司将按照投资者所缴纳股票申购款加算该期间内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对已缴纳股票申购款的投资者进行退款。

 (2)若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流通后,因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对判断本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本公司将在该等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认定之日起5个交易日内召开董事会,并将按照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股份回购具体方案回购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回购价格不低于届时本公司股票二级市场价格。

 (3)本公司同时承诺,如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有权获得赔偿的投资者资格、投资者损失的范围认定、赔偿主体之间的责任划分和免责事由按照《证券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法释[2003]2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如相关法律法规相应修订,则按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执行。”

 2、控股股东恒融投资承诺

 “恒融投资承诺,如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恒融投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有权获得赔偿的投资者资格、投资者损失的范围认定、赔偿主体之间的责任划分和免责事由按照《证券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法释[2003]2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如相关法律法规相应修订,则按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执行。

 若恒融投资违反上述承诺,在违反上述承诺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暂停在发行人处获得股东分红,同时恒融投资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将不得转让,直至恒融投资按上述承诺采取相应的赔偿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3、实际控制人江浩然承诺

 “如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有权获得赔偿的投资者资格、投资者损失的范围认定、赔偿主体之间的责任划分和免责事由按照《证券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法释[2003]2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如相关法律法规相应修订,则按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执行。本人将在中国证监会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后的10个工作日内,启动赔偿投资者损失的相关工作。损失根据与投资者协商确定的金额或者中国证监会、其他有权部门认定的方式或金额确定。

 若本人违反上述承诺,则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就未履行上述赔偿措施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在违反上述赔偿措施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停止在发行人处领取津贴(如有)及股东分红(如有),同时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得转让,直至本人按上述承诺采取相应的赔偿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4、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招股说明书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如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有权获得赔偿的投资者资格、投资者损失的范围认定、赔偿主体之间的责任划分和免责事由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法释[2003]2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如相关法律法规相应修订,则按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执行。

 若本人违反上述承诺,则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就未履行上述赔偿措施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在违反上述赔偿措施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停止在发行人处领取津贴(如有)及股东分红(如有),同时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如有)不得转让,直至本人按上述承诺采取相应的赔偿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5、保荐人、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的赔偿承诺

 本次发行的保荐人、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分别出具承诺,均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六)发行前持股5%以上股东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

 1、公司控股股东恒融投资直接或间接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届满后2年内,每年减持部分不超过其所持公司股份的25%,在锁定期届满后2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如有派息、送股、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情况的,则发行价格将根据除权除息情况进行相应调整。

 2、公司股东王淑琴直接或间接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届满后2年内减持不不超过其所持公司股份的80%,在锁定期届满后2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如有派息、送股、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情况的,则发行价格将根据除权除息情况进行相应调整。

 3、所有持有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未来拟对其持有的公司股份进行减持的,在实施减持(且仍为持股5%以上的股东)时,应提前将其减持意向和拟减持数量等信息以书面方式通知公司并由公司予以公告,自公司公告之日起3个交易日后方可以减持公司股份。

 4、如任何持有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违反上述义务减持公司股份,其违规减持公司股票所得归公司所有,如违规股东未将违规减持所得上交公司,则公司有权扣留应付违规股东现金分红中与违规股东应上交公司的违规减持所得金额相等的现金分红。

 (七)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措施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净资产将大幅增加,由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需要一定的建设期,短期内难以完全产生效益,公司在发行当年及项目建设期间净资产收益率及每股收益将下降,公司投资者即期回报将被摊薄。为此公司在募集资金到位后拟采取以下措施提高投资者回报能力:

 1、加强募集资金管理

 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到账后,公司董事会将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确保专款专用,严格控制募集资金使用的各环节。

 2、完善利润分配制度,强化投资者回报制度

 为了明确本次发行后对投资者的回报,《公司章程(草案)》明确了有关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制度和程序的相关条款;为更好的保障全体股东的合理回报,进一步细化公司章程中有关利润分配政策的相关条款,制定了《公司上市后未来三年分红回报规划》。

 公司上市后将严格按照《公司章程(草案)》的规定,完善对利润分配事项的决策机制,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回报,积极采取现金分红等方式分配股利,吸引投资者并提升公司投资价值。

 3、加快实施募投项目

 本次募集资金使用紧密围绕公司主营业务,符合公司未来发展战略,有利于提高公司持续盈利能力。公司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行了充分论证,在募集资金到位前,以自有、自筹资金先期投入建设,以争取尽早产生收益。

 4、积极提升公司竞争力和盈利水平

 公司将致力于进一步巩固和提升公司核心竞争优势、拓宽市场,努力实现收入水平与盈利能力的双重提升。

 为贯彻执行《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及《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等相关规定和文件精神,发行人的控股股东恒融投资及实际控制人江浩然作出如下承诺:承诺不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公司利益,如违反上述承诺给公司或者股东造成损失的,将依法承担补偿责任。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及全体股东作出如下承诺:

 “1、本人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发行人利益;

 2、本人承诺对本人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本人承诺不动用发行人资产从事与其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本人承诺由董事会或薪酬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发行人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5、本人承诺拟公布的发行人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与发行人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如违反上述承诺给公司或者股东造成损失的,本人将依法承担补偿责任。”

 未来公司将根据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后续出台的实施细则,持续完善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各项措施。

 (八)保荐机构及律师对上述承诺及约束措施的意见

 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认为,发行人及其他责任主体已出具相关承诺,并对其未履行承诺作出相应的约束措施,上述承诺及约束措施真实、合法、有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九)财务报告截止日后主要经营状况

 公司最近一期审计报告的审计截止日为2017年6月30日。

 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公司经营状况保持良好态势;公司所在的金融自助设备行业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公司销售模式、采购模式、生产模式、主要税收政策与报告期相比未发生变化;公司主要客户与供应商稳定,未发生重大变化。公司各项业务状况正常,未出现影响公司经营的不利因素。

 公司预计2017年1-9月营业收入为107,264.07万元至118,555.02万元,较2016年1-9月同比变动幅度为25.76%至38.99%;预计实现归属于母公司净利润12,130.51万元至13,407.40万元,同比变动幅度为1.50%至12.19%;预计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11,794.03万元至12,830.95万元,同比变动幅度为0.86%至9.72%(注:2016年1-9月数据未经审计)。

 公司预计2017年1-9月不存在业绩大幅下降的情况(前述财务数据不代表发行人所做的盈利预测)。

 (十)公司特别提醒投资者注意“风险因素”中的下列风险

 1、近年来,网上银行、移动支付等互联网支付工具不断涌现,其支付转账的便利性对传统现金支付带来较大冲击,社会的支付习惯正在发生显著变化。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最新公布的《2016年支付体系运行总体情况》,2016年度我国网上支付业务461.78 亿笔,同比增长26.96%;网上支付金额2,084.95 万亿元,同比增长3.31%;移动支付业务257.10 亿笔,同比增长85.82%;金额157.55 万亿元,同比增长45.59%。随着互联网等新型支付工具的快速普及,传统的现金支付场景将不可避免地受到一定的冲击,导致现金交易频率降低。金融自助设备布放需求取决于多种因素,银行客户的网点布局规划、已有设备的更新换代是决定金融自助设备需求的直接引导因素。现金使用频率的降低虽与金融自助设备布放不直接相关,但长远看仍将对基于现金交易的金融自助设备市场产生较大的负面影响。面对互联网支付的冲击,银行客户已经在纷纷探索传统物理渠道的智能化转型升级,如果公司不能根据市场形势进一步改善产品结构、优化盈利模式、探索新的利润增长点,向多渠道盈利方向转型,公司未来业务的发展仍将面临较大的受互联网等新型支付工具冲击的风险。

 2、公司银行客户对金融设备的采购大都采用招投标方式。通常情况下,银行会在3-5年左右组织一次大型招标,由总行确定合格的入围供应商,后续每年在已入围的合格供应商范围内进行一轮产品议价或竞争性谈判来确定当年的采购价格及采购数量。尽管公司近年来已陆续成为农业银行、邮储银行、交通银行、建设银行、工商银行等大型银行的合格供应商,并与主要客户保持了良好的合作关系,但若公司在新的招标中未能入围重要银行客户的供应商名单,或者即使公司入围,在新一轮议价或竞争性谈判中,中标数量及入围产品价格可能出现较大幅度下降,均将对公司当年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公司现阶段正积极通过拓展新的大型客户、延伸产品链条来降低重要客户及主要产品招投标对于公司业绩的影响程度,但招投标风险仍是公司经营中要面对的重要风险。

 3、公司客户主要为银行,受我国银行业集中度较高的影响,公司客户也较为集中。报告期各期公司来自前五大客户的收入分别为56,641.64万元、74,536.90万元、92,839.79万元及65,904.01万元,占当期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82.59%、81.70%、79.44%及87.98%。其中,来自农业银行的收入占比分别为59.00%、50.61%、48.67%及40.08%。虽然随着近年来公司积极开拓市场,连续入围多个银行的招标采购,客户集中度已呈现明显下降态势,且公司注重对优质客户的服务能力,与主要客户合作关系日益密切,长期稳定的客户合作关系使公司销售具有稳定性和持续性,但相对集中的客户结构仍可能给公司经营带来一定风险。如果主要客户需求下降或转向其他厂商采购相关产品,将对公司的生产经营带来重大不利影响。

 4、报告期各期,公司各项业务综合毛利率分别为36.21%、40.86%、37.53%及33.25%。2015年公司综合毛利率的上升主要系由于随着公司采购规模不断扩大,对主要供应商的议价能力提升,机芯等主要原材料价格的下降等因素导致公司主要产品成本下降较多;2016年及2017年上半年毛利率水平有所下降,主要系公司的产品结构中非现金类自助设备的比例逐步提高,而非现金类自助设备的毛利率与现金类自助设备相比较低。但同时,随着行业竞争的进一步加剧,报告期内公司主要产品的销售价格持续下降,预计未来产品毛利率将呈现下降趋势。尽管公司维保服务的毛利率水平较高,且报告期内维保服务收入呈不断增长趋势,有助于减缓公司综合毛利率的下降,但如果未来行业竞争进一步加剧导致公司主要产品销售价格明显下降、公司高售价客户占比下降、原材料采购价格下降幅度减小或维保服务的毛利率水平因市场竞争加剧或人力成本上升而出现下降,都将导致公司的综合毛利率出现下降,从而对公司业绩带来较大的不利影响。

 5、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各期末存货账面价值分别为36,745.40万元、53,740.95万元、70,772.62万元及63,876.49万元,其中发出商品账面价值分别为29,783.83万元、43,589.81万元、49,299.68万元及42,282.31万元,占存货的比例分别为81.05%、81.11%、69.66%及65.15%,占资产总额的比例分别为29.93%、33.19%、26.61%及24.56%。

 由于公司收入确认原则为安装调试并开通,经客户验收合格后确认收入,对于货品已发出但尚未开通验收合格的部分在“发出商品”中核算。报告期内,由于公司主要客户的招标及采购集中在下半年,公司在下半年尤其是第四季度发货量较大,该部分新发的货品在年底通常难以开通验收并达到收入确认条件,该因素导致公司期末发出商品余额较大。由于公司的发货计划通常根据客户需求订单制定,不存在产品滞销或者存货大量减值的情形,但发出商品余额较大给公司存货管理及资金周转带来较大挑战。如果今后公司不能对存货进行有效管理或者市场发生重大变化,公司的业务开展及经营业绩均将受到较大的不利影响。

 6、公司的主要客户为银行。由于国内银行客户内部付款审批严格、结算周期长且部分销售款项作为质保金,导致公司每年期末的应收账款余额较大。报告期内,公司各期末的应收账款账面价值分别为19,630.77万元、30,542.55万元、44,245.39万元及58,580.15万元,占当期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28.62%、33.48%、37.86%及78.20%。尽管公司与客户保持了良好的合作关系,且期后应收账款回款情况良好,但如果公司银行客户的货款结算方式发生变化或者公司不能够及时回收货款,仍可能对公司日常经营产生一定的不利影响。

 7、报告期内,公司作为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报告期各期末,公司的所得税费用分别为863.23万元、2,214.01万元、2,264.44万元及1,579.09万元,由于税率差异而享受的所得税优惠金额分别为575.49万元、1,476.01万元、1,509.63万元及1,052.73万元。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颁布的《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等政策规定,公司销售的嵌入式软件产品享受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即征即退的优惠政策。报告期各期末,公司享受的增值税优惠金额分别为2,332.78万元、5,072.40万元、4,742.53万元及3,103.62万元。以上税收优惠金额合计占当期利润总额的比例分别为40.19%、40.06%、37.54%及39.52%。如果将来国家的相关税收政策法规发生变化,或者公司在税收优惠期满后未能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则将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较大的不利影响。

 除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外,公司享受的政府补助还包括专项资金、科研经费等。报告期各期末,计入非经常性损益的政府补助金额分别为2,001.68万元、1,132.24万元、1,522.42万元及453.59万元,占当期利润总额的比例分别为27.66%、6.93%和9.14%及4.31%。报告期内公司享受的政府补助对公司近几年的快速发展起到了一定积极作用,但政府补助的取得具有一定的偶然性及不确定性,如果未来公司不能获得相关政府补助,将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一定的影响。

 二、其他说明事项

 本次发行不涉及老股转让情形。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中的相同。

 

 第二节 股票上市情况

 一、本上市公告书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公告书内容与格式指引》编制而成,旨在向投资者提供有关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的基本情况。

 二、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已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7]1563号”文核准。

 三、本公司A股股票上市已经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决定书“[2017]334号”文批准。

 四、股票上市概况

 1、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2、上市时间:2017年9月20日

 3、股票简称:恒银金融

 4、股票代码:603106

 5、本次发行完成后总股本:28,000万股

 6、本次A股公开发行的股份数:7,000万股,均为新股,无老股转让。

 7、本次上市的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的股份:本次网上、网下公开发行发行的7,000万股股份无流通限制和锁定安排,自2017年9月20日起上市交易。

 8、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期限、发行前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本次上市股份的其他锁定安排请参见本上市公告书之“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9、股票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10、上市保荐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节 发行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情况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1、中文名称:恒银金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英文名称:Cashway Technology Co., Ltd.
3、注册资本:21,000万元
4、法定代表人:江浩然
5、成立日期:2004年05月12日
6、股份公司设立日期:2015年07月09日
7、住 所:天津自贸区(空港经济区)西八道30号
8、电 话:022-24828888
9、传 真:022-24828899
10、互联网网址:www.cashwaytech.com
11、电子信箱:cashway@cashwaytech.com
12、所属行业:金融电子产品及设备制造业
13、经营范围:金融机具设备、自动柜员机的研发、生产、销售及租赁;金融机具设备、自动柜员机及其网络的运营和维护;金融自助设备监控外包服务;公共安全技术防范工程设计、施工、维修;电子计算机系统集成、技术咨询及服务;识别技术服务;货物进出口;代理进出口;技术进出口;自有房屋租赁;为银行提供现金管理的外包服务,为自助银行提供运营外包服务(不含现金押运、金融服务、及其他专项许可部门许可项目)经国家密码管理机构批准的商用密码产品的开发、生产;销售经国家密码管理局审批并通过指定检测机构产品质量检测的商用密码产品(以商用密码产品销售许可证为准,国家有专项专营的,按规定执行)(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14、主营业务:金融自助设备及解决方案
15、董事会秘书:王伟

 

 16、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基本情况:

 

 

 

 

 

 

 

 

 

 

 

 

 

 

 

 

 

 

 

 

 

 

 

 

 

 

 

 

 

 

 

 

 

 

 

 

 

 

 

 

 

 

 

 

 

 

 

 

 

 

 

 

 

 

 

 

 

 

 

 

 

 

 

 

 

 

 

 

 

 

 

 

 

 

 

 

 

 

 

 

 

 

 

 

 

 

 

 

 

 

 

 

 

 

 

 

 

 

 

 

 

 

 

 

序号姓名职务任期
江浩然董事长2015年6月至2018年6月
吴龙云董事、总裁2015年6月至2018年6月
江斐然董事2015年6月至2018年6月
刘昊嘉董事2015年6月至2018年6月
谭小青独立董事2015年6月至2018年6月
高立里独立董事2015年6月至2018年6月
邬丁独立董事2015年6月至2018年6月
秦威监事会主席2015年6月至2018年6月
梁晓刚监事2015年6月至2018年6月
10武延宾职工监事2017年7月至2018年6月
11王亚君副总裁2015年6月至2018年6月
12王伟董事会秘书、副总裁2015年6月至2018年6月
13赵再兴副总裁2015年6月至2018年6月
14张泉副总裁、核心技术人员2015年6月至2018年6月
15张云峰副总裁、核心技术人员2015年6月至2018年6月
16温健财务负责人2015年6月至2018年6月

 

 17、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持有本公司股票情况: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在发行前持有公司股份的情况如下:

 单位:万股

 

 

 

 

 

 

 

 

 

 

 

 

 

 

 

 

 

 

 

 

 

 

 

 

 

 

 

 

 

 

 

 

 

 

 

 

 

 

 

 

 

 

 

 

 

 

 

 

 

 

 

 

 

 

 

 

 

 

 

 

 

 

 

 

 

 

 

 

 

 

 

 

 

 

 

 

 

 

 

 

 

 

 

 

 

 

 

 

 

 

 

 

 

 

 

 

 

 

 

 

 

 

 

 

 

 

 

 

 

 

 

 

序号姓名本公司任职直接持股数量间接持股数量持股比例(%)
江浩然董事长10,400.0049.52
吴龙云董事、总裁160.000.76
江斐然董事2,630.0012.52
王亚君副总裁100.000.48
王伟董事会秘书、副总裁100.000.48
赵再兴副总裁100.000.48
张云峰副总裁、核心技术人员100.000.48
张泉副总裁、核心技术人员
温健财务负责人20.000.10
10秦威监事会主席50.000.24
11梁晓刚监事20.000.10
12武延宾职工监事
合计610.0013,070.0065.14

 

 注:上述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系通过恒融投资、颐润投资股权持有。

 二、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公司控股股东为恒融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为江浩然,报告期内未发生变化。

 恒融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持有发行前本公司61.90%的股份,为公司控股股东。恒融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成立于2008年10月24日,注册资本12,500万元,注册地为北京市海淀区首体南路9号7号楼301室,主要从事投资及投资管理,法定代表人为江浩然。

 江浩然为公司实际控制人,直接持有公司控股股东恒融投资80.00%股权。江浩然间接持有本公司10,400.00万股,占公司发行前总股本的49.52%。

 公司控股股东恒融投资和实际控制人江浩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票不存在被质押或其他有争议的情况。

 三、股东情况

 (一)本次发行前后的股本结构情况

 单位:万股

 

 

 

 

 

 

 

 

 

 

 

 

 

 

 

 

 

 

 

 

 

 

 

 

 

 

 

 

 

 

 

 

 

 

 

 

 

 

 

 

 

 

 

 

 

 

 

 

 

 

 

 

 

 

 

 

 

 

 

 

 

 

 

 

 

 

 

 

 

 

 

 

 

 

 

 

 

 

 

 

 

 

 

 

 

 

 

 

 

 

 

 

序号股东名称发行前发行后
所持股数持股比例(%)所持股数持股比例(%)
恒融投资13,000.0061.9013,000.0046.43
王淑琴3,150.0015.003,150.0011.25
珠海融恒1,000.004.761,000.003.57
金石灏汭800.003.81800.002.86
深创投700.003.33700.002.50
海宁嘉慧400.001.90400.001.43
颐润投资395.001.88395.001.41
其他15名自然人股东1,555.007.421,555.005.55
本次发行流通股7,000.0025.00
合计21,000.00100.0028,000.00100.00

 

 (二)本次发行后前十大A股股东持股情况

 本次公开发行后,公司股东总数为 68,012 名,公司前十名股东持有股份的情况如下:

 

 

 

 

 

 

 

 

 

 

 

 

 

 

 

 

 

 

 

 

 

 

 

 

 

 

 

 

 

 

 

 

 

 

 

 

 

 

 

 

 

 

 

 

 

 

 

 

 

 

 

 

 

 

 

 

 

 

 

 

 

 

 

 

 

 

 

 

序号发起人名称持股数量(万股)持股比例(%)
恒融投资13,000.0046.43
王淑琴3,150.0011.25
珠海融恒1,000.003.57
金石灏汭800.002.86
深创投700.002.50
海宁嘉慧400.001.43
颐润投资395.001.41
肖平300.001.07
薛晓忠200.000.71
10吴龙云160.000.57

 

 

 第四节 股票发行情况

 一、发行数量:7,000万股,无老股转让

 二、发行价格:10.75元/股

 三、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

 四、发行方式:本次发行采用网下向询价对象询价配售与与网上向持有上海市场非限售A股股份市值的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其中本次网上发行6,300万股,网下发行700万股,其中由中信证券包销122,599股。

 五、募集资金总额及注册会计师对资金到位的验证情况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75,250.00万元,全部为公司公开发行新股募集。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本次公开发行新股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2017年9月14日出具了天健验字第〔2017〕7-78号《验资报告》。

 六、本次公司公开发行新股的发行费用总额及明细构成、每股发行费用

 本次公司公开发行新股的发行费用合计5,136.13万元。根据天健验字第〔2017〕7-78号《验资报告》,发行费用包括:

 

 

 

 

 

 

 

 

 

 

 

 

 

 

 

 

 

 

 

 

 

 

 

 

 

 

 

 

 

 

项 目金额(万元)
保荐及承销费用3,773.58
审计及验资费用522.64
律师费用301.89
本次发行信息披露费用424.53
印花税、发行手续费、印刷费113.49
合 计5,136.13

 

 本次公司公开发行新股的每股发行费用:0.734元(按本次发行费用总额除以发行股数计算)。

 七、本次公司公开发行新股的发行募集资金净额:70,113.87万元。

 八、本次发行后每股净资产:5.12元(按本次发行后净资产与股本总数之比计算;股本总额按发行后总股本计算,发行后净资产按本公司截至2016年12月31日经审计的归属母公司股东净资产和本次公司公开发行新股募集资金净额之和计算)。

 九、本次发行后每股收益:0.47元(按本公司2016年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除以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十、本次发行摊薄后市盈率为22.99倍(发行价格除以每股收益,每股收益按2016年度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第五节 财务会计情况

 天健会计师依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对本公司2014年12月31日、2015年12月31日、2016年12月31日和2017年6月30日的资产负债表, 2014年度、2015年度、2016年度和2017年1-6月的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和财务报表附注进行了审计,对上述报表及其附注出具了天健审(2017)7-486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上述财务数据已在招股说明书进行披露,投资者欲了解相关情况请详细阅读招股说明书。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财务报表的审计截止日为2017年6月30日。公司预计2017年1-9月营业收入为107,264.07万元至118,555.02万元,较2016年1-9月同比变动幅度为25.76%至38.99%;预计实现归属于母公司净利润12,130.51万元至13,407.40万元,同比变动幅度为1.50%至12.19%;预计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11,794.03万元至12,830.95万元,同比变动幅度为0.86%至9.72%(注:2016年1-9月数据未经审计)。

 公司预计2017年1-9月不存在业绩大幅下降的情况(前述财务数据不代表发行人所做的盈利预测)。

 

 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本公司将在上市后两周内与保荐机构中信证券和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并在该协议签订后两个交易日内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履行公告义务。本次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已出具承诺:在《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签订前,未获得保荐机构中信证券书面同意,其将不接受恒银金融从募集资金专户支取资金的申请。

 本公司在招股意向书刊登日至上市公告书刊登前,没有发生可能对本公司有较大影响的重要事项,具体如下:

 一、本公司主营业务发展目标进展情况正常。

 二、本公司所处行业和市场未发生重大变化,采购价格和销售价格、采购和销售方式等未发生重大变化。

 三、本公司未订立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重要合同。

 四、本公司没有发生未履行法定程序的关联交易,且没有发生未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重大关联交易。

 五、本公司未进行重大投资。

 六、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资产(或股权)购买、出售及置换。

 七、本公司住所未发生变更。

 八、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未发生变化。

 九、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十、本公司未发生除正常经营业务之外的重大对外担保等或有事项。

 十一、本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未发生重大变化。

 十二、本公司未召开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

 十三、本公司未发生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

 

 第七节 上市保荐人及其意见

 一、上市保荐人基本情况

 

 

 

 

 

 

 

 

 

 

 

 

 

 

 

 

 

 

 

 

 

 

 

 

 

 

 

 

 

 

 

 

 

 

保荐机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联系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48号中信证券大厦21层
联系电话:010-60838553
传真号码:010-60836960
保荐代表人:赵昌川、战宏亮
联系人:卢丽俊、肖少春、李钊、凌倩

 

 二、上市保荐人的推荐意见

 上市保荐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认为,发行人申请其A股股票上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发行人A股股票具备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条件。上市保荐人同意推荐恒银金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A股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恒银金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9月19日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保荐人(主承销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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