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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08月16日 星期三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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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12中孚债”本息兑付和摘牌公告

 股票代码:600595 股票简称:中孚实业 公告编号:临2017-123

 债券代码:122162 债券简称:12中孚债

 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12中孚债”本息兑付和摘牌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兑付债权登记日:2017 年 8 月 23日

 ●债券停牌起始日:2017 年 8 月 24日

 ●兑付资金发放日:2017 年 8 月28 日

 ●摘牌日:2017 年 8 月28 日

 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于2012年8月28日发行的2012年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期债券”)将于2017年8月28日开始支付自 2016 年 8 月 28 日至 2017 年 8 月 27 日期间的利息和本期债券的本金。根据本公司《公开发行2012年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有关条款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基本情况

 1、债券名称: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公司债券

 2、债券简称及代码:12中孚债(122162)

 3、发行人: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4、发行规模:人民币10亿元(发行人在本期债券存续第3年末即2015年8月28日实施投资者回售选择权,“12中孚债”债券回售数量为342,083,000元,回售后数量657,917,000元。)

 5、债券期限:5年期(附第3年末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和投资者回售选择权)

 6、债券利率:本期债券存续期前3年(2012年8月28日至2015年8月27日)的票面利率为7.5%,发行人在本期债券存续第3年末上调本期债券票面利率,将本期债券存续期后2年的票面利率调整为8%,本期债券存续期后2年(2015年8月28日至2017年8月27日)的票面利率为8%。

 7、债券形式:实名制记账式公司债券

 8、计息期限:自2012年8月28日至2017年8月27日

 9、付息日:2013年至2017年每年的8月28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

 10、兑付日:2017年8月28日

 11、登记、托管、委托债券兑付、兑息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

 二、本期债券本息兑付方案

 按照《公开发行2012年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和《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12中孚债” 票面利率调整的公告》,本期债券调整后的票面年利率为8%。每手“12中孚债”(面值人民币1,000 元)兑付本金 1000 元,派发利息为80元(含税)。

 三、付息兑付债券登记日及兑付日

 1.计息期限:2016 年8月 28 日至 2017 年 8月27日,逾期未领的债券利息不另行计息。

 2.债权登记日为:本期债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部分本年度的债权登记日为 2017 年 8 月 23日。截至上述债券登记日下午收市后,本期债券投资者对托管账户所记载的债券余额享有本计息期利息及本金。

 3.债券停牌起始日:2017 年 8 月 24 日。

 4.债券摘牌日:2017 年8 月28 日。

 5.付息兑付日:2017 年8 月 28 日

 四、兑付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为:截止2017年8月23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12中孚债”持有人。

 五、兑付、兑息办法

 1、本公司已与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签订了《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协议》,委托其代理本期债券的兑付、兑息事项。

 本公司将在本期兑付、兑息日2个交易日前将债券本金和本期利息足额划付至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如本公司未按时足额将债券兑付、兑息资金划入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将根据协议终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服务,后续兑付、兑息工作由本公司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本公司的公告为准。

 2、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在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清算系统将债券本金和利息划付给相应的兑付机构(证券公司或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投资者于兑付机构领取债券利息。

 六、关于向个人投资者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应缴纳公司债券个人利息收入所得税。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将统一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

 本期债券的个人利息所得税征缴说明如下:

 (1)纳税人: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

 (2)征税对象:本期债券的利息所得;

 (3)征税税率:按利息额的20%征收;

 (4)征税环节:个人投资者在兑付机构领取利息时由兑付机构一次性扣除;

 (5)代扣代缴义务人:负责本期债券付息工作的各兑付机构。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对于持有本期债券的居民企业,其债券利息所得税自行缴纳,每手“12中孚债”(面值人民币1,000元)实际派发利息为人民币80元(含税)。

 3、对于持有本期债券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下分别简称“QFII”、“RQFII”)等非居民企业(其含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根据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2009年1月1日起施行的《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号)以及2009年1月23日发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等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的本期债券利息应当缴纳10%的企业所得税。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将按10%的税率代扣相关非居民企业上述企业所得税,在向非居民企业派发债券税后利息,将税款返还债券发行人,然后由债券发行人向当地税务部门缴纳。

 请非居民企业在债券付息日后10个工作日内,以专人送达或邮寄的方式,将《“12中孚债”债券付息事宜之QFII/RQFII情况表》(见附件)、证券账户卡复印件、QFII/RQFII证券投资业务许可证复印件等签章后一并送达本公司。

 本公司在收到上述材料后向当地税务部门代缴企业所得税。如非居民企业未履行债券利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或纳税申报义务导致发行人无法完成代扣代缴,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非居民企业自行承担。

 七、相关机构及联系方法

 1、发行人: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河南省巩义市新华路31号

 联系人:杨萍

 电话:0371-64569088

 传真:0371-64569089

 邮政编码:451200

 2、保荐人、主承销商、债券受托管理人: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杭州市杭大路15号嘉华国际商务中心201室

 联系人:高嘉辰

 电话:021-68886136

 传真:021-68886005

 3、托管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东路166号中国保险大厦3层

 联系人:王钰清

 联系电话:021-68870114

 邮政编码:200120

 特此公告。

 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五日

 附件:

 “12中孚债”债券付息事宜之QFII/RQFII情况表

 ■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传真:

 联系地址:

 公司名称(公章):

 日期:

 股票代码:600595 股票简称:中孚实业 公告编号:临2017-124

 债券代码:122093 债券简称:11中孚债

 债券代码:122162 债券简称:12中孚债

 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17年8月15日召开。会议以通讯表决方式进行,会议应到董事9名,实到9名。会议的召开和表决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与会董事讨论形成如下决议:

 1、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绿色公司债券条件的议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 《关于开展绿色公司债券试点的通知》 、《绿色债券支持项目目录(2015年版)》 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公司已将自身实际情况与上述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逐项对照,认为本公司符合现行公司债券监管政策和非公开发行绿色公司债券条件的各项规定,具备非公开发行绿色公司债券的资格,不存在不得非公开发行绿色公司债券的相关情况。

 该议案尚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本议案表决结果:赞成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2、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拟非公开发行绿色公司债券方案的议案》

 本次非公开发行绿色公司债券具体发行方案如下:

 (1)本次债券发行规模

 本次债券发行规模不超过 9 亿元(含 9 亿元),可分期发行,其中首期发行规模不超过6亿元(含6亿元)。

 本议案表决结果:赞成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2)本次债券发行价格

 本次公司发行的债权面值为100元,按面值平价发行。

 本议案表决结果:赞成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3)本次债券期限及品种

 本次债券期限均不超过 5 年(含 5 年),可以为单一期限品种,也可以是多种期限的混合品种。

 本议案表决结果:赞成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4)发行方式及发行对象

 本次债券将以非公开方式面向不超过200名符合《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规定的、具备相应风险识别和承担能力的合格投资者发行。

 本议案表决结果:赞成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5)债券利率或其确定方式

 本次债券票面利率将以非公开方式向具备相应风险识别和承担能力的合格投资者进行询价,由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本议案表决结果:赞成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6)还本付息方式及支付金额

 本次债券采用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每年付息一次,到期一次还本,最后一期利息随本金的兑付一起支付。本次债券于每年的付息日向投资者支付的利息金额为投资者截至利息登记日收市时所持有的本次债券票面总额与对应的票面年利率的乘积;于兑付日向投资者支付的本息金额为投资者截至兑付登记日收市时所持有的本次债券最后一期利息及所持有的债券票面总额的本金。

 本议案表决结果:赞成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7)募集资金的用途

 扣除发行费用后,本次债券募集资金拟全部用于公司新型稳流保温铝电解槽节能改造项目。

 本议案表决结果:赞成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8)债券形式

 实名制记账式公司债券,投资者认购的本次债券在登记机构开立的托管账户托管记载。

 本议案表决结果:赞成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9)挂牌及转让

 本次债券发行结束后,本公司将尽快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出关于本次债券挂牌转让的申请,交易流通时间另行公告。

 本议案表决结果:赞成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10)偿债保障措施

 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在本次公司债券出现预计不能按期偿付债券本息或者到期未能按期偿付债券本息情况时,将至少采取如下措施,包括但不限于:

 ①不向股东分派利润;

 ②暂缓重大对外投资、收购兼并等资本性支出项目的实施;

 ③削减或暂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和奖金;

 ④与公司债券相关的公司主要责任人不得调离。

 本议案表决结果:赞成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11)决议有效期

 本次债券决议的有效期为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

 本议案表决结果:赞成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以上分项议案尚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3、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绿色公司债券相关事项的议案》

 为保证合法、高效地完成本次非公开发行绿色公司债券发行工作,根据资本市场情况确定本次发行方案的具体事项,公司董事会拟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全权办理与本次非公开发行绿色公司债券有关的全部事宜,包括但不限于:

 (1)就本次债券发行事宜向有关监管部门、机构办理审批、登记、备案、核准、同意等手续;

 (2)在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允许的范围内,根据公司市场的具体情况,确定本次发行绿色公司债券的具体发行方案以及修订、调整本次发行绿色公司债券的发行条款,包括但不限于具体发行规模、债券期限、债券品种、债券利率及其确定方式、发行价格、发行方式、发行对象、发行时机、是否分期发行及各期发行金额和期限的安排、募集资金用途、是否设置回售或赎回条款、担保方案、增信安排、信用评级安排、还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具体偿债保障措施、具体申购办法、具体配售安排、债券上市场所等与发行条款有关的一切事宜;

 (3)执行本次债券发行及申请上市所有必要的步骤(包括但不限于授权、签署、执行、修改、完成与本次债券发行及上市相关的所有必要的文件、合同、协议、合约及根据法律、法规及其他相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等;聘请中介机构,办理本次债券发行申报事宜;在本次债券发行完成后,办理本次债券的上市事宜;为本次债券发行选择并聘请债券受托管理人,签署《债券受托管理协议》以及制定《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及在公司董事会或其授权代表已就发行作出任何上述行动及步骤的情况下,批准、确认及追认该等行动及步骤;

 (4)如监管部门对发行绿色公司债券的政策、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发生变化或市场条件发生变化,除涉及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本公司章程规定须由股东大会重新表决的事项外,根据监管部门新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等政策和意见以及新的市场条件,对本次发行绿色公司债券的具体方案等相关事项进行相应调整,或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继续开展本次发行绿色公司债券的工作;

 (5)办理绿色公司债券的还本付息、行使调整票面利率选择权或赎回权等事宜,根据相关规定应由股东大会批准的除外;

 (6)指定本次债券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办理与本次债券募集资金管理有关的事项;

 (7)办理与本次绿色公司债券发行及上市有关的其他一切事项;

 (8)本授权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上述授权事宜办理完毕之日止。

 该议案尚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本议案表决结果:赞成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4、审议通过了《关于〈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绿色公司债券募投绿色产业项目管理规定〉的议案》;

 《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绿色公司债券募投绿色产业项目管理规定》具体内容详见附件1。

 该议案无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本议案表决结果:赞成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5、审议通过了《关于〈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绿色公司债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的议案》;

 《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绿色公司债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具体内容详见附件2。

 该议案无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本议案表决结果:赞成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6、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在国美信达商业保理有限公司申请3亿元授信额度的议案》;

 公司拟在国美信达商业保理有限公司申请3亿元授信额度,授信期限为1年,资金用途为补充公司流动资金。公司以其持有的子公司河南中孚炭素有限公司83.52%股权为此笔担保作质押,同时以子公司郑州广贤工贸有限公司部分机器设备为抵押,北京亚太联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出具的亚豫评报字亚评报字(2017)24号《郑州广贤工贸有限公司拟抵押设备评估报告》对该部分机器设备评估值为64,095,400.00元。

 该议案尚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本议案表决结果:赞成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7、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拟注册发行10亿元超短期融资券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7年8月16日披露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临2017-126号公告。

 该议案尚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本议案表决结果:赞成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8、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公司2017年第八次临时股东的议案》;

 公司2017年第八次临时股东大会召开时间另行通知。

 本议案表决结果:赞成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特此公告。

 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五日

 附件1:

 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绿色公司债券募投绿色产业项目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确保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绿色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拟投向绿色产业项目的识别与认定的合规性,环境效益计算的科学性,绿色产业项目进展及其环境效益披露的持续性,根据《关于开展绿色公司债券试点的通知》(上证发〔2016〕13号)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公开及非公开发行绿色公司债券向投资者募集的用于支持绿色产业的资金。

 第三条 本规定所指绿色产业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符合中国金融学会绿色金融专业委员会公布的《绿色债券支持项目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界定标准的项目。

 第二章绿色产业项目筛选标准

 第四条 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行业发展规划和区域经济发展规划等政策要求,对于需要履行政府相关管理部门审批程序的项目,项目已获得国家相关部门的审批文件,具备合法投融资和建设条件。

 第五条 项目符合中国金融学会绿色金融专业委员会公布的《目录》中的分类标准,具体包括如下产业类别:

 (一)节能:包括各行业的高能效设施建设项目、节能技术改造项目,绿色建筑项目等具有能效提升效益的项目。

 (二)污染防治:包括污水处理等设施建设,以及其他类型环境综合治理,具有削减污染物排放,治理环境污染,保护、恢复和改善环境的项目。

 (三)资源节约与循环利用:包括生物质资源回收利用等以提高资源利用率为手段,实现资源节约,减少环境污染的项目。

 (四)清洁交通:包括铁路、城市轨道交通建设等有利于降低交通领域温室气体排放及污染物排放强度,实现节能减排效益的项目。

 (五)清洁能源:包括太阳能、风能、水能、地热能、海洋能等可再生能源利用,替代化石能源消耗效益的项目。

 (六)生态保护和适应气候变化:包括基础设施建设等减缓或适应气候变化,实现缓解气候变化对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不利影响的项目。

 第三章绿色产业项目决策程序

 第六条 公司针对绿色产业项目的决策流程,分为项目初选及项目决策两个阶段。

 第七条 项目初选阶段由各项目负责人牵头负责收集项目资料,并根据绿色产业项目判定标准对项目进行综合评估,如符合要求,将认定的项目清单及资料以签报形式上报公司管理层,并抄送公司相关负责人。

 第八条 项目决策根据《公司章程》及相关制度执行。公司管理层根据提交的绿色产业项目相关认证材料,依据绿色产业项目判断依据对项目负责人认定的项目进行复核,必要时可提交公司聘请的第三方专业评估或认证机构对该项目出具评估和认证意见。最终将遴选出符合《目录》要求的绿色产业项目清单通知相关项目负责人。

 第四章绿色产业项目持续披露

 第九条 绿色公司债券存续期内,公司应每年度向市场披露由独立的专业评估或认证机构出具的评估意见或认证报告,对绿色公司债券支持的绿色产业项目进展及其环境效益等实施持续跟踪评估。

 第十条 募投项目实际进度与计划存在差异的,公司应当在《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以下简称“《专项报告》”)解释具体原因。《专项报告》的格式应符合交易所的要求。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一条 本规定施行期间,遇中国金融学会绿色金融专业委员会公布新的《绿色债券支持项目目录》的,由公司另行发文通知。

 第十二条 募投绿色产业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适用本规定。

 第十三条 本规定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规定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附件2:

 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绿色公司债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绿色公司债券募集资金的使用与管理,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和效益,保障募集资金的安全,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上海证券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上海证券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关于开展绿色公司债券试点的通知》(上证发〔2016〕13号)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公开及非公开发行绿色公司债券向投资者募集的用于支持绿色产业的资金。

 第三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按照本规定进行存储、使用和管理,做到资金使用的规范、公开和透明。

 第二章募集资金的存储

 第四条 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设立的专项账户(以下简称“募集资金专户”)集中管理。专项账户用于募集资金的接收、存储、划转与本息偿付,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它用途。

 第五条 公司应当与承销商、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协议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

 (二)商业银行应当每月向公司提供募集资金专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承销商;

 (三)公司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募集资金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公司应当及时通知承销商;

 (四)承销商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募集资金专户资料。

 第三章募集资金的使用

 第六条 募集资金应该按照募集说明书承诺的绿色产业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投资金额和投入时间安排使用,实行专款专用,原则上不应变更或挪作他用。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应及时报告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第七条 募集资金的使用应制定详细的使用计划。公司有关业务部门根据募集文件的约定编制募集资金使用计划,由公司管理层核准后实施。如因客观原因导致计划难以实现,有关业务部门应及时对计划进行合理调整并报公司管理层核准。

 第八条募集资金的使用应符合公司内部管理控制程序。在规定范围以内按计划正常使用募集资金,由有关业务部门提出用款申请并附有关原始凭证,财务部门审核用款真实性和准确性无误后由总经理签字批准。

 第九条 财务部门负责建立健全募集资金使用台账,真实、准确、及时进行会计核算,并定期核对资金台账和会计账目,发现不一致立即查明原因并及时调整。

 第十条 募集资金投资绿色产业项目出现以下情形的,公司应当对该募投项目的可行性、预计收益等重新进行论证,决定是否继续实施该项目,并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中披露项目的进展情况、出现异常的原因以及调整后的募投项目(如有):

 (一)募投项目涉及的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的;

 (二)募投项目搁置时间超过1年的;

 (三)超过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完成期限且募集资金投入金额未达到相关计划金额50%的。

 第十一条 公司募集资金原则上应当用于募投项目。公司使用募集资金不得有如下行为:

 (一)通过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方式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二)募集资金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联人占用或挪用,为关联人利用募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三)违反募集资金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十二条 如公司已在发行申请文件中披露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且预先投入金额确定的,应当经会计师事务所专项审计出具鉴证报告、承销商、独立董事、监事会发表意见后,并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并可以在募集资金到账后6个月内,以募集资金置换自筹资金。公司董事会应当在董事会决议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除前款外,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的,将参照本规定第四章募集资金投向变更的规定履行相应程序及披露义务。

 第十三条 募投项目全部完成后,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在募集资金净额10%以上的,公司应当经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独立董事、承销商、监事会发表意见后方可使用节余募集资金。公司应在董事会会议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募集资金净额10%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且独立董事、承销商、监事会发表意见后方可使用。公司应在董事会会议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500万或低于募集资金净额5%的,可以免于履行前款程序,其使用情况应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中披露。

 第四章募集资金投向变更

 第十四条 公司募投项目发生变更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并经独立董事、保荐机构、监事会发表明确同意意见。

 公司董事会作出募投项目变更决议后,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在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中说明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原因、新项目的概况及对公司未来的影响。在未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前,不得擅自变更募投项目。公司仅变更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的,则可免于履行前款程序,但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在2个交易日内报告证券交易所并公告改变原因及承销商的意见。

 第十五条 变更后的募投项目不应投向高污染、高能耗及其他政策不鼓励的项目。

 公司应当科学、审慎地进行新募投项目的可行性分析,确信投资项目具有较好的环境效益、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有效防范环境风险和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六条 公司拟变更募投项目的,应按法律、法规及《上市规则》的规定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证券交易所并公告以下内容:

 (一)原募投项目基本情况及变更的具体原因;

 (二)新募投项目的基本情况、可行性分析和风险提示;

 (三)新募投项目的投资计划;

 (四)新募投项目已经取得或尚待取得有关部门审批的说明(如适用);

 (五)独立董事、监事会、承销商对变更募投项目的意见;

 (六)变更募投项目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说明;

 (七)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新募投项目涉及关联交易、购买资产或对外投资等事项的,还应当参照相关规则的规定进行披露。

 第十七条 公司拟将募投项目对外转让或置换的(募投项目在公司实施重大资产重组中已全部对外转让或置换的除外),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证券交易所并公告以下内容:

 (一)对外转让或置换募投项目的具体原因;

 (二)已使用募集资金投资该项目的金额;

 (三)该项目完工程度和实现效益;

 (四)换入项目的基本情况、可行性分析和风险提示(如适用);

 (五)转让或置换的定价依据及相关收益;

 (六)独立董事、监事会、承销商对转让或置换募投项目的意见;

 (七)转让或置换募投项目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说明;

 (八)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公司应充分关注转让价款收取和使用情况、换入资产的权属变更情况及换入资产。

 第五章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和监督

 第十八条 董事会每年度应当全面核查募投项目的进展情况,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以下简称“《专项报告》”),《专项报告》的格式应符合证券交易所的要求。

 募投项目实际投资进度与投资计划存在差异的,公司应当在《专项报告》中解释具体原因。

 年度审计时,公司应当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 董事会应当予以积极配合,公司应当承担必要的费用。

 如注册会计师鉴证报告认为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存在违规情形的,董事会应当公告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存在的违规情形、已经或可能导致的后果及已经或拟采取的措施。

 第六章附则

 第十九条 募投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适用本规定。

 第二十条 本规定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股票代码:600595 股票简称:中孚实业 公告编号:临2017-125

 债券代码:122093 债券简称:11中孚债

 债券代码:122162 债券简称:12中孚债

 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非公开发行绿色公司债券预案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绿色公司债券条件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 《关于开展绿色公司债券试点的通知》 、《绿色债券支持项目目录(2015年版)》 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公司已将自身实际情况与上述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逐项对照,认为本公司符合现行公司债券监管政策和非公开发行绿色公司债券条件的各项规定,具备非公开发行绿色公司债券的资格,不存在不得非公开发行绿色公司债券的相关情况。

 二、本次发行概况

 本次非公开发行绿色公司债券具体发行方案如下:

 1、本次债券的发行规模

 本次债券发行规模不超过 9 亿元(含 9 亿元),可分期发行,其中首期发行规模不超过6亿元(含6亿元)。

 2、本次债券发行价格

 本次公司发行的债权面值为100元,按面值平价发行。

 3、本次债券期限及品种

 本次债券期限均不超过 5 年(含 5 年),可以为单一期限品种,也可以是多种期限的混合品种。

 4、发行方式及发行对象

 本次债券将以非公开方式面向不超过200名符合《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规定的、具备相应风险识别和承担能力的合格投资者发行。

 5、债券利率或其确定方式

 本次债券票面利率将以非公开方式向具备相应风险识别和承担能力的合格投资者进行询价,由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6、还本付息方式及支付金额

 本次债券采用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每年付息一次,到期一次还本,最后一期利息随本金的兑付一起支付。本次债券于每年的付息日向投资者支付的利息金额为投资者截至利息登记日收市时所持有的本次债券票面总额与对应的票面年利率的乘积;于兑付日向投资者支付的本息金额为投资者截至兑付登记日收市时所持有的本次债券最后一期利息及所持有的债券票面总额的本金。

 7、募集资金的用途

 扣除发行费用后,本次债券募集资金拟全部用于公司新型稳流保温铝电解槽节能改造项目。

 8、债券形式

 实名制记账式公司债券,投资者认购的本次债券在登记机构开立的托管账户托管记载。

 9、挂牌及转让

 本次债券发行结束后,本公司将尽快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出关于本次债券挂牌转让的申请,交易流通时间另行公告。

 10、偿债保障措施

 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在本次公司债券出现预计不能按期偿付债券本息或者到期未能按期偿付债券本息情况时,将至少采取如下措施,包括但不限于:

 (1)不向股东分派利润;

 (2)暂缓重大对外投资、收购兼并等资本性支出项目的实施;

 (3)削减或暂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和奖金;

 (4)与公司债券相关的公司主要责任人不得调离。

 11、决议有效期

 本次债券决议的有效期为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

 12、关于本次发行公司债券的授权事项

 为有效协调本次发行过程中的具体事宜,拟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董事会授权人士,在有关法律法规许可范围内及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发行方案框架和原则下,从维护公司利益最大化的原则出发,全权办理本次发行的相关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1)就本次债券发行事宜向有关监管部门、机构办理审批、登记、备案、核准、同意等手续;

 (2)在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允许的范围内,根据公司市场的具体情况,确定本次发行绿色公司债券的具体发行方案以及修订、调整本次发行绿色公司债券的发行条款,包括但不限于具体发行规模、债券期限、债券品种、债券利率及其确定方式、发行价格、发行方式、发行对象、发行时机、是否分期发行及各期发行金额和期限的安排、募集资金用途、是否设置回售或赎回条款、担保方案、增信安排、信用评级安排、还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具体偿债保障措施、具体申购办法、具体配售安排、债券上市场所等与发行条款有关的一切事宜;

 (3)执行本次债券发行及申请上市所有必要的步骤(包括但不限于授权、签署、执行、修改、完成与本次债券发行及上市相关的所有必要的文件、合同、协议、合约及根据法律、法规及其他相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等;聘请中介机构,办理本次债券发行申报事宜;在本次债券发行完成后,办理本次债券的上市事宜;为本次债券发行选择并聘请债券受托管理人,签署《债券受托管理协议》以及制定《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及在公司董事会或其授权代表已就发行作出任何上述行动及步骤的情况下,批准、确认及追认该等行动及步骤;

 (4)如监管部门对发行绿色公司债券的政策、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发生变化或市场条件发生变化,除涉及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本公司章程规定须由股东大会重新表决的事项外,根据监管部门新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等政策和意见以及新的市场条件,对本次发行绿色公司债券的具体方案等相关事项进行相应调整,或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继续开展本次发行绿色公司债券的工作;

 (5)办理绿色公司债券的还本付息、行使调整票面利率选择权或赎回权等事宜,根据相关规定应由股东大会批准的除外;

 (6)指定本次绿色债券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办理与本次债券募集资金管理有关的事项;

 (7)办理与本次绿色公司债券发行及上市有关的其他一切事项;

 (8)本授权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上述授权事宜办理完毕之日止。

 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同意董事会授权公司董事长及其授权人士为本次债券发行的获授权人士,具体处理与本次发行有关的事务并签署相关法律文件。上述获授权人士有权根据公司股东大会决议确定的授权范围及董事会的授权,代表公司在本次债券发行过程中处理与本次债券发行有关的上述事宜。

 

 三、发行人简要财务会计信息

 (一)最近三年及一期的主要财务指标 单位:元

 ■

 

 四、管理层简明财务分析

 结合公司最近三年及最近一期的合并财务报表,公司管理层对资产结构、负债结构、现金流量、偿债能力、盈利能力进行了分析。

 1、资产结构分析

 (1)总体资产结构分析 单位:元

 ■

 公司主要从事铝和铝制品的生产和销售,属于资本密集型行业,固定资产投资规模较大,与此业务特点相对应,公司的资产主要为非流动资产。报告期内,公司的非流动资产分别为1,971,321.19万元、1,961,277.13万元、1,978,923.51万元和1,985,479.57万元,占资产总额的比例分别为78.33%、78.37%、75.08%和76.06%。报告期内,公司非流动资产金额变化不大。

 (2)流动资产结构分析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的流动资产金额及其占比情况如下: 单位:元

 ■

 报告期内,公司的流动资产主要由货币资金、应收账款、预付款项、存货、其他应收款等构成,其中货币资金占比较大, 2014年末、2015年末、2016年末以及2017年3月末占流动资产比重分别为45.21%、50.22%、45.33%和44.44%,公司资产的流动性较好。

 (3)非流动资产结构分析

 报告期各期期末,公司的非流动资产结构及变化如下: 单位:元

 ■

 截至2014年12月31日、2015年12月31日、2016年12月31日和2017年3月31日,公司非流动资产分别为1,971,321.19万元、1,961,277.13万元、1,978,923.51万元和1,985,479.57万元,占总资产的比重分别为78.33%、78.37%、75.08%以及76.06%。非流动资产以固定资产、在建工程为主。

 2、负债构成情况分析 单位:元

 ■

 总体而言,公司负债结构以流动负债为主,截至2014年12月31日、2015年12月31日、2016年12月31日和2017年3月31日,公司流动负债分别为1,205,938.58万元、1,382,014.07万元、1,572,610.03万元和1,308,400.75万元,占负债总额的比重分别为63.47%、71.52%、76.73%和64.56%,流动负债主要以短期借款和应付票据为主。

 3、非经常性损益分析

 报告期内,公司非经常性损益情况如下表: 单位:元

 ■

 2014年至2017年1-3月公司非经常损益主要来源于非流动资产处置损益和政府补助。

 4、现金流量分析

 单位:元

 ■

 报告期内,公司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增加额分别为-73,542.68万元、27,986.39万元、12,244.08万元和-4,102.68 万元,报告期内公司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主要为应付票据、应付帐款等变动影响所致;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与公司报告期内持续进行在建工程投资和通过股权投资进行资源整合,完善产业链的实际情况相匹配;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变动主要由于融资规模变动所致。

 5、偿债能力分析

 最近三年及一期,公司主要偿债指标如下:

 ■

 从短期偿债能力指标上看,公司报告期各期末流动比率分别为0.45、0.39、0.42和0.48,速动比率分别为0.35、0.30、0.32和0.36,基本稳定。从长期偿债能力指标看,公司资产负债率分别为75.50%、77.21%、77.76%和77.63%,负债率基本稳定。

 6、未来业务目标

 未来3-5年,公司将按照绿色发展、绿色制造、绿色消费的社会发展需要,加快产业转型升级,抢占铝精深加工高端市场;巩固完善煤-电-铝-铝加工一体化的产业链;持续推进科技创新,在交通工具轻量化、新能源铝空气电池、

 以铝代钢、以铝节铜、以铝代木方面拓展传统铝材在新材料和新能源方面的应用;提升产品附加值,致力于将新型高性能合金材料转化为终端产品。

 五、其他重要事项

 (一)公司最近一期末的对外担保情况

 截至2017年3月31日,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额度为18.665亿元,对外实际担保额度15.702亿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所有者权益合计的26.782%。本公司无逾期对外担保。

 (二)重大未决诉讼或仲裁

 截至2017年3月31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涉及的重大未决诉讼如下:

 1、中铝河南铝业有限公司诉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河南中孚特种铝材有限公司案件

 2014年7月9日,中铝河南铝业有限公司以合同纠纷为由,在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省高院”)起诉本公司、河南中孚特种铝材有限公司。2014年9月24日,公司与中孚特铝公司分别提起反诉。2014年12月26日,在省高院主持下三方就部分争议达成调解协议。2015年7月24日,公司收到省高院送达正式司法鉴定意见书。2015年12月2日,省高院组织各方对该司法鉴定意见书进行开庭质证。2016年5月9日,公司收到省高院送达案件一审民事判决书。因各方不服一审判决,已按照法律规定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16年8月25日,案件在最高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目前案件尚未判决。

 2015年8月,中铝河南铝业有限公司以清算工作进展缓慢为由向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清算。2015年10月16日,案件进行开庭审理。2015年11月5日,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裁定不予受理。2015年11月25日,中铝河南铝业有限公司向省高院提起上诉。2016年11月10日,省高院分别组织进行案件听证,目前案件尚未开庭。

 2、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诉珠海鸿帆有色金属化工有限公司案件

 2014年1月27日,公司就与珠海鸿帆有色金属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珠海鸿帆”)贸易纠纷向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珠海鸿帆支付5,100万元货款,珠海鸿帆提起管辖权异议。2014年5月9日,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异议。2014年7月21日,珠海鸿帆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15年3月26日,公司收到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送达《民事裁定书》,裁定案件移交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2016年2月24日,案件进行开庭审理,截止本报告披露日案件尚未判决。2016年3月18日,珠海鸿帆与包括本公司在内的银行及非银行债权人达成债务重组方案。

 3、上海忻孚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与五矿上海浦东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上海鼎瑞贸易有限公司、汤宏票据追索权纠纷案件

 2017年2月,上海忻孚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就与五矿上海浦东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上海鼎瑞贸易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汤宏的票据追索权纠纷向上海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五矿上海浦东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支付票据款人民币2,000万元,并支付以上述款项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7年2月1日起至清偿之日止的利息;请求法院判令上海鼎瑞贸易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汤宏对五矿上海浦东贸易有限责任公司的上述全部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4、公司与联合金属科技(威海)有限公司、王贤中、成都西南金属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案件

 2017年3月20日,公司就与联合金属科技(威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合金属”)、自然人王贤中以及成都西南金属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南金属”)的合同纠纷向巩义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联合金属偿还公司欠款人民币18,833,333.33元,并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支付自借款之日起至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照约定的违约金标准支付自违约之日起至还清之日止的违约金;自然人王贤中对上述联合金属的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请求法院判令公司对西南金属的抵押物优先受偿。

 特此公告。

 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五日

 股票代码:600595 股票简称:中孚实业 公告编号:临2017-126

 债券代码:122093 债券简称:11中孚债

 债券代码:122162 债券简称:12中孚债

 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注册发行超短期融资券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为进一步拓宽融资渠道,优化融资结构,降低融资成本,增强公司资金管理的灵活性,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发展需要,公司拟向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申请注册、发行超短期融资券,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拟注册发行超短期融资券基本情况

 本次拟注册发行超短期融资券具体发行方案如下:

 1、发行规模:不超过(含)人民币10亿元

 2、发行日期:根据公司实际资金需求情况,在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注册有效期内择机一次或分期发行。

 3、发行期限:发行期限不超过 270 天,具体发行期限以公司在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注册的期限为准。

 4、承销方式:由主承销商采用代销方式。

 5、发行对象:中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合格的机构投资者。

 6、发行利率:根据各期发行时银行间债券市场情况,在综合分析公司的信用评级、财务状况等情况后,由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协商,以簿记建档的结果最终确定。

 7、资金用途:用于偿还公司有息负债和补充公司流动资金。

 8、决议有效期:本次发行超短期融资券事宜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在本次发行的注册及存续有效期限内持续有效。

 二、本次注册发行超短期融资券的授权事项

 为高效、有序地完成公司本次超短期融资券的发行工作,董事会拟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及董事会授权人士办理本次发行相关事宜,包括但不限于:

 1、依据国家法律法规、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和政策及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制定和实施本次超短期融资券发行的具体方案,根据情况与主承销商协商确定超短期融资券发行的时机、品种、金额、期限、期数和利率等具体事宜;

 2、聘请本次超短期融资券发行的相关中介机构,包括但不限于承销机构、律师事务所及评级机构等;

 3、签署与本次超短期融资券发行相关的各项文件、合同等,包括但不限于发行申请文件、募集说明书、承销协议及根据适用的监管规则进行相关的信息披露文件等;

 4、办理与本次超短期融资券注册发行相关的其他事项,包括备案、发行及挂牌转让手续办理等;

 5、如国家、监管部门对超短期融资券发行有新的规定和政策,根据新规定和政策对本次超短期融资券发行方案进行相应调整;

 6、上述授权在本次发行超短期融资券的注册有效期内持续有效。公司本次超短期融资券发行前需取得中国银行间交易商协会的批准。

 三、本次注册发行超短期融资券的审批程序

 本次申请注册发行超短期融资券相关事项已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须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及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的批准,并经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注册后在注册有效期内方可实施。本次申请发行超短期融资券事宜能否获得批准尚具有不确定性,公司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本次注册发行超短期融资券符合《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将优化公司的债务结构,进一步拓宽融资渠道,同意公司注册发行超短期融资券。

 特此公告。

 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五日

 股票代码:600595 股票简称:中孚实业 公告编号:临2017-127

 债券代码:122093 债券简称:11中孚债

 债券代码:122162 债券简称:12中孚债

 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届监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八届监事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17年8月15日在公司会议室召开。应到监事3人,实到3人,会议由监事会召集人白学成先生主持,会议的召开和表决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经与会监事充分讨论形成如下决议:

 1、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绿色公司债券条件的议案》

 本议案表决结果:赞成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2、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拟非公开发行绿色公司债券方案的议案》

 本次非公开发行绿色公司债券具体发行方案如下:

 (1)本次债券发行的发行规模

 本次债券发行规模不超过 9 亿元(含 9 亿元),可分期发行,其中首期发行规模不超过6亿元(含6亿元)。

 本议案表决结果:赞成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2)本次债券发行价格

 本次公司发行的债权面值为100元,按面值平价发行。

 本议案表决结果:赞成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3)本次债券期限及品种

 本次债券期限均不超过 5 年(含 5 年),可以为单一期限品种,也可以是多种期限的混合品种。

 本议案表决结果:赞成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4)发行方式及发行对象

 本次债券将以非公开方式面向不超过200名符合《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规定的、具备相应风险识别和承担能力的合格投资者发行。

 本议案表决结果:赞成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5)债券利率或其确定方式

 本次债券票面利率将以非公开方式向具备相应风险识别和承担能力的合格投资者进行询价,由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本议案表决结果:赞成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6)还本付息方式及支付金额

 本次债券采用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每年付息一次,到期一次还本,最后一期利息随本金的兑付一起支付。本次债券于每年的付息日向投资者支付的利息金额为投资者截至利息登记日收市时所持有的本次债券票面总额与对应的票面年利率的乘积;于兑付日向投资者支付的本息金额为投资者截至兑付登记日收市时所持有的本次债券最后一期利息及所持有的债券票面总额的本金。

 本议案表决结果:赞成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7)募集资金的用途

 扣除发行费用后,本次债券募集资金拟全部用于公司新型稳流保温铝电解槽节能改造项目。

 本议案表决结果:赞成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8)债券形式

 实名制记账式公司债券,投资者认购的本次债券在登记机构开立的托管账户托管记载。

 本议案表决结果:赞成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9)挂牌及转让

 本次债券发行结束后,本公司将尽快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出关于本次债券挂牌转让的申请,交易流通时间另行公告。

 本议案表决结果:赞成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10)偿债保障措施

 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在本次公司债券出现预计不能按期偿付债券本息或者到期未能按期偿付债券本息情况时,将至少采取如下措施,包括但不限于:

 ①不向股东分派利润;

 ②暂缓重大对外投资、收购兼并等资本性支出项目的实施;

 ③削减或暂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和奖金;

 ④与公司债券相关的公司主要责任人不得调离。

 本议案表决结果:赞成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11)决议有效期

 本次债券决议的有效期为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

 本议案表决结果:赞成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3、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绿色公司债券相关事项的议案》;

 本议案表决结果:赞成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4、审议通过了《关于〈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绿色公司债券募投绿色产业项目管理规定〉的议案》;

 本议案表决结果:赞成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5、审议通过了《关于〈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绿色公司债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的议案》;

 本议案表决结果:赞成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6、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在国美信达商业保理有限公司申请3亿元授信额度的议案》;

 本议案表决结果:赞成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7、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拟注册发行10亿元超短期融资券的议案》。

 本议案表决结果:赞成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特此公告。

 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监 事 会

 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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