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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08月16日 星期三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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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北纬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2148 证券简称:北纬科技 编号:2017-048

 北京北纬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 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3、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情况。

 二、 会议的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地点:北京市海淀区首体南路22号国兴大厦5层公司会议室

 2、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3、现场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傅乐民先生因公无法出席现场会议,根据《公司章程》规定,经公司半数以上董事推举董事刘宁先生主持会议

 4、会议的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会议召开的日期和时间:

 (1)现场会议:2017年8月15日(星期二)15:30

 (2)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年8月15日9:30-11:30和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年8月14日15:00至2017年8月15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二) 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共5人,代表股份163,160,00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8.7576%。具体情况如下:

 1、本次股东大会现场出席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共5人,代表股份163,160,00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28.7576%;

 2、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0人,代表股份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0.0000%。

 3、通过现场和网络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共2人,代表股份1,275,71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0.2248%。(中小投资者指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

 三、 议案的审议和表决情况

 (一) 审议通过《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63,160,00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同意股占比超过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2/3以上,该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1,275,71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二) 审议通过《关于减少公司注册资本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63,160,00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同意股占比超过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2/3以上,该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1,275,71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三) 审议通过《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63,160,00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同意股占比超过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2/3以上,该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1,275,71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四) 审议通过《关于补选第六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63,160,00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同意股占比超过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1/2以上,该议案获得通过。本议案通过后,最近二年内曾担任过公司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监事人数未超过公司监事总数的二分之一;单一股东提名的监事未超过公司监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1,275,71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四、 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天达共和律师事务所委派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基于上述事实,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 备查文件

 (一) 北京北纬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二) 北京天达共和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北京北纬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北京北纬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五日

 证券代码:002148 证券简称:北纬科技 编号:2017-049

 北京北纬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减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北京北纬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17年8月15日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和《关于减少公司注册资本议案》,同意根据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相关规定,对离职激励对象持有的尚未解锁的11,000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处理,公司完成回购注销上述限制性股票后,公司股本将由567,362,127股减少为567,351,127股,公司注册资本将由567,362,127元减少为567,351,127元。

 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将涉及注册资本减少,根据《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特此通知债权人,债权人自本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债权人未在规定期限内行使上述权利的,本次回购注销及减资将按法定程序继续实施。

 本公司各债权人如要求本公司清偿债务或提供相应担保的,应根据《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向公司提出书面要求,并随附有关证明文件。

 特此公告。

 北京北纬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五日

 证券代码:002148 证券简称:北纬科技 编号:2017-050

 北京北纬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北京北纬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通知于2017年8月11日以电子邮件方式向全体监事发出,会议于2017年8月15日在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应出席监事3人,实际出席监事3人。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会议经过充分讨论,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以3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关于补选第六届监事会主席的议案》

 由于韩生余先生辞去公司监事、监事会主席职务,依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选举监事邹斌先生为公司第六届监事会主席,任期自本次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六届监事会届满之日止。简历详见附件。

 特此公告。

 北京北纬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二○一七年八月十五日

 附件:

 邹斌,1962年出生,中国国籍,无永久境外居留权,硕士。1985年毕业于中国科技大学计算机系,1988年获中国航天部研究院工学硕士。1988年至1992年在航天部二院工作,作为骨干技术从事参与海军红旗系统的研制。1992年至1996年在邮电工业总公司工作,作为骨干技术参与HJD-40Z程控交换机的研发工作。1997年加入本公司,先后担任网络部经理,研发中心副总经理和副总工程师,现任公司研发中心技术专家。2001年11月至今任公司监事。

 邹斌与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之间无关联关系。未持有公司股份。不存在以下情形:(1)《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2)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3)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4)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5)最近三年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6)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网站列示的“失信被执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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