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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08月16日 星期三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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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广宇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000537 证券简称:广宇发展 公告编号:2017-055

 天津广宇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二次反馈意见通知书》(163651号)之回复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天津广宇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于2017年2月23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二次反馈意见通知书》(以下简称“《反馈意见》”),详情敬请投资者查阅公司于2017年2月24日披露的《关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收到 〈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二次反馈意见通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17-012)。

 根据《反馈意见》要求,公司会同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交易对方以及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北京安新律师事务所、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北京中企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就《反馈意见》所提问题逐项进行了认真核查、落实与答复,并对《天津广宇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修订版)》等申请文件进行了调整、修改与完善,具体内容敬请投资者查阅同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天津广宇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二次反馈意见通知书〉的回复说明》(以下简称“《反馈意见回复》”)。

 公司将于上述《反馈意见回复》披露后2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相关材料。

 公司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事项尚需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能否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以及最终获得核准的时间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根据中国证监会审批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天津广宇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7年8月15日

 证券代码:000537 证券简称:广宇发展 公告编号:2017-056

 天津广宇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标的公司更新评估报告情况说明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天津广宇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宇发展”)以发行股份的方式购买鲁能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鲁能集团”)持有的重庆鲁能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鲁能”)34.50%的股权、宜宾鲁能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宜宾鲁能”)65.00%的股权、山东鲁能亘富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鲁能亘富”)100.00%的股权、北京顺义新城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顺义新城”)100.00%的股权以及乌鲁木齐世纪恒美股权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世纪恒美”)持有的重庆鲁能英大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鲁能英大”)30.00%的股权(以下简称“标的资产”)。

 本次交易价格以具有证券业务资格的评估机构出具的、且经国务院国资委或国家电网公司备案的正式评估报告中的评估结果为基础,由交易各方协商确定。根据北京中企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企华”)出具的《评估报告》(中企华评报字(2016)第1196-01号、中企华评报字(2016)第1196-02号、中企华评报字(2016)第1196-03号、中企华评报字(2016)第1196-04号、中企华评报字(2016)第1196-05号),本次评估以2016年4月30日为评估基准日,分别采用收益法和资产基础法对重庆鲁能、宜宾鲁能、鲁能亘富、顺义新城及重庆鲁能英大(以下简称“标的公司”)进行评估,并最终选取资产基础法评估结果作为本次标的公司的评估值。根据中企华出具的评估结果,本次交易的标的资产的评估值为911,117.11万元,较账面值479,908.10万元评估增值431,209.01万元,增值率为89.85%。经交易各方确认,标的资产的交易价格为911,117.11万元。标的资产的资产基础法评估情况如下表所示:

 单位:万元

 ■

 注:上表中账面值为标的公司母公司报表净资产乘以对应交易对方的持股比例。

 鉴于资产定价评估基准日的评估有效期已过且本次重组尚未完成,广宇发展再次委托中企华以2016年12月31日为基准日,对交易标的进行补充评估。中企华对标的公司重庆鲁能、宜宾鲁能、鲁能亘富、顺义新城和重庆鲁能英大分别出具了中企华评报字(2017)第1079-01号、中企华评报字(2017)第1079-02号、中企华评报字(2017)第1079-03号、中企华评报字(2017)第1079-04号及中企华评报字(2017)第1079-05号资产评估报告。根据中企华出具的评估结果,以2016年12月31日为基准日,选取资产基础法评估结果作为标的资产的评估值,评估值为1,062,333.87万元,较账面值530,203.42万元评估增值532,130.46万元,增值率为100.36%。标的资产补充评估结果如下:

 单位:万元

 ■

 本次重组的标的资产作价仍以2016年4月30日的评估结果为依据。本次补充评估结果不作为作价依据。

 公司将根据本次交易后续进展情况及相关规定,持续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天津广宇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7年8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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