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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08月16日 星期三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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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

 ①通过公司及时、充分披露其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②自愿接受社会和监管部门的监督,及时改正并继续履行有关公开承诺;

 ③因违反承诺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依法对公司或投资者进行赔偿;

 ④因违反承诺所产生的收益全部归公司所有,公司有权暂扣其应得的现金分红和薪酬,同时不得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份,直至其将违规收益足额交付公司为止。

 3、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就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时的约束措施承诺如下:

 (1)本人将严格履行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过程中所作出的公开承诺事项中的各项义务和责任。

 (2)如本人未能完全且有效地履行承诺事项中的各项义务和责任,则本人愿意采取以下措施予以约束:

 ①通过公司及时、充分披露其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②自愿接受社会和监管部门的监督,及时改正并继续履行有关公开承诺;

 ③因违反承诺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依法对公司或投资者进行赔偿;

 ④因违反承诺所产生的收益全部归公司所有,公司有权暂扣其应得的现金分红(如有)和应从公司领取的薪酬,同时不得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如有),直至将违规收益足额交付公司为止;

 ⑤违反承诺情节严重的,公司控股股东或董事会、监事会、半数以上的独立董事有权提请股东大会同意更换相关董事、监事,公司董事会有权解聘相关高级管理人员。

 (七)本次发行相关中介机构的承诺

 发行人保荐机构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承诺:国元证券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形;如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发行人律师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承诺: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形;若因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所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审计验资机构华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承诺:华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形;若因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所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评估机构中水致远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承诺:中水致远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形;若因本公司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二、股利分配政策

 (一)本次发行完成前滚存利润的分配方案

 经公司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审议通过公司发行前滚存利润分配方案:若本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方案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并得以实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滚存的未分配利润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由新老股东共同享有。

 (二)公司上市后的股利分配政策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的相关规定,2016年2月25日,公司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公司章程(草案)》,有关发行上市后的股利分配政策主要规定如下:

 1、利润分配原则

 公司的利润分配应兼顾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以及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利润分配政策应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

 2、利润分配形式及间隔期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二者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公司当年如实现盈利并有可供分配利润时,应当进行年度利润分配。公司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1)现金分红比例及条件:公司当年度实现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数的情况下应当进行现金分红,且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得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二十,每年具体的现金分红比例预案由董事会根据前述规定、结合公司经营状况及相关规定拟定,并提交股东大会表决。

 (2)股票股利分配条件:公司经营收入增长快速,董事会认为公司股本情况与公司经营规模不匹配时,可以在满足每年最低现金股利分配之余,进行股票股利分配。股票股利分配预案由董事会拟定,并提交股东大会表决。

 (3)现金分红与股票股利的关系: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本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①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②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③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3、利润分配的决策机制与程序

 公司董事会制订有关利润分配的议案,需事先充分听取股东(特别是公众股东和中小投资者)的意见、征询监事会意见、取得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并由董事会通过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公司董事会未做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未进行现金分红的原因、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

 4、利润分配政策调整的决策机制与程序

 公司由于外部经营环境或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确需调整本章程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公司相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董事会需事先充分听取股东(特别是公众股东和中小投资者)的意见、征询监事会意见、取得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并由董事会通过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批准。调整利润分配政策议案中如减少每年现金分红比例的,应当经过详细论证,履行听取股东意见、征询监事会意见及取得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等程序后,先由董事会决策通过再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后方可实施。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关于公司本次发行后股利分配政策的详细内容请参见本招股意向书“第十四节 股利分配政策”之“一、股利分配政策及实际股利分配情况”。

 三、本公司特别提醒投资者注意下列风险

 (一)应收账款回收的风险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应收账款账面价值分别为15,220.44万元、15,416.96万元、14,787.11万元和18,410.03万元,占总资产比例分别为26.94%、25.71%、22.70%和24.90%。

 随着公司销售规模的扩大,应收账款余额将有可能持续增加,如果公司应收账款不能及时收回,将对公司的资产结构、偿债能力及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二)行业竞争风险

 我国铜板带箔材加工行业企业数量众多,行业集中度偏低,部分低端产品面临产能过剩的现状。随着下游应用领域产业转型和消费升级,对铜板带箔材产品的精度和性能提出更高的要求,不少企业通过引进先进设备或技术改造,进行产品升级和结构调整,行业竞争加剧。

 公司如果不能及时提升技术和装备水平和资金实力,优化产品结构,提高高精度、高附加值产品的比例,公司经营将会面临较大的行业竞争风险。

 (三)原材料价格波动导致的经营风险

 公司生产用原材料主要为电解铜。报告期内,公司电解铜成本占当期营业成本的比例分别为95.04%、94.77%、94.01%和95.27%。因此,电解铜价格波动对公司营业成本及经营成果有较大的影响。2014年1月1日至2017年6月30日,上海期货交易所(SHFE)铜期货结算价和上海金属网铜现货日均价走势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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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数据来源:Wind资讯

 从上图看出,报告期内电解铜市场价格波动较大,公司产品定价原则为“销售价格=铜价+加工费”,公司利润主要来源于相对固定的加工费。报告期内公司采用以销定产、以产定购方式,通过现货为主、期货为辅来锁定价格,有效地规避了电解铜价格波动的风险。但如果未来电解铜价格出现剧烈波动,则可能导致公司经营业绩的波动,公司存在因原材料价格大幅波动所致的经营风险。

 (四)融资成本上升风险

 公司为铜带箔材研发和生产企业,主要使用单价较高的电解铜作为原材料,属于资金密集型行业。由于融资渠道所限,报告期内公司生产经营所需资金除少量通过定向发行募集外,主要通过银行借款方式取得。报告期各期末,公司的银行借款余额分别为25,359.64万元、16,057.02万元、16,000.00万元和21,714.52万元,报告期内,公司的财务费用分别为2,542.26万元、1,686.48万元、718.52万元和569.48万元。未来,若公司增加银行借款或贷款利率上升,则公司存在融资成本上升、利润降低的风险。

 (五)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风险

 1、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风险

 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拟投资“年产3万吨精密压延铜带箔项目”,项目建成后,公司压延铜箔(厚度范围从0.008mm至0.150mm,宽度范围从15mm至610mm)和宽幅铜带(厚度范围从0.15mm至1.50mm,宽度范围从15mm至1000mm)产能大幅提升,有效增强公司竞争力。公司经过多年的研究开发和技术积累,部分压延铜箔和宽幅铜带产品已实现小批量生产并投放市场,公司已经做好了实施该项目的技术准备和市场准备。但如果未来募投项目实施过程中因项目管理、质量控制、人才培养等方面达不到实施要求,则可能导致项目不能顺利实施或达不到预期收益的风险。

 2、新增固定资产折旧影响未来经营业绩的风险

 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成后,公司固定资产规模将增加29,368万元,相应每年增加折旧费用约2,180万元。如果募集资金项目产品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导致募集资金项目的预期收益不能实现,公司存在因固定资产折旧大幅增加而导致利润下滑的风险。

 3、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产品市场风险

 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并达产后,公司产能将由现在的6万吨/年提升到9万吨/年,公司在新能源电池、电子、变压器等产品生产能力将大幅增加,产品结构更趋合理。但如果公司市场开发力度不足或目标市场发生较大变化,公司将会面临生产能力不能充分利用或产品价格低于预期,从而达不到项目预计收益水平的风险。

 (六)税收优惠政策变动风险

 公司于2009年6月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2012年6月和2015年6月先后通过高新技术企业复审和重新认定,有效期三年;公司全资子公司永杰铜业于2010年5月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2013年7月和2016年10月先后通过高新技术企业复审和重新认定,有效期三年。报告期内公司及其子公司永杰铜业均享受15%的所得税优惠税率。未来如果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永杰铜业未能通过重新认定或将来不再符合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条件,公司的税负将会增加,从而对公司的盈利能力产生一定的影响。

 报告期内,公司及其子公司永杰铜业已按有关规定享受了高新技术企业优惠税率,若主管税务机关认定本公司或其子公司永杰铜业享受企业优惠税率的条件不成立,公司或子公司将可能需按法定所得税率补缴相关所得税差额,公司实际控制人封全虎、周丽已作出承诺,上述情形所致损失将由其全额承担。

 (七)净资产收益率下降的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分别为11.85%、18.46%、20.85%和8.93%。本次发行完成后,随着募集资金的到位,公司净资产规模将大幅提高,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从实施到产生效益需要一定的周期,因此公司存在短期内净资产收益率下降的风险。

 四、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的主要经营状况

 招股意向书已披露财务报告的审计截止日为2017年6月30日。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至本招股意向书签署日,公司经营模式,主要原材料的采购规模及采购价格,主要产品的生产、销售规模及销售价格,主要客户及供应商的构成,税收政策以及其他可能影响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均未发生重大变化。

 公司所属铜板带箔材加工业无明显的行业周期性,公司基于2017年已实现的经营业绩、已签订订单等情况,预计公司2017年1-9月营业收入变动区间为205,231.00万元至220,255.00万元,同比变动幅度在33.64%至43.43%之间,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变动区间为5,531.00万元至5,795.00万元,同比变动幅度在5.00%至10.00%之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5,183.00万元至5,388.00万元,同比变动幅度在1.00%至5.00%之间;其中,2017年7-9月,公司营业收入变动区间为67,607.00万元至82,631.00万元之间,同比变动幅度在22.30%至49.48%之间,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变动区间为1,779.52至2,043.52万元,同比变动幅度在-2.64%至11.80%之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1,707.93万元至1,912.93万元,同比变动幅度在-4.88%至6.54%之间。公司2017年第三季度的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的最低预计数较去年同期分别下降2.64%、4.88%,主要系在预计第三季度销量最低值较去年同期不变的前提下,公司2017年第三季度平均借款余额较去年同期增加约5,000万元,第三季度对应财务费用预计增加60.63万元所致。

 上述有关公司业绩预计仅为管理层对经营业绩的合理估计,未经注册会计师审核,不构成公司的盈利预测。

 五、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对公司每股收益的影响

 本次发行前,公司2016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7,188.25万元,基本每股收益为0.80元/股,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基本每股收益0.77元/股。

 本次发行方案实施后,公司总股本将较发行前明显增加。由于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存在一定的建设周期,项目建设期内的经济效益存在一定的滞后性,在项目全部建成后才能逐步达到预期的收益水平,因此公司营业收入及净利润较难立即实现同步增长,每股收益存在下降的可能性。

 因此,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的即期回报存在短期内被摊薄的风险。

 

 第二节 本次发行概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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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节 发行人基本情况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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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发行人历史沿革及改制重组情况

 (一)设立方式

 公司前身芜湖众源金属带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众源有限”)成立于2005年4月6日,注册资本300万元。2011年4月17日,众源有限股东会同意众源有限以经审计的截至2010年12月31日的净资产113,829,881.81元,按1:0.7116的比例折为81,000,000股,依法整体变更设立安徽众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同日,众源有限各股东签署《发起人协议》。2011年4月18日,中审亚太对上述出资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中审亚太验字[2011]010131-1号《验资报告》。

 2011年5月10日,公司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取得340208000001848号《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二)发起人及其投入的资产内容

 2011年4月17日,经众源有限股东会审议通过,由众源有限原14名股东作为发起人,以经中审亚太“中审亚太审字[2011]010131号”《审计报告》审计的众源有限截至2010年12月31日的账面净资产113,829,881.81元,按1:0.7116的比例折为81,000,000股,其余净资产计入资本公积,依法整体变更为安徽众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同日,各发起人签署了《发起人协议》,股份公司召开创立大会,审议通过《公司章程》,选举产生了董事会、监事会,并召开一届一次董事会聘任了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2011年4月18日,北京亚超出具北京亚超评估字[2011]第01031号《芜湖众源带箔有限公司拟改制设立股份有限公司资产评估报告书》,对众源有限截至2010年12月31日的股东权益进行了评估,评估值为12,996.27万元。同日,中审亚太就公司本次改制事项出具了中审亚太验字[2011]010131-1号《验资报告》。2015年2月16日,中水致远对北京亚超出具的上述资产评估报告书进行复核,出具了《芜湖众源金属带箔有限公司拟改制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涉及的资产评估报告书复核项目复核报告》(中水致远评报字[2015]第2029号)。

 2011年5月10日,众源新材在芜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整体变更后,众源新材的股权结构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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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有关股本的情况

 (一)股本及股份流通限制和锁定安排

 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为9,330万股,本次发行不超过3,110万股,且发行数量占公司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不低于25%,其中预计公开发行新股数量不超过3,110万股。

 公司股东关于所持股份流通限制和锁定的承诺具体参见本招股意向书摘要之“第一节 重大事项提示”。

 (二)持股数量和比例

 1、发行人的股权结构

 截至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签署日,公司的股权结构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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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发行人本次发行前后股本情况

 截止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签署日,本公司股本为9,330万股,本次拟公开发行不超过3,110万股,占发行后股本总额12,440万股的25%,发行前后股本结构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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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发行人前十名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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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发行人前十名自然人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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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股东嵇兴祥持有公司的130万股股份已经质押冻结。

 5、国有股份或外资股份情况

 本次发行前,发行人股本中不存在国有股、国有法人股及外资股的情况。

 (三)发行人的发起人、控股股东和主要股东之间的关联关系

 本次发行前,股东封全虎、周丽为夫妻关系,股东李明军系周丽姐姐之子,封全虎持有公司42,723,100股的股份,占比45.79%,周丽持有公司2,000,000股的股份,占比2.14%,李明军持有公司2,872,077股的股份,占比3.08%。

 股东吴平、吴丹为父女关系,吴平持有公司4,376,700股的股份,占比4.69%,吴丹持有公司572,956股的股份,占比0.61%。

 除上述关联关系外,本次发行前其他股东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四、发行人业务

 (一)主营业务及其变化情况

 公司主要从事紫铜带箔材的研发、生产和销售业务。

 铜带箔材是一种重要的工业原材料,广泛运用于电子电气、电力、新能源、通讯、轻工、机械制造、家用电器、汽车、建筑、国防、交通运输等众多下游行业。铜带箔材按其含铜量和合金元素构成的不同,可分为紫铜带箔、黄铜带箔、青铜带箔、白铜带箔等。紫铜带箔因其含铜量最高,导电性、导热性等特性最为明显,不可替代地运用于电子电气、电力、新能源、通讯、家用电器等对导电导热性要求较高的行业。随着国民经济的快速发展,结合国内外对环保节能的要求日益提高,高导电导热性能的紫铜带箔的需求日益增长。

 公司系国内紫铜带箔材行业的主要企业之一,经过十余年的发展,公司目前已拥有年产6万吨紫铜带箔材系列产品的生产能力,系国内生产、销售紫铜带箔材规模较大、技术水平先进的企业。

 公司自成立以来,一直从事紫铜带箔材的研发、生产和销售业务,主营业务未发生变化。

 (二)销售模式

 公司营销部在各主要消费市场设有办事处。每月下旬,公司根据营销部反馈的下游市场信息结合公司生产能力拟定下月的销售计划。根据销售计划,公司营销部门对客户需求进行评审,确定销售订单并列入公司排产计划。

 按照原材料来源的不同,公司主要产品的经营模式分为原料自购和受托加工两种模式,具体如下:

 1、原料自购

 原料自购,是指公司根据销售订单的数量、价格等信息,采购相应原材料进行生产和销售。

 该种模式下,公司定价原则为“原材料价格+加工费”。“加工费”系经公司综合考虑市场供求关系、加工工艺要求、加工损耗等因素,与客户协商确定。

 2、受托加工

 受托加工,是指由客户提供紫铜原材料,公司按照客户要求受托加工相应产品并收取一定加工费,加工费由公司与客户协商确定。

 (三)采购模式

 公司与供应商签订年度购货框架合同,主要对交易规则进行约定,包括但不限于所采购货物的质量,验收标准/方式,交(提)货方式,结算方式、期限等;在操作实施阶段,对每个供应商,每批次采购,再签订购销合同,确定约定采购数量,交货地点,交货时间,价格等具体的交易条款,供需双方盖章确认后,严格按照合同约定执行。

 (四)行业竞争情况

 我国铜板带箔材生产企业的特点是小企业数量众多,骨干企业少。截至2015年末,我国铜板带箔材生产企业近百家,主要骨干生产企业有十余家。

 近年来,随着行业内竞争加剧,一些规模小、资金实力差、缺乏核心技术、自主创新能力薄弱、产品附加值较低、产品质量和营销管理无突出优势的企业已逐步被市场淘汰,注重研发投入、具备核心创新能力、生产和管理经营优势突出的企业将逐步占领更多市场份额,铜加工业呈现行业整合的发展趋势。

 (五)发行人的市场竞争地位

 公司是目前国内生产规模排名领先的紫铜带箔材生产企业,2015年公司紫铜带箔产量约为5.67万吨。公司研发能力、技术水平以及产品主要经济技术指标等方面居国内同行业前列。

 五、发行人业务及生产经营有关的资产权属情况

 (一)房屋建筑物

 截止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签署日,公司及子公司共有7处房产,具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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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截止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签署日,公司上述房产均已抵押,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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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无形资产

 1、注册商标

 截止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签署日,公司及子公司商标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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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表中注册号为“8453830”的商标原系众源新材所有,由永杰铜业自众源新材无偿继受取得,2012年10月13日,中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该商标转让。

 2、土地使用权

 截止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签署日,公司及子公司土地使用权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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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截止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签署日,公司上述土地使用权均已抵押,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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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专利权

 截止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签署日,公司及子公司共计拥有10项发明专利、47项实用新型专利,均为原始取得,专利的具体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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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表中永杰铜业拥有的发明专利“一种废乳化液处理方法”(专利号:ZL201410225485.4)原系众源新材原始取得,后由众源新材无偿转让给永杰铜业。

 截止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签署日,公司及其子公司共拥有10项发明专利、47项实用新型专利,该等专利均系发行人及子公司自行研发原始取得,并非与第三方合作开发。

 (三)拥有的特许经营权情况

 截止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签署日,公司无特许经营权。

 六、同业竞争与关联交易

 (一)同业竞争

 1、与发行人同业竞争情况

 公司主要从事紫铜带箔材系列产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业务,属于有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公司主要产品为紫铜带箔材系列产品,包括射频线缆铜带、变压器铜带、电力电缆铜带、热交换器铜带、铜包铝铜带及电子电气铜带,主要用于电子电气、变压器、射频线缆、散(换)热器和太阳能组件等领域。

 公司控股股东为封全虎,实际控制人为封全虎、周丽夫妇。截至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签署日,封全虎、周丽夫妇合计持有公司47.93%的股份。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除控股本公司外,未控制其他企业,未直接或通过其他经营主体从事同类业务,与本公司不存在同业竞争。

 2、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为有效避免同业竞争,公司控股股东封全虎、实际控制人封全虎和周丽已作出了如下书面承诺:

 (1)在承诺函签署之日,其自身及其控股子公司、拥有权益的附属公司及参股公司均未生产、开发任何与发行人生产的产品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产品,未直接或间接经营任何与发行人经营的业务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也未参与投资于任何与发行人生产的产品或经营的业务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其他企业;

 (2)在作为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期间,其自身及其控股子公司、拥有权益的附属公司及参股公司将不生产、开发任何与发行人生产的产品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产品,不直接或间接经营任何与发行人经营的业务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也不参与投资于任何与发行人生产的产品或经营的业务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其他企业;

 (3)在作为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期间,如发行人进一步拓展其产品和业务范围,其自身及其控股子公司、拥有权益的附属公司及参股公司将不与发行人拓展后的产品或业务相竞争;若与发行人拓展后的产品或业务产生竞争,其自身及其全资子公司、拥有权益的附属公司及参股公司将以停止生产或经营相竞争的业务或产品的方式或者将相竞争的业务纳入到发行人经营的方式或者将相竞争的业务转让给无关联关系第三方的方式避免同业竞争;

 (4)如承诺函被证明是不真实或未被遵守,将向发行人赔偿一切直接和间接损失。

 (二)关联交易

 1、经常性的关联交易

 报告期内,公司无与关联方发生的经常性关联交易。

 2、偶发性关联交易

 报告期内,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偶发性关联交易系关联方为本公司及子公司提供的关联担保。

 报告期各年度,公司实际控制人封全虎、周丽夫妇以及股东何孝海等关联自然人为公司提供的担保明细及金额如下:

 (1)2017年1-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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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担保最高债权额为美元119.36万元,折合人民币808.59万元。

 2017年1-6月,发行人通过上述关联担保及自行抵押或保证担保方式取得的借款合计为19,812.14万元人民币,2017年6月末上述担保项下银行借款余额为21,714.52万元。

 (2)2016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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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1、担保最高债权额为美元155.14万元,折合人民币1,076.22万元。

 2、担保最高债权额为美元150.15万元,折合人民币1,041.59万元。

 2016年度,发行人通过上述关联担保及自行抵押或保证担保方式取得的借款合计为21,969.08万元人民币,2016年末上述担保项下银行借款余额为16,000.00万元。

 (3)2015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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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1、担保最高债权额为美元188.69万元,折合人民币1,225.27万元。

 2、担保最高债权额为美元186.97万元,折合人民币1,214.12万元。

 3、担保最高债权额为美元171.46万元,折合人民币1,113.40万元。

 4、担保最高债权额为美元162.55万元,折合人民币1,055.54万元。

 5、担保最高债权额为美元146.88万元,折合人民币953.78万元。

 2015年度,发行人通过上述关联担保及自行抵押或保证担保方式取得的借款合计为32,892.74万元人民币,2015年末上述担保项下银行借款余额为16,057.02万元。

 (4)2014年度

 ■

 注:1、担保最高债权额为美元218.00万元,折合人民币1,333.94万元。

 2、担保最高债权额为美元201.20万元,折合人民币1,231.11万元。

 3、担保最高债权额为美元208.50万元,折合人民币1,275.81万元。

 4、担保最高债权额为美元221.09万元,折合人民币1,352.82万元。

 2014年度,发行人通过上述关联担保及自行抵押或保证担保方式取得的借款合计为42,104.28万元人民币,2014年末上述担保项下银行借款余额为25,359.64万元。

 3、关联方往来余额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无关联方往来余额。

 4、关联交易对发行人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

 报告期内,公司与关联方未发生经常性关联交易,与关联方发生的偶发性关联交易为关联担保,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未产生不利影响。

 近年来,公司经营规模迅速扩大,固定资产投资和营运资金的需求使公司面临较大的资金需求,公司资本规模较小、融资渠道单一,若仅靠自身资金积累难以满足公司扩张的需要。公司为保障日常经营向银行借款,应当地借款银行的要求,已将全部房产和土地进行抵押,鉴于当地借款银行业务审批的操作惯例,要求公司实际控制人封全虎、周丽夫妇以及股东何孝海等关联自然人为上述业务提供连带责任担保。经公司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批准,上述关联自然人为公司相关的银行借款无偿提供了连带责任担保。

 报告期内,关联自然人为公司提供关联担保,公司均未向其支付担保费用,关联交易价格公允,相关关联担保事项均不存在争议、纠纷或潜在纠纷,不存在其他补偿或利益安排。

 公司在资产、人员、财务、机构、业务等方面与公司股东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完全独立,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具有独立面向市场的能力。关联自然人为公司银行借款无偿提供的连带责任担保,均已履行了相关的内部决策程序,上述关联担保有利于公司更好地开展市场经营活动,对公司的独立性不构成实质性影响。此外,上述关联自然人已出具承诺,未来若公司在借款过程中,银行仍要求上述关联自然人提供担保,将持续无偿为公司银行借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七、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

 (一)基本情况

 封全虎先生,1968年10月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工商管理硕士,高级经济师。1991年5月至1998年3月在芜湖市有色金属压延厂从事营销管理工作;1998年4月至2003年10月在芜湖精铜物资供销有限公司担任销售部经理;2005年4月创办众源有限。现任本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永杰铜业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芜湖市工商联合会副会长,中国有色金属加工工业协会理事。

 吴平先生,1967年1月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工商管理硕士。1986年9月至1999年6月在芜湖市有色金属压延厂等公司从事设备、工艺质量、技术管理等工作,1999年7月至2006年4月在芜湖精诚铜业有限公司等公司从事产品开发、项目建设、生产管理等工作,2006年5月至今在本公司先后担任副总经理、副董事长,曾获“中国有色金属工业优秀科技工作者”、“安徽省技术领军人才”等荣誉。现任本公司副董事长、常务副总经理。

 何孝海先生,1969年4月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大专学历。1994年12月至1998年12月在安徽鑫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铜带分公司从事营销工作,1999年1月至2003年12月在芜湖精铜物资供销有限公司担任供应部经理,2004年1月至2008年12月在安徽精诚铜业股份有限公司担任供应部经理。2009年2月至今在本公司先后任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曾担任芜湖市再生资源协会副会长。现任本公司董事、副总经理,众源进出口执行董事、总经理。

 李明军先生,1983年2月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大专学历。2005年12月至2012年12月在本公司从事营销工作。2013年1月至今从事个体经营。现任本公司董事。

 陶昌梅女士,1972年4月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高中学历。2010年6月至今任马鞍山国运混凝土有限公司监事,2012年3月至今任马鞍山新桥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经理,2013年8月至今任马鞍山国运物流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2014年8月至今任当涂县新桥塔长新劳动服务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现任本公司董事。

 阮纪友先生,1964年2月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高中学历。1984年2月至1988年10月在浙江省台州市从事有色金属贸易,1988年9月投资创办台州市路桥银都物资经营部(1999年更名为台州市路桥精友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从事有色金属贸易,任该公司监事,2005年4月与封全虎合资创办众源有限。现任本公司董事。

 音邦定先生,1964年6月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研究生学历,律师。曾任安徽省律协副会长、全国律师代表大会代表、安徽深蓝法律适用研究中心理事长、芜湖市法学会常务理事、安徽省法学会监狱法学研究会副总干事、安徽师范大学政法学院兼职教授、中共安徽省律师协会党委委员等。现任本公司独立董事、安徽深蓝律师事务所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理事、安徽省律师协会副会长、芜湖市律师协会副会长、芜湖仲裁委员会仲裁员、池州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孙志文先生,1970年10月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本科学历,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师、注册税务师。2005年5月至2010年6月在芜湖永信会计师事务所担任注册会计师,2008年7月至2013年6月曾担任江苏神通阀门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现任本公司独立董事、芜湖恒盛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芜湖鸠江生产力促进中心法定代表人。

 解光胜先生,1962年4月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本科学历。曾任江苏兆胜集团兆胜泡沫铝有限公司总经理兼总工程师、上海奥深特金属复合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其负责的《高纯船舶轻合金材料研制》项目获得安徽省科技进步三等奖,研发的《熔体发泡法制造泡沫铝》技术转让给多家企业并获得应用;在有色金属压力加工方向上有良好的理论基础和丰富的工程技术经验。现任本公司独立董事、哈尔滨工程大学船舶装备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兼高级工程师、哈尔滨工程大学兼职教授。

 吴小兵先生,1979年10月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本科学历。1997年9月至1998年3月在芜湖市金达有色型材厂任仓库管理员,1998年3月至2003年7月在芜湖精通实业集团任行政管理员,2003年7月至2009年2月在安徽精诚铜业股份有限公司从事行政、技术管理工作。2009年2月至2011年8月在本公司企管部行政科担任科长,2011年8月至今任本公司技术研发中心副主任职务。现任本公司监事会主席(职工代表监事)。

 谢维维先生,1984年6月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专科学历。2005年6月至2007年8月在亚新科(安徽)有限公司机动部从事技术员工作,2007年9月至2008年8月在安徽鑫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高精带项目部指挥部工作,2008年10月至今在本公司担任研发中心科长、部长助理。现任本公司监事。

 黄怀峰先生,1987年4月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本科学历。2009年12月至今在本公司担任外贸科科长。现任本公司监事。

 陶俊兵先生,1970年8月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大专学历。1993年2月至2007年7月在安徽鑫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铜带分公司从事生产管理并担任副经理。2007年7月至今在本公司先后任总经理助理兼生产中心经理、副总经理。曾获得“芜湖市科学技术奖三等奖”。现任公司副总经理。

 王成先生,1981年11月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本科学历。2000年11月至2006年3月在安徽楚江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从事财务管理工作。2006年4月至今在本公司负责财务管理工作。现任本公司财务负责人。

 奚海波先生,1976年8月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本科学历。2004年3月至2007年8月在安徽鑫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任投资经理,2007年11月至2011年3月在奇瑞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任高级投资经理,2011年4月至今在本公司任董事会秘书。现任本公司董事会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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