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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08月16日 星期三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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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众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摘要

 发行人声明

 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的目的仅为向公众提供有关本次发行的简要情况,并不包括招股意向书全文的各部分内容。招股意向书全文同时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n/)。投资者在做出认购决定之前,应仔细阅读招股意向书全文,并以其作为投资决定的依据。

 投资者若对本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人、律师、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保荐人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其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发行人股票的价值或者投资者的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第一节 重大事项提示

 一、本次发行的相关重要承诺和说明

 (一)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直接或间接持股自愿锁定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封全虎承诺: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公司在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2、若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若公司股票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相应调整,下同),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其持有公司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其所持公司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其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3、上述承诺的股份锁定期满后,在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公司实际控制人周丽承诺: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公司在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2、若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其持有公司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其所持公司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

 周丽姐姐之子、公司董事李明军承诺: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公司在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2、若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其持有公司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其所持公司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其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3、上述承诺的股份锁定期满后,在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担任公司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吴平、阮纪友、何孝海、陶俊兵、陶昌梅、王成、奚海波承诺: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公司在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2、若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其持有公司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其所持公司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其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3、上述承诺的股份锁定期满后,在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吴平之女、公司股东吴丹承诺: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公司在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2、若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其持有公司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其所持公司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其不因吴平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3、上述承诺的股份锁定期满后,在吴平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吴平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公司其他股东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公司在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二)关于上市后三年内公司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时稳定股价的预案

 公司于2016年2月25日召开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上市后三年内公司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时稳定股价的预案》(以下简称“预案”或“本预案”)。预案主要内容如下:

 1、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条件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后的36个月内,若公司连续20个交易日每日股票收盘价均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以下简称“启动条件”,审计基准日后发生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情况的,应做除权、除息处理),则公司应按下述规则启动稳定股价措施。

 2、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1)公司回购股份

 在启动条件成就后,为稳定股价之目的,公司将回购股份。公司回购股份将遵循以下规则:

 1)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2)除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之要求之外,还应符合下列各项:

 ①公司回购价格不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审计基准日后发生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情况的,应做除权、除息处理。下同)。

 ②每次启动条件满足时回购(以下简称“单次回购”)的股份数量不低于公司股份总数的1%,但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回购股份(以下简称“累计回购股份”)总数不高于公司股份总数的10%,且回购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

 ③累计回购股份的资金累计金额不超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新股募集资金50%,单次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不超过前述资金总额的20%。

 3)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依照《公司法》、《公司章程》及本预案确定的决策程序通过股份回购方案。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

 ①下列条件发生时,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条件和要求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

 公司回购股份方案实施完毕之次日起的连续20个交易日每日股票收盘价均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②在上述情形下,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单次增持数额不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1%,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且承诺在增持计划完成后6个月内将不出售所增持的股份。

 (3)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

 ①下列条件发生时,公司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条件和要求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股份方案实施完毕之次日起的连续20个交易日每日股票收盘价均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②在上述情形下有增持义务的公司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为本次稳定股价而用于增持公司股份的资金不少于其上一年度从公司领取的现金薪酬的30%,但不超过50%。公司全体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该等增持义务的履行承担连带责任。

 ③有增持义务的公司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在增持计划完成后的6个月内将不出售所增持的股份。

 ④本公司如新聘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本公司将要求其接受稳定公司股价预案和相关措施的约束。

 (4)证券监管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

 3、稳定股价措施的启动与实施程序

 (1)公司回购

 ①公司董事会应在上述回购启动条件触发之日起的15个交易日内做出回购股份的决议。公司董事承诺就回购事宜在董事会中投赞成票。

 ②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做出回购股份决议后的2个工作日内公告董事会决议、回购股份预案,并发布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

 ③公司股东大会对回购股份做出决议,该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公司实际控制人承诺就该等回购事宜在股东大会中投赞成票。

 ④公司应在股东大会做出决议之次日起开始启动回购,并应在履行相关法定手续后的60个交易日内实施完毕。

 ⑤公司回购方案实施完毕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公告公司股份变动报告,并在10日内依法注销所回购的股份,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

 ①公司董事会应在实际控制人及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前述增持条件触发之日起2个交易日内做出增持公告。

 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增持公告做出之次日起开始启动增持,并应在履行相关法定手续后的30个交易日内实施完毕。

 4、稳定股价方案的终止情形

 自股价稳定方案公告之日起60个交易日内,若出现以下任一情形,则视为本次稳定股价措施实施完毕及承诺履行完毕,已公告的稳定股价方案终止执行:

 (1)公司股票连续1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2)继续回购或增持公司股份将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5、不能履行稳定股价措施的应对措施

 (1)若公司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前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的除外),将采取以下措施:

 ①及时、充分披露公司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②向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③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2)若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前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的除外),众源新材有权暂时扣留其现金分红和工资、薪酬及津贴,直至其履行上述相关义务之日止。

 公司出具《关于稳定公司股价的公开承诺书》承诺如下: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后的36个月内,若公司连续20个交易日每日股票收盘价均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公司将按照《安徽众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上市后三年内公司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时稳定股价的预案》回购公司股份。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封全虎,董事吴平、阮纪友、何孝海、陶昌梅、李明军出具《关于稳定公司股价事宜的承诺函》承诺如下:(1)本人将根据众源新材股东大会批准的《安徽众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上市后三年内公司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时稳定股价的预案》中的相关规定,在公司就回购股份事宜召开的董事会上,对回购股份的相关决议投赞成票。(2)本人将根据众源新材股东大会批准的《安徽众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上市后三年内公司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时稳定股价的预案》中的相关规定,履行相关的各项义务。若不遵守上述承诺,众源新材有权暂时扣留本人现金分红和工资、薪酬及津贴,直至本人履行上述相关义务之日止。

 公司实际控制人周丽,高级管理人员陶俊兵、王成、奚海波出具《关于稳定公司股价事宜的承诺函》承诺如下:本人将根据众源新材股东大会批准的《安徽众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上市后三年内公司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时稳定股价的预案》中的相关规定,履行相关的各项义务。若不遵守上述承诺,众源新材有权暂时扣留本人现金分红和工资、薪酬及津贴,直至本人履行上述相关义务之日止。

 (三)关于招股意向书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承诺

 1、公司的相关承诺

 公司就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以下简称“招股意向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诺如下:

 (1)公司招股意向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如公司招股意向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如公司对上述违法事实并无异议或经过司法机关认定存在违法事实后,应于30日内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回购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若公司股票在此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相应调整,下同)。

 (3)如公司招股意向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相关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封全虎、实际控制人封全虎和周丽就公司招股意向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诺如下:

 (1)公司招股意向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2)如公司招股意向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如公司对上述违法事实并无异议或经过司法机关认定存在违法事实后,本人将依法购回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若有),购回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

 (3)如公司招股意向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3、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相关承诺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就公司招股意向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诺如下:

 (1)公司招股意向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2)如公司招股意向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四)公司发行前持股5%以上股东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

 1、控股股东封全虎、实际控制人封全虎和周丽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

 (1)自本人所持公司股票锁定期满后2年内,本人将根据自身财务情况及资金需求可能减持公司股份,但每年减持数量不超过上一年末所持股份数量的10%。

 (2)若在股份锁定期满后2年内减持的,则减持价格将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若公司股票在此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相应调整,下同)。

 (3)若减持,将提前3个交易日通知公司减持事宜,并在公司公告后再实施减持计划。

 (4)若本人未能遵守以上承诺事项,则本人违反承诺出售股票所获的全部收益将归公司所有,且本人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5)若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则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持股5%以上股东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

 持股5%以上股东阮纪友就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作出如下承诺:

 (1)自本人所持公司股份锁定期满后2年内,本人将根据自身财务情况及资金需求可能减持公司股份,但每年减持的公司股份数量不超过本人所持公司股份数量的25%。

 (2)若在股份锁定期满后2年内减持的,则减持价格将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

 (3)若减持,将提前3个交易日通知公司减持事宜,在公司公告后再实施减持计划。

 (4)若本人未能遵守以上承诺事项,则本人违反承诺出售股票所获的全部收益将归公司所有,且本人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5)若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则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持股5%以上股东上海科惠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科惠投资”)、王陈标就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作出如下承诺:

 (1)自本单位/本人所持公司股票锁定期满后2年内,将根据自身财务情况及资金需求可能减持公司股份,但前12个月内减持的公司股份数量不超过本单位/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数量的50%;后12个月内可转让所持有的剩余公司股份。

 (2)若在股份锁定期满后2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将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

 (3)若减持,将提前3个交易日通知公司减持事宜,在公司公告后再实施减持计划。

 (4)若本单位/本人未能遵守以上承诺事项,则本单位/本人违反承诺出售股票所获的全部收益将归公司所有,且本单位/本人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5)若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则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关于被摊薄即期回报填补措施的相关承诺

 1、公司应对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采取的措施

 (1)积极推进实施公司发展战略,提升公司核心竞争力

 公司将秉承“以市场为导向、以研发为驱动”的经营理念,充分利用公司核心技术优势、营销优势、管理优势和品牌优势,制定公司发展战略,用专业的服务,为客户创造更大价值。

 若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获得批准,除通过自身产能扩张实现业务发展外,还将借助资本市场的力量,选择符合条件的同行业或上下游企业进行收购兼并,充分利用和整合优势资源,快速实现公司的低成本扩张和跨越性发展。

 (2)强化募集资金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

 公司已制定《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募集资金到位后将存放于董事会指定的专项账户中。公司将定期检查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确保募集资金的使用合法合规。

 公司将通过有效运用本次募集资金,改善融资结构,提升盈利水平,增厚未来收益,增强可持续发展能力,以填补股东即期回报下降的影响。

 (3)完善公司治理,为企业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公司将严格遵循《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不断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确保股东能够充分行使权利,确保董事会能够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做出科学、迅速和谨慎的决策,确保独立董事能够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确保监事会能够独立有效地行使对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财务的监督权和检查权,为公司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4)加大人才引进力度,为企业发展提供人才保障

 虽然公司经营管理团队具有多年的铜加工行业从业经验,谙熟精细化管理,能够及时把握行业趋势,抓住市场机遇。但公司将仍然坚持不断加大人才引进力度,完善激励机制,吸引和培养优秀人才,为公司的发展壮大提供强有力的人才保障。

 (5)加大市场推广力度,深化区域营销网络建设

 公司业务规模的不断扩大、产品种类的日益增加以及销售覆盖区域的逐渐增多,对营销网络的建设和市场推广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公司将吸引优秀的销售团队、优化产品销售的各个环节、建立高效的营销网络、加快省内外市场的战略布局,提升公司的整体竞争力,使得公司产品收入和利润得到持续快速地增长,以更好的回报全体股东。

 (6)加强技术创新,适时推出具有竞争力的新产品

 对产品研发的高度重视是公司内生增长的重要源动力。未来,公司将依靠自身先进的研发平台,通过自主研发、合作开发等方式加强技术创新,适时推出具有竞争力的新产品,以增加公司盈利增长点,提升公司持续盈利能力。

 (7)保持和优化利润分配制度,强化投资回报机制

 为完善公司利润分配政策,推动公司建立更为科学、持续、稳定的股东回报机制,增加利润分配政策决策透明度和可操作性,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制定《公司章程(草案)》,对分红政策进行了明确,确保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得到保护。

 为进一步细化有关利润分配决策程序和分配政策条款,增强现金分红的透明度和可操作性,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安徽众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分红回报规划(2016-2018)》,建立健全有效的股东回报机制。公司将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回报,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稳定性和连续性。

 同时,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就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了相关承诺。

 2、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填补措施的相关承诺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并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如下承诺:

 (1)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承诺对本人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在职务消费过程中本着节约原则行事,不奢侈、不铺张浪费。

 (3)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其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承诺支持公司董事会或薪酬委员会制定、修改或补充公司薪酬制度时,将本人的薪酬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5)承诺在推动未来拟实施的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时,将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6)在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另行发布摊薄即期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相关意见及实施细则后,若公司相关规定及本人承诺与该等规定不符时,本人承诺将按照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出具补充承诺,并积极推进公司作出新的规定,以符合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要求。

 (7)承诺全面、完整、及时地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本人对此作出的任何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

 (六)未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

 1、公司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

 公司就首次发行股票并上市过程的有关事项作出公开承诺。现就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承诺如下:

 (1)本公司将严格履行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过程中所作出的公开承诺事项中的各项义务和责任。

 (2)如本公司未能完全且有效地履行承诺事项中的各项义务和责任,则本公司愿意采取以下措施予以约束:

 ①及时、充分披露承诺事项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②自愿接受社会和监管部门的监督,及时改正并继续履行有关公开承诺;

 ③因违反承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依法对投资者进行赔偿。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

 公司控股股东封全虎、实际控制人封全虎和周丽就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承诺如下:

 (1)本人将严格履行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过程中所作出的公开承诺事项中的各项义务和责任。

 (2)如本人未能完全且有效地履行承诺事项中的各项义务和责任,则本人将采取以下措施予以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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