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7年8月15日(星期二)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7年8月15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年8月14日15:00 至2017年8月15日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光谷大道77号金融港A2座12层公司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袁建强先生
6、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人数共计7人,代表股份数量352,442,13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58.9213%。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3人,代表股份数量352,397,07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58.9137%。
通过网络投票参加会议的股东4人,代表股份数量45,06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0.0075%。
2、公司部分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出席了会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
3、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程丽律师、黄炎律师出席并见证了本次会议。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审议并通过了公司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议案,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议案:关于吸收合并全资子公司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352,426,14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55%;反对15,99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45%;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075,14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5346%;反对15,99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4654%;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经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同意获得通过。
本议案审议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
(二)律师姓名:程丽、黄炎
(三)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会议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公司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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