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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08月16日 星期三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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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华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600360 证券简称:华微电子 公告编号:临2017-025

 债券代码:122134 债券简称:11华微债

 吉林华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吉林华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于2017年8月9日已发出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通知,分别以发送电子邮件及电话通知的方式通知了各位董事。根据《公司章程》和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相关规定,公司于2017年8月15日以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了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会议应到董事7名,实到董事7名。会议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的相关规定。经与会董事认真审议,会议形成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吉林华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调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及注销部分权益的议案》

 公司首次授予权益的原激励对象杜丽、杨志鹏、闫峰、鲁井亮4名人员因离职,不再满足成为公司股权激励对象条件,公司拟对上述4名人员已获授但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予以全部注销,合计12万份;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权益的激励对象由425人调整为421人。另有67名激励对象因2015年业绩考核未达标,无法参与第一期权益的行权,故公司拟对上述67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未行权的第一期权益予以注销,合计66.60万份。由于上述事项,本次合计注销股票期权78.60万份,故公司首次授予的激励总量由1,411万份调整为1,332.40万份,授予的预留权益总量不变仍为148.60万份。首次授予权益第一个行权期可行权数量为353.10万份。

 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调整的激励对象名单及数量符合《管理办法》、《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号》、《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2号》和《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3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条件,同时也符合《吉林华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相关规定,本次调整合法、有效。

 吉林功承律师事务所对本议案发表了相关核查意见,具体内容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董事夏增文先生、聂嘉宏先生、赵东军先生属于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为本议案的关联董事,在审议本议案时回避表决,由其他4名董事表决通过。

 表决结果:4票同意,0票弃权,0票反对,3票回避。

 二、审议通过《吉林华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对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之股票期权行权价格进行调整的议案》

 1、公司于2016年7月4日,实施了2015年度权益分配,即向全体股东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02元(含税)。

 2、公司于2017年6月29日,实施了2016年度权益分配,即向全体股东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02元(含税)。

 按照《吉林华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中的有关规定,董事会同意对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股票期权行权价格进行调整,即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由7.98元/份调整为7.94元/份,预留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由11.38元/份调整为11.36元/份。具体内容详见同日披露的《吉林华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对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之股票期权行权价格进行调整的公告》。

 公司监事会、公司独立董事对本议案发表了明确同意的意见,吉林功承律师事务所发表了相关核查意见,具体内容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董事夏增文先生、聂嘉宏先生、赵东军先生属于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为本议案的关联董事,在审议本议案时回避表决,由其他4名董事表决通过。

 表决结果:4票同意,0票弃权,0票反对,3票回避。

 三、审议通过《吉林华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符合行权条件的议案》

 按照《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3号》及《吉林华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权益第一期行权条件业已达成,公司将向激励对象以定向发行公司股票的方式进行第一期行权。

 公司监事会以及独立董事对本次激励对象名单及符合行权条件等发表了意见,认为:本次可行权的激励对象满足《吉林华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行权条件,其作为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已授予期权第一个行权期可行权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格。

 吉林功承律师事务所对本议案发表了相关核查意见,具体内容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董事夏增文先生、聂嘉宏先生、赵东军先生属于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为本议案的关联董事,在审议本议案时回避表决,由其他4名董事表决通过。

 表决结果:4票同意,0票弃权,0票反对,3票回避。

 四、审议通过《吉林华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之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采用自主行权模式的议案》

 经审议,董事会同意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之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采用自主行权模式,并聘请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自主行权主办券商,本次自主行权事项,需经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审核,审核通过后方可实施。具体内容见同日披露的《吉林华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之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采用自主行权模式的提示性公告》。

 董事夏增文先生、聂嘉宏先生、赵东军先生属于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为本议案的关联董事,在审议本议案时回避表决,由其他4名董事表决通过。

 表决结果:4票同意,0票弃权,0票反对,3票回避。

 特此公告。

 吉林华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7年8月16日

 证券代码:600360 证券简称:华微电子 公告编号:临2017-026

 债券代码:122134 债券简称:11华微债

 吉林华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吉林华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于2017年8月9日分别以发送电子邮件及电话通知的方式,向全体监事发出了召开第六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的通知。本次会议于2017年8月15日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会议应参加监事3人,实际参加监事3人。会议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规定。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如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吉林华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调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及注销部分权益的议案》

 鉴于公司4名激励对象离职与67名激励对象2015年度业绩考核未达标的原因,根据公司《吉林华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吉林华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同意公司将4名已离职的原激励对象持有的尚未行权的全部股票期权以及67名激励对象持有的首次授予的但尚未行权的第一期股票期权合计78.60万份全部予以注销。

 表决情况:3票同意,0票弃权,0票反对。

 二、审议通过《吉林华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对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之股票期权行权价格进行调整的议案》

 1、公司于2016年7月4日,实施了2015年度权益分配,即向全体股东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02元(含税)。

 2、公司于2017年6月29日,实施了2016年度权益分配,即向全体股东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02元(含税)。

 按照《吉林华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中的有关规定,监事会同意对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股票期权行权价格进行调整,即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由7.98元/份调整为7.94元/份,预留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由11.38元/份调整为11.36元/份。具体内容详见同日披露的《吉林华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对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之股票期权行权价格进行调整的公告》。

 表决情况:3票同意,0票弃权,0票反对。

 三、审议通过《吉林华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符合行权条件的议案》

 公司监事会对本次股票期权激励对象进行核查后,认为:鉴于公司4名激励对象离职和67名激励对象2015年因业绩考《吉林华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核不达标的原因,根据《吉林华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同意公司将激励对象由425人调整为421人,上述激励对象可行权资格合法、有效,满足公司股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同意公司向激励对象以定向发行公司股票的方式进行第一期行权。

 表决情况:3票同意,0票弃权,0票反对。

 特此公告。

 吉林华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2017年8月16日

 证券代码:600360 证券简称:华微电子 公告编号:临2017-027

 债券代码:122134 债券简称:11华微债

 吉林华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对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之股票期权行权价格

 进行调整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吉林华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华微电子”)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吉林华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对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之股票期权行权价格进行调整的议案》,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情况

 1、2015年8月25日,公司分别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吉林华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并发出《吉林华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2、2015年9月10日,公司召开201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吉林华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制定〈吉林华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和《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有关事宜的议案》,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获得批准。

 3、2015年9月10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对〈吉林华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进行调整的议案》、《吉林华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向股权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独立董事对相关事宜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公司对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调整及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

 4、2015年9月10日,公司召开第六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吉林华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核实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吉林华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

 5、2016年8月31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吉林华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股票期权的议案》,独立董事对相关事宜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公司对本次预留股票期权的授予及确定的授予日均符合相关规定。

 6、2016年8月31日,公司召开第六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吉林华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股票期权的议案》,且对获授预留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并出具了核查意见。

 7、2017年8月15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吉林华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调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及注销部分权益的议案》、《吉林华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对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之股票期权行权价格进行调整的议案》、《吉林华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符合行权条件的议案》、《吉林华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之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采用自主行权模式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8、2017年8月15日,公司召开第六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吉林华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调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及注销部分权益的议案》、《吉林华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对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之股票期权行权价格进行调整的议案》、《吉林华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符合行权条件的议案》。

 二、本次调整事由和调整方法

 1、调整事由

 (1)2016年5月17日,公司2015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吉林华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2015年度利润分配的预案》:以公司现有总股本738,080,000股为基数,拟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0.20元(含税),并于2016年7月4日予以实施。

 (2)2017年5月9日,公司2016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吉林华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2016年度利润分配的预案》:以公司现有总股本738,080,000股为基数,拟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0.20元(含税),并于2017年6月29日予以实施。

 2、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调整方法

 根据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规定:若在激励对象行权前,公司有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或缩股、派息、配股、增发等事项,未行权的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应进行如下调整,但调整后的期权行权价格不得为负,且不得低于净资产:

 根据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规定:2015年度和2016年度派息事项实施后,公司按下述公式调整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

 首次授予权益的价格调整:P=P0-V=7.98元-0.04元=7.94元

 预留权益的价格调整:P=P0-V=11.38元-0.02元=11.36元

 其中:P0为调整前行权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行权价格。

 公司2015年和2016年利润分派方案实施后,本次股权激励计划中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应由7.98元/份调整为7.94元/份,预留权益的行权价格由11.38元/份调整为11.36元/份。

 三、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对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行权价格和行权总量进行调整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

 四、公司独立董事发表的独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对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之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3号》及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股票期权行权价格调整的规定。综上,我们同意董事会对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之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调整,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由7.98元/份调整为7.94元/份;预留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由11.38元/份调整为11.36元/份。

 五、公司监事会的核查意见

 因公司于2016年7月4日实施了2015年度权益分配,即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0.2元(含税);2017年6月29日实施了2016年度权益分配,即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0.2元(含税)。经监事会认真审议,同意公司按照《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中的有关规定对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进行调整,即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由7.98元/份调整为7.94元/份,预留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由11.38元/份调整为11.36元/份。

 六、吉林功承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对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之股票期权行权价格进行的调整,符合《管理办法》、《备忘录》、《公司章程》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七、 备查文件

 1、吉林华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

 2、吉林华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

 3、吉林华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4、吉林功承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吉林华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行权价格调整及第一个行权期符合行权条件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吉林华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7年8月16日

 证券代码:600360 证券简称:华微电子 公告编号:临2017-028

 债券代码:122134 债券简称:11华微债

 吉林华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之第一个行权期采用自主行权模式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吉林华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华微电子”)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于2017年8月15日召开,审议通过了《吉林华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符合行权条件的议案》,确定激励计划的第一个行权期限为2016年9月12日至2017年9月11日,授予的354名激励对象均可行权,可行权股票期权共计353.10万份。

 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方式为自主行权,具体安排如下:

 1、行权期内,公司激励对象在符合规定的有效期内可通过选定承办券商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系统自主进行申报行权。

 2、激励对象应当在上市公司定期报告公布后第2个交易日,至下一次定期报告公布前10个交易日内行权,但不得在下列期间内行权:

 (1)重大交易或重大事项决定过程中至该事项公告后2个交易日;

 (2)其他可能影响股价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起至公告后2个交易日。

 上述“重大交易”、“重大事项”及“可能影响股价的重大事件”为公司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应当披露的交易或其他重大事项。

 3、公司将在定期报告(包括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及年度报告)中或以临时报告形式披露每季度股权激励对象变化、股票期权重要参数调整情况、激励对象自主行权情况以及公司股份变化情况等信息。

 4、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作为激励对象并采用自主行权模式进行期权行权的,相关人员在期权行权后将主动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股东持股管理操作指南》的要求及时进行申报,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进行公告。

 特此公告。

 吉林华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7年8月16日

 证券代码:600360 证券简称:华微电子 公告编号:临2017-029

 债券代码:122134 债券简称:11华微债

 吉林华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拟注销股票期权

 激励计划之首次授予部分权益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吉林华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华微电子”)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吉林华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调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及注销部分权益的议案》,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情况

 1、2015年8月25日,公司分别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吉林华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并发出《吉林华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2、2015年9月10日,公司召开201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吉林华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制定〈吉林华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和《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有关事宜的议案》,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获得批准。

 3、2015年9月10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对〈吉林华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进行调整的议案》、《吉林华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向股权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独立董事对相关事宜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公司对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调整及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

 4、2015年9月10日,公司召开第六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吉林华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核实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吉林华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

 5、2016年8月31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吉林华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股票期权的议案》,独立董事对相关事宜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公司对本次预留股票期权的授予及确定的授予日均符合相关规定。

 6、2016年8月31日,公司召开第六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吉林华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股票期权的议案》,且对获授预留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并出具了核查意见。

 7、2017年8月15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吉林华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调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及注销部分权益的议案》、《吉林华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对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之股票期权行权价格进行调整的议案》、《吉林华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符合行权条件的议案》、《吉林华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之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采用自主行权模式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8、2017年8月15日,公司召开第六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吉林华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调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及注销部分权益的议案》、《吉林华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对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之股票期权行权价格进行调整的议案》、《吉林华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符合行权条件的议案》。

 二、本次股票期权注销的原因、依据和数量

 鉴于公司首次授予权益的原激励对象杜丽、杨志鹏、闫峰、鲁井亮4名人员因个人原因离职,上述人员不再满足成为公司股权激励对象条件,依据《吉林华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公司拟对上述4名人员已获授但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予以全部注销,合计12万份。

 公司激励对象陶利君、荣敏等67名激励对象因2015年业绩考核未达标,根据《吉林华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吉林华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无法参与第一期权益的行权,故公司拟对上述67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未行权的第一期权益予以注销,合计66.6万份。

 综上所述,公司本次合计注销股票期权78.60万份。

 三、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与授予数量调整的情况

 本次注销的实际股票期权数量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确认数为准。本次调整后,公司首次授予权益的股权激励对象总数由425人调整为421人,授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数量由1,411万份调整为1,332.40份,授予的预留权益总量不变仍为148.60万份。

 四、本次注销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注销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权益的部分权益,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也不会对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实施以及公司管理团队的勤勉尽职造成影响,公司管理团队将继续勤勉尽责,努力为股东创造价值。

 五、本次权益注销的后续工作安排

 公司董事会将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的规定,办理本次注销的相关手续,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六、公司独立董事发表的独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激励对象因离职、个人业绩考核未达到要求等原因,公司董事会对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和授予数量进行了调整,本次调整符合《管理办法》、《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号》、《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2号》、《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3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条件,同时也符合《吉林华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相关规定,本次调整合法、有效。

 七、公司监事会的核查意见

 鉴于公司4名激励对象离职与67名激励对象2015年度业绩考核未达标的原因,根据公司《吉林华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吉林华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同意公司将4名已离职的原激励对象持有的尚未行权的全部股票期权以及67名激励对象持有的首次授予的但尚未行权的第一期股票期权合计78.60万份全部予以注销。

 六、吉林功承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对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及行权价格调整、部分权益的注销,以及第一个行权期符合行权条件已获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备忘录》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

 七、 备查文件

 1、吉林华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

 2、吉林华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

 3、吉林华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4、吉林功承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吉林华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行权价格调整及第一个行权期符合行权条件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吉林华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7年8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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