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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08月02日 星期三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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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能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一 重要提示

 1 本半年度报告摘要来自半年度报告全文,为全面了解本公司的经营成果、财务状况及未来发展规划,投资者应当到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等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仔细阅读半年度报告全文。

 二 本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半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2 公司全体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

 3 本半年度报告未经审计。

 4 经董事会审议的报告期利润分配预案或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

 报告期内未有经董事会审议的利润分配预案及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

 三 公司基本情况

 2.1 公司简介

 ■

 ■

 2.2 公司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

 2.3 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 股

 ■

 2.4 截止报告期末的优先股股东总数、前十名优先股股东情况表

 □适用 √不适用

 2.5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变更情况

 □适用 √不适用

 2.6 未到期及逾期未兑付公司债情况

 √适用 □不适用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

 反映发行人偿债能力的指标:

 √适用 □不适用

 ■

 关于逾期债项的说明

 □适用 √不适用

 四 经营情况讨论与分析

 3.1 经营情况的讨论与分析

 2017年上半年,公司合并营业收入为714.34亿元,较上年同期(经重述,下同)上升11.36%;营业成本为632.27亿元,较上年同期上升39.03%;利润总额为17.32亿元,较上年同期下降87.14%;权益利润为7.88亿元,较上年同期下降89.88%;每股收益为0.05元,较上年同期减少0.46元。利润下降主要原因为燃料价格上涨。

 3.2 与上一会计期间相比,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和核算方法发生变化的情况、原因及其影响

 √适用 □不适用

 (a) 变更的内容及原因

 财政部于2017年4月及5月分别颁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42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以下简称“准则42号”)和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以下简称“准则16号(2017)”),其中准则42号自2017年5月28日起施行;准则16号(2017)自2017年6月12日起施行。

 采用上述企业会计准则后的主要会计政策已在附注五中列示。

 本公司及其子公司采用上述企业会计准则的主要影响如下:

 (i) 持有待售

 本公司及其子公司根据准则42号有关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或处置组的分类、计量和列报等规定,对存在的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及处置组进行了重新梳理,采用未来适用法变更了相关会计政策。采用该准则未对本公司及其子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ii) 政府补助

 本公司及其子公司根据准则16号 (2017) 的规定,对2017年1月1日存在的政府补助进行了重新梳理,采用未来适用法变更了相关会计政策。采用该准则未对本公司及其子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采用该准则后,对于与企业日常经营活动相关的政府补助,在计入利润表时,按照经济业务实质由原计入营业外收入改为计入其他收益。

 (b) 变更对当期财务报表的影响

 采用变更后会计政策编制的截至2017年6月30日止6个月期间合并利润表及利润表各项目、2017年6月30日合并资产负债表及资产负债表各项目,与假定采用变更前会计政策编制的这些报表项目相比,受影响项目的增减情况如下:

 本期会计政策变更对截至2017年6月30日止6个月期间合并利润表及利润表各项目的影响分析如下:

 ■

 本期会计政策变更对2017年6月30日合并资产负债表及资产负债表各项目无影响。

 3.3 报告期内发生重大会计差错更正需追溯重述的情况、更正金额、原因及其影响。

 □适用 √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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