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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08月02日 星期三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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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平安大华添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结果暨决议生效的公 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平安大华添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现将平安大华添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表决结果、决议及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情况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基金管理人”)旗下平安大华添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通知于2017年6月28日发布并以通讯方式召开,大会表决投票时间为2017年7月5日至2017年7月27日17:00,会议审议了《关于平安大华添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调整基金管理费率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平安大华添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调整基金托管费率相关事项的议案》(以下简称“本次会议议案”)。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为2017年7月4日,权益登记日本基金总份额为120,112,630.59份。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中,出具有效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为70,001,100.00份,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8.28%,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平安大华添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持有人大会(通讯方式)的召开条件。

 2017年7月31日,在本基金基金托管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授权代表的监督下,本基金管理人对本次大会表决进行了计票,北京市长安公证处对计票过程进行了公证,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对计票过程进行了见证。本次持有人大会的表决结果为: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中,出具有效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为70,001,100.00份,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8.28%,其中对《关于平安大华添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调整基金管理费率相关事项的议案》的表决情况:同意票所代表的基金份额为70,001,100.00份,占出具有效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的100%;反对票所代表的基金份额为0份,占出具有效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的0%,弃权票所代表的基金份额为0份,占出具有效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的0%。对《关于平安大华添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调整基金托管费率相关事项的议案》的表决情况:同意票所代表的基金份额为70,001,100.00份,占出具有效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的100%;反对票所代表的基金份额为0份,占出具有效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的0%,弃权票所代表的基金份额为0份,占出具有效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的0%。

 据此,同意本次会议议案的基金份额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平安大华添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议案有效通过。

 根据《平安大华添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公证费10,000元,律师费40,000元,合计50,000元)列入基金费用,由基金资产承担;其他费用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二、平安大华添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

 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的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于2017年7月31日表决通过了《关于平安大华添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调整基金管理费率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平安大华添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调整基金托管费率相关事项的议案》,本次大会决议自该日起生效。基金管理人将自该日起五日内将表决通过的事项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三、平安大华添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及基金托管费率实施方案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平安大华添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通过召开持有人大会的方式降低本基金基金管理费率与基金托管费率。具体如下:

 1、将本基金基金管理费年费率由0.60%调整为0.30%;

 2、将本基金基金托管费年费率由0.20%调整为0.10%。

 《平安大华添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平安大华添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其他涉及文件均做相应修订,修订后的基金合同将于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即本基金管理费及托管费自2017年7月31日起按照以上费率进行计提,计提方式以该日生效的基金合同为准。

 四、备查文件

 1、《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召开平安大华添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讯方式)的公告》

 2、《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召开平安大华添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讯方式)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

 3、《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召开平安大华添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讯方式)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4、《北京市长安公证处关于平安大华添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证书》

 5、《通力律师事务所关于平安大华添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一七年八月二日

 公 证 书

 (2017)京长安内经证字第27609号

 申请人: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1788478XL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三路星河发展中心大厦酒店01:419

 法定代表人:罗春风,男,一九六六年十月二十五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106196610254999

 委托代理人:范雨轩,男,一九八九年四月十三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106198904134534

 公证事项:现场监督公证

 申请人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申请人”)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委托范雨轩向我处提出申请,对平安大华添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计票过程和会议有关事宜进行现场监督。

 申请人向我处提交了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公证申请书、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平安大华添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等证明材料。

 经审查,申请人是平安大华添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管理人,为了优化投资成本,申请人与该基金的基金托管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决定以通讯方式召开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平安大华添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及基金托管费率的相关事宜。为了维护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平安大华添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申请人决定以通讯方式召开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关于平安大华添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及基金托管费率相关事项的议案》,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就该议案进行表决。我处受理了申请人的申请并指派本公证员具体承办。

 申请人经与有关部门协商,确定了召开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具体操作方案。按照该方案,申请人进行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内容的操作过程:

 1、申请人就召开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上述议案的事项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通过有关媒体(《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以及申请人官方网站)发布了正式公告,进行了有关信息披露,并确定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为本基金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

 2、申请人就上述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相关事项在媒体分别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九日、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发布了提示性公告;

 3、 申请人于二〇一七年七月五日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十七时通过上述公告载明的方式向基金持有人就审议上述议案的事项进行了告知,并且于二〇一七年七月五日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十七时向该基金的份额持有人征集了表决票。

 我处对申请人收集、统计有关表决票的数据及结果进行了抽查,其结果未见异常。

 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下午三时,本公证员及公证员助理刘乃寅在北京市长安公证处七层会议室出席了平安大华添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讯会议的计票会议。监督了申请人的授权代表范雨轩、赵忠强对截止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十七时的表决票进行汇总并计票,基金托管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授权代表王贝贝一并出席了计票会议并对计票过程进行了监督。

 经现场统计,截止至权益登记日,该基金总份额共有120,112,630.59份,参与本次通讯方式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总计持有70,001,100.00份,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8.28%,达到法定召开持有人大会的条件,符合《基金法》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在上述表决票中,表示同意意见的表决票代表的基金份额为70,001,100.00份,占参加本次大会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100%;表示反对意见的表决票代表的基金份额为0份,占参加本次大会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0.00%;表示弃权意见的表决票代表的基金份额为0份,占参加本次大会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0.00%。

 依据上述事实,兹证明,本次以通讯方式召集的持有人大会对会议通知列明的审议事项进行了表决,未对会议通知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会议表决结果符合《基金法》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并符合《基金法》和《基金合同》规定的会议议案通过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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