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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08月02日 星期三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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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万里扬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14万里债”公司债券不上调票面利率暨债券持有人回售实施办法的第三次提示性公告

 证券代码:002434 证券简称:万里扬 公告编号:2017-045

 债券代码:112221 债券简称:14万里债

 浙江万里扬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14万里债”公司债券不上调票面利率暨债券持有人回售实施办法的第三次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根据浙江万里扬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发行人”)2014年8月22日发布的《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约定,公司有权决定在2014年公司债券(债券代码:112221,债券简称:14万里债。以下简称“14万里债”或“本期债券”)存续期间的第3年末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和投资者回售选择权,本期债券在存续期前3年的票面利率为7.40%,在本期第3年末,根据当前的市场环境及公司实际情况,本公司选择不上调本期债券的票面利率,即本期债券存续期后2年的票面利率仍维持7.40%不变。

 2.根据《募集说明书》的约定,本公司发出是否上调本期债券票面利率的公告后,债券持有人有权在债券存续期第3个计息年度付息日将其持有的本期债券全部或部分按面值回售给发行人,或放弃回售选择权,继续持有本期债券。

 3.回售价格:人民币100元/张(不含利息)。

 4.回售申报日:2017年7月31日、8月1日、8月2日。

 5.回售资金到账日:2017年8月28日。

 6.投资者参与回售等同于以人民币100元/张(不含利息)卖出持有的“14万里债”。截至本公告发出前一交易日,“14万里债”的收盘净价为102元/张,高于回售价格,投资者参与回售可能会带来损失,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7.投资者回售部分债券享有2016年8月26日至2017年8月25日期间利息。

 一、本期债券基本情况

 1.债券名称:浙江万里扬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期债券”)

 2.债券简称:14万里债

 3.债券代码:112221

 4.发行价格:本期债券按面值发行,票面金额为100元。

 5.发行规模:本期债券发行规模为7.5亿元。

 6.债券期限:本期债券期限5年(附第3年末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和投资者回售选择权)。

 7.债券利率:票面利率7.4%(本次债券票面利率在债券存续期的前3年固定不变,发行人有权在本次债券存续期的第3年末决定是否行使利率上调选择权)。

 8.起息日:本期债券的起息日为2014年8月26日。

 9.付息日:本期债券的付息日为2015年至2019年每年的8月26日(如遇法定及政府指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付息款项不另计利息)。如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其回售部分债券的付息日为2015年至2017年每年的8月26日(如遇法定及政府指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付息款项不另计利息)。

 10.付息、兑付方式:本期债券本息支付将按照本期债券登记机构的有关规定统计债券持有人名单,本息支付方式及其他具体安排按照债券登记机构的相关规定办理。

 11.发行人利率上调选择权:发行人有权决定是否在本期债券存续期的第3年末上调本期债券后两年的票面利率。发行人将于本期债券第3个计息年度付息日前的第20个交易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发布关于是否上调本期债券票面利率以及上调幅度的公告。若发行人未行使利率上调权,则本期债券后续期限票面利率仍维持原有票面利率不变。

 12.投资者回售选择权:发行人发出关于是否上调本期债券票面利率及上调幅度的公告后,投资者有权选择在本期债券的第3个计息年度的投资者回售登记期内进行登记,将持有的本期债券按面值全部或部分回售给发行人,或选择继续持有本期债券。

 13.回售申报:自发行人发出关于是否上调票面利率及上调幅度的公告之日起3个交易日内,债券持有人可通过指定的方式进行回售申报。债券持有人的回售申报经确认后不能撤销,相应的公司债券份额将被冻结交易;回售申报期不进行申报的,则视为放弃回售选择权,继续持有并接受上述关于是否上调票面利率及上调幅度的决定。

 14.信用等级:经鹏元资信评估有限公司综合评定,发行人主体长期信用等级为AA,本期债券信用等级为AA。

 15.担保情况:本期债券由万里扬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全额无条件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16.上市时间和地点:本期债券于2014年10月17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二、本期债券利率调整情况

 公司本期债券在存续期的前三年(2014年8月26日-2017年8月25日),票面利率为7.40%。本期债券在存续期的后两年(2017年8月26日-2019年7月25日),票面利率仍为7.40%。本期债券采用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

 三、本期债券回售实施办法

 1.投资者回售选择权:投资者可选择全部回售、部分回售或不回售。

 2.风险提示:投资者参与回售等同于以人民币100元/张(不含利息)卖出持有的“14万里债”。截至本公告发出前一交易日,“14万里债”的收盘价为102元/张,高于回售价格,投资者参与回售可能会带来损失,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3.回售申报日:2017年7月31日、8月1日、8月2日。

 4.回售价格:人民币100元/张(不含利息)。以10张(即面值合计人民币1,000元)为一个回售单位,回售金额必须是1,000元的整数倍且不少于1,000元。

 5.回售申报办法:投资者可选择将持有的债券全部或部分回售给发行人,在回售申报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回售申报,当日可以撤单,当日收市后回售申报一经确认,不能撤销。相应的债券将被冻结交易,直至本次回售实施完毕后相应债券被注销。如果当日未能申报成功,或有未进行回售申报的债券余额,可于次日继续进行回售申报(限申报登记期内)。

 6.选择回售的投资者须于回售申报日进行申报,逾期未办理回售申报手续即视为投资者不回售,同意继续持有“14万里债”并接受上述关于不上调“14万里债”票面利率的决定。

 四、回售部分债券付款情况

 1.回售资金到账日:2017年8月28日。

 2.回售部分债券享有2016年8月26日至2017年8月25日的期间利息,票面年利率为7.40%。每手“14万里债”(面值1,000元)派发利息为人民币74.00元(含税),扣税后个人、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人取得的实际每手派发利息为59.20元,扣税后非居民企业(包含QFII、RQFII)取得的实际每手派发利息为66.60元。

 3.付款方式:本公司将按照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的登记结果对本期债券回售部分支付本金及利息,该回售资金通过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清算系统进入投资者开户的证券公司的登记公司备付金账户中,再由证券公司在回售资金发放日划付至投资者在该证券公司的资金账户中。

 五、回售申报期间的交易

 本期债券在回售申报期间将继续交易,回售部分债券在回售申报日收市后将被冻结。

 六、关于本次回售所付利息缴纳所得税的说明

 (一)个人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持有者应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收入个人所得税,征税税率为利息额的20%。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612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统一由各付息网点在向债券持有人支付利息时负责代扣代缴,就地入库。

 (二)居民企业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对于持有本期公司债券的居民企业,其债券利息所得税自行缴纳,每手“14万里债”面值1,000元实际派发利息为74.00元(含税)。

 (三)非居民企业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号)以及《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等规定,本期债券非居民企业(包括QFII、RQFII)债券持有者取得的本期债券利息应缴纳10%企业所得税,由公司负责代扣代缴。非居民企业债券持有者如需获取完税证明,请于2017年8月31日前(含当日)填写附件列示的表格传真至联系地址,并请将原件签章后寄送至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四)其他债券持有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其他债券持有者的债券利息所得税需自行缴纳。

 七、本期债券回售的相关机构

 (一)发行人

 名称:浙江万里扬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河清

 联系人:张雷刚、蒋昊

 电话:0579-82216776

 传真:0579-82212758

 (二)保荐机构、主承销机构、债券受托管理人

 名称: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沈继宁

 联系人:叶伟锋、任诗嘉

 联系地址:杭州市杭大路15号嘉华国际商务中心1106室

 电话:0571-87821337

 传真:0571-87821337

 (三)托管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2012号深圳证券交易所广场22-28楼

 联系人:赖达伦

 电话:0755-21899325

 传真:0755-21899325

 特此公告。

 浙江万里扬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7年8月2日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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