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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08月02日 星期三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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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659 证券简称:*ST中富 公告编号:2017-065
珠海中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回复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珠海中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7年7月20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公司管理部送达的《关于对珠海中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公司部关注函[2017]第97号),收到该函后,公司董事会给予高度重视,经公司董事会核查和落实,对所述问题进行回复,现将公司对该函的回复公告如下:

 问题1、请你公司通过函询捷安德、查询司法公开信息等方式,核实并说明捷安德相关股份被质押给申请人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以下简称“申请人”或“江苏银行深圳分行”)、申请人向法院提出实现担保物权申请,以及捷安德收到《民事裁定书》【(2016)粤0304民特28号】、【(2016)粤0304民特29号】、【(2017)粤0304民特11、17号】、【(2017)粤0304民特16号】、《执行通知书》【(2017)粤0304执9497-9480号】等司法文书的确切时间,同时请说明相关主体是否就上述事项真实、准确、完整且及时地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如否,请你公司详细说明你公司之前为查明捷安德股权质押、司法裁判和强制执行等事项以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所采取的措施以及捷安德的配合情况。

 回复:

 经公司核实,深圳市捷安德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捷安德”)持有的公司146,473,200股(占贵公司股份总数的11.39%),于2015年1月20日全部质押给江苏银行深圳分行,相关质押登记手续于2015年1月20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完毕。

 江苏银行深圳分行于2016年5月6日向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福田法院”)提出实现担保物权申请。

 捷安德于2016年6月14日向法院应诉,于2017年2月7日收到《民事裁定书》【(2016)粤0304民特28号】、【(2016)粤0304民特29号】。

 捷安德于2017年2月20日向福田法院提出异议,于2017年5月25日收到《民事裁定书》【(2017)粤0304民特11、17号】、【(2017)粤0304民特16号】。

 捷安德于2017年7月14日收到《执行通知书》【(2017)粤0304执9497-9480号】”。

 公司于2017年7月17日收到捷安德发来《执行通知书》,当日公司立即要求捷安德告知更详细的情况,捷安德于2017年7月18日发来上述四份《民事裁定书》,公司及时进行了信息披露(2017年7月19日,《关于控股股东收到〈民事裁定书〉、〈执行通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17-064),捷安德在事项发生之时未及时主动将相关情况告知公司,公司认为捷安德未能就上述事项真实、准确、完整且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为核实捷安德持有公司股权被质押及将强制执行的情况,公司采取了相关措施,核查情况如下:

 公司于2015年1月22日收到公司控股股东深圳市捷安德实业有限公司的通知,捷安德公司将其持有的公司无限售流通股146,473,2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1.39%)质押给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相关质押登记手续已于2015年1月20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完毕。公司于2015年1月23日及时对外进行了信息披露。

 2015年6月以来,经公司自主查询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股份冻结数据系统,发现捷安德公司持有我司的146,473,200股股份于2015年3月起已被司法冻结及发生12单司法轮候冻结事项。

 自2015年6月起至公司知晓捷安德持有公司股份将被强制执行止,公司或按深交所来函要求,或自主向捷安德发出了多份问询函,要求其就股份质押及司法冻结事项向公司通报具体情况及最新进展,主要函件如下:

 ■

 捷安德对上述问询函进行了回复,公司根据捷安德的回函,及时、准确、完整的将回复内容进行了信息披露。

 除向捷安德公司发函询问外,公司也定期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查询了解股份冻结数据信息。

 问题2、我部在《关于对珠海中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年报问询函》(公司部年报问询函〔2017〕第152号)等函件中多次问询捷安德持有你公司股份被质权人执行的情况及可能性,你公司历次答复均未披露本次司法判决情况,请你公司详细说明之前为查明相关事项并答复我部问询所采取的措施以及捷安德的配合情况。

 回复:

 捷安德持有的公司股权于2016年5月6日,由质权人江苏银行深圳分行向福田法院提出实现担保物权申请,进入被质权人执行的司法诉讼阶段。

 在此后公司收到贵部于2016年9月26日发来《关于对珠海中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半年报问询函》(公司部半年报问询函[2016]第17号)、2017年5月12日发来《关于对珠海中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年报问询函》(公司部年报问询函[2017]第152号),问询捷安德持有公司股份被质权人执行的情况及可能性,公司在收到来函后均立即发函给捷安德问询相关事项,捷安德在回函中从未提及本次司法诉讼及判决事项,均表示:“正积极的与各债权人进行沟通,有望对债务进行清偿或达成债务减免协议,上述质押及司法冻结不会导致捷安德公司对我司控制权发生变动的危险后果”、“股份质押仍在质押权期限内,在可预计的未来一段时间不会发生违约的行为,质权人亦不会执行质权”,同时也多次回函中表示“不存在其他应告知公司而未告知的重大信息”。鉴于此公司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无法披露本次司法裁定情况。公司在2017年7月17日知晓本次司法裁定及强制执行事项后,立即连续发函给捷安德要求其提供更加详细的情况及事项最新进展情况,捷安德进行了回复。公司在收到回函后第一时间进行了信息披露。

 除向捷安德公司发函询问外,公司也定期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查询了解股份冻结数据信息。

 问题3、《公告》显示,福田法院在《民事裁定书》【(2016)粤0304民特28号】中裁定准许拍卖、变卖捷安德名下你公司股票56,473,200股,其后又在《民事裁定书》【(2017)粤0304民特16号】中驳回捷安德提出的异议;另外,其在《民事裁定书》【(2016)粤0304民特29号】中裁定准许拍卖、变卖捷安德名下你公司股票90,000,000股,其后又在《民事裁定书》【(2017)粤0304民特11、17号】中驳回捷安德提出的异议。之后,因捷安德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江苏银行深圳分行于2017年6月5日向福田法院申请对捷安德公司强制执行,福田法院在《执行通知书》【(2017)粤0304执9497-9480号】中要求捷安德公司应当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指定的行为的,福田法院将强制或者委托有关单位或者其他人完成。

 以上事项可能导致捷安德减持你公司股份。请你公司函询捷安德,要求其说明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生效法律文书指定的行为”的具体含义,并结合《执行通知书》【(2017)粤0304执9497-9480号】的要求说明其下阶段履行相关担保义务或者拍卖、变卖你公司股票的安排或者因法院的强制执行而导致你公司股票被拍卖、变卖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拍卖、变卖你公司股票的方式、数量和时间安排。

 回复:

 公司收到关注函后立即发函询问捷安德,捷安德回函原文如下:

 “《执行通知书》【(2017)粤0304执9497-9480号】“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生效法律文书指定的行为”的具体含义为:

 1)福田法院在《民事裁定书》【(2016)粤0304民特28号】和【(2017)粤0304民特16号】中裁定准许拍卖、变卖被申请人我司名下*ST中富(证券代码000659)56473200股。申请人江苏银行在本金2亿元及利息7155725元,复利90761.1元(上述利息、复利暂计至2016年3月8日,其后利息、罚息、复利按合同约定计至款项还清之日),律师费1865217.97元的范围内优先受偿。申请费1087358.29元(申请人已预交),由被申请人负担。

 2)福田法院在《民事裁定书》【(2017)粤0304民特11、17号】中裁定准许拍卖、变卖被申请人我司名下*ST中富(证券代码000659)9000万股。申请人江苏银行在本金2.3亿元及利息7373169.44元,复利102412.17元、罚息4403250元(上述利息、复利暂计至2016年3月8日,其后利息、罚息、复利按合同约定计至款项还清之日),律师费2176909.48元的范围内优先受偿。申请费1262078.7元(申请人已预交),由被申请人负担。

 我司正积极与江苏银行进行沟通,有望对债务进行清偿或达成债务减免协议。本司目前无法确定拍卖、变卖持有的贵司股票的安排,或者因法院的强制执行而导致本司持有的贵司股票被拍卖、变卖的情况。”

 针对上述事项,公司将持续密切关注进展情况,及时采取问询捷安德、查询法院公开信息等各种方式了解事态进展。

 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严格遵守《证券法》、《公司法》等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珠海中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8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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