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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重要提示
1、本次会议召开期间没有增加、否决或变更的提案;
2、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结合网络投票方式进行。
二、会议召开的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7年7月26日下午2时30分;
网络投票时间: 2017年7月25日至2017年7月26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年7月26日上午9:30—11:30,下午1:00-3: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年7月25日下午3:00 至2017年7月26日下午3:00 的任意时间。
2、会议召开地点
深圳市福田区笋岗西路3009号万泽大厦四楼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采取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
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
董事长黄振光先生。
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出席情况
参加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合计7人,代表股份266,557,069股,占公司总股份数的 54.2020%。
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有3人,代表股份数266,470,701股,占公司总股份数的54.1844%;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有4人,代表股份数86,368股,占公司总股份数的0.0176 %。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中小股东6人,代表股份8,946,194股,占公司股份总数1.8191%。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四、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根据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表决情况,会议审议及表决结果如下:
审议通过《公司截至2016年12月31日止的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266,535,701股,占有效表决权股数99.9920%;反对21,368股,占有效表决权股数0.0080%;弃权0股,占有效表决权股数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8,924,82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7611%;反对 21,36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2389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彭文文、李敏律师
结论性意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提案和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有关决议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1、公司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万泽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万泽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7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