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659 证券简称:中泰桥梁 公告编号:2017-076
江苏中泰桥梁钢构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减持
股份实施进展的补充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江苏中泰桥梁钢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泰桥梁”或“公司”)于2017年7月26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了《关于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减持股份的实施进展的公告》。金陵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陵投资”)与浙江慧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慧科”)于2017年7月24日签订了《股份转让协议书》,约定金陵投资以协议转让方式将其持有的公司3,006万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比例6.03%)转让给浙江慧科,转让价格为18.8元/股。现按照有关要求,对该公告补充如下:
一、金陵投资在完成以协议转让方式减持公司股份后,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第六条所规定内容,继续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二、在以上协议转让完成后,浙江慧科作为公司持股5%以上的股东,将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除上述补充内容外,原公告其他内容不变。
特此公告。
江苏中泰桥梁钢构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7年7月27日
江苏中泰桥梁钢构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江苏中泰桥梁钢构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中泰桥梁
股票代码:002659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金陵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公司住所:北京市石景山区八大处高科技园区西井路3号3号楼5533室
通讯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1号来福士中心办公楼20层
股份变动性质:股份减少
签署日期:2017年7月26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本报告书系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编制。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公司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依据《证券法》、《收购办法》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江苏中泰桥梁钢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泰桥梁”或“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持股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在中泰桥梁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信息披露义务人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第一节 释义
本报告书中,除非另有说明,下列简称具有如下特定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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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金陵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基本情况
名称:金陵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注册地:北京市石景山区八大处高科技园区西井路3号3号楼5533室
法定代表人:王广宇
注册资本:200,000万元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562072882G
企业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项目投资;投资管理;投资咨询;经济信息咨询。
经营期限:2010年09月21日-2030年09月20日
通讯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1号来福士中心办公楼20层
邮政编码:100007
联系电话:010-64028852
主要股东:王广宇、华软投资(北京)有限公司
金陵投资的董事及主要负责人的基本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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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截至2017年7月24日,金陵投资持有苏州天马精细化学品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简称:天马精化,股票代码:002453)25.01%的股份。
金陵投资及其一致行动人西藏华富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持有甘肃莫高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简称:莫高股份,股票代码:600543)15.02%的股份。
第三节 持股目的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
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权益变动主要是出于满足公司自身发展需要。
二、未来十二个月持股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金陵投资将在未来 12 个月内继续减持中泰桥梁股份。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将严格按照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本次权益变动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比例
金陵投资以协议转让的方式减持公司股份。本次权益变动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一致行动人持有中泰桥梁股份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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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次《股份转让协议书》的主要内容
2017年7月24日,金陵投资与浙江慧科签署的《股份转让协议书》主要内容如下:
1、转让股份数量、比例
浙江慧科协议受让金陵投资持有的中泰桥梁3,006万股股份,占中泰桥梁总股本的6.029%。
2、股份转让价款
标的股份转让价格为18.80元/股,标的股份转让价款为人民币56,512.8万元。
3、付款安排
股份转让支付条件包括:
(1)本协议项下股票转让的各项文件已经协议各方妥为签署,且各方已就签署和履行该等文件取得了全部必须的批准、同意和授权;签署该等文件不违反任何对其有约束力的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合同协议的规定或约定;
(2)标的股份不存在任何权利限制,包括但不限于:已与其他第三方签署或即将签署处置(转让、出质、代持、优先安排等)标的股份的任何协议;针对标的股份的悬而未决的争议、纠纷、诉讼、仲裁、司法或可能导致标的股份权利被限制之行政程序或政府调查;导致标的股份被冻结、查封的情形等;
(3)金陵投资对标的股份拥有完整的所有权。标的股份过户后,浙江慧科将依法对标的股份拥有全部的、完整的所有权以及由此所衍生的所有股东权利和权益,并且金陵投资或者其它任何第三人针对标的股份不享有任何处置权、收益权或者其它任何权利。
(4)于协议书生效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向金陵投资支付首笔股份转让价款人民币6,512.8万元(大写:人民币陆仟伍佰壹拾贰万捌仟元整)。在标的股份登记在浙江慧科名下后10个工作日内,浙江慧科向金陵投资支付第二笔股份转让价款人民币50,000万元(大写:人民币伍亿元整)
4、股权过户安排
金陵投资在收到浙江慧科支付的首笔股票转让款后的3个工作日内,将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股份协议转让审批的全部材料准备完毕,并保证材料完备。
金陵投资应于收到上述首笔股份转让价款后的5个工作日内,在浙江慧科配合下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标的股份协议转让申请材料。若因政策、审批流程等非主观因素导致标的股份在本协议书签署后60日内未能过户成功的,双方可协商延期。
若中泰桥梁股票在本协议签署日至股份过户日期间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行为,则股票转让总价不变,股份转让数量应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相应增加。
三、须遵守的相关规定
金陵投资在完成以协议转让方式减持公司股份后,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第六条所规定内容,继续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上述人员的直系亲属在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前六个月内不存在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法律适用以及为避免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而必须披露的其他信息,以及本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事项。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金陵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王广宇
2017年7月26日
第七节 备查文件
1、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2、信息披露义务人董事、主要负责人的名单及其身份证明
3、《股权转让协议书》;
4、其他备查文件
上述文件备置地点:江苏中泰桥梁钢构股份有限公司
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表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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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义务人:金陵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广宇
日期:2017年7月26日
江苏中泰桥梁钢构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简称:中泰桥梁
股票代码:002659
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信息披露义务人:浙江慧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地:萧山区宁围街道民和路501号联合中心北区1幢401室
通信地址:萧山区宁围街道民和路501号联合中心北区1幢401室
股份变动性质:持股数量上升
签署日期:2017年7月26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为“《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提要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以下简称“《准则15号》”)及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编写本报告书。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依据《证券法》、《收购办法》、《准则15号》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江苏中泰桥梁钢构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持股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江苏中泰桥梁钢构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本信息披露义务人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释 义
本报告书中,除非另有说明,下列简称具有以下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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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浙江慧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基本情况
名称:浙江慧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萧山区宁围街道民和路501号联合中心北区1幢401室
法定代表人:方业昌
注册资本:3000.000000万人民币
营业执照注册号:91330109MA27Y0N92H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经营范围:受托企业资产管理,非证券业务的投资咨询(未经金融等监管部门批准,不得从事向公众融资存款、融资担保、代客理财等金融服务);企业管理咨询;经济信息咨询(除商品中介)、教育信息咨询(除出国留学中介)、财务信息咨询(除会计记账);承办展览展示;会议服务**
经营期限:2016年06月21日-9999年09月09日
税务登记证号码:91330109MA27Y0N92H
通讯地址:萧山区宁围街道民和路501号联合中心北区1幢401室
邮政编码:311215
联系电话:82318949
主要股东:岳喜伟 方业昌
浙江慧科的董事及主要负责人的基本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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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持有、控制其他境内或境外上市公司发行在外股份总额5%以上的情况。
第二节 权益变动目的及持股计划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
信息披露义务人浙江慧科协议受让金陵投资所持上市公司3,006万股。
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受让中泰桥梁,主要因为看好上市公司未来发展前景,期望取得投资收益。
二、未来持股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在未来12个月,信息披露义务人不排除在符合并遵守现行有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基础上增持上市公司股份之可能性。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将严格按照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本次权益变动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比例
信息披露义务人分别以协议转让和认购新股的方式获得上市公司权益。本次权益变动前和受让股份完成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中泰桥梁股份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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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次《股份转让协议》的主要内容
2017年7月24日,浙江慧科与金陵投资签署的《股份转让协议书》主要内容如下:
1、转让股份数量、比例
浙江慧科拟协议受让金陵投资持有中泰桥梁3,006万股股份,占中泰桥梁总股本的6.029%。
2、股份转让价款
标的股份每股转让价格为18.80元/股,标的股份转让价款为人民币565,128,000.00元。
3、付款安排
股份转让支付条件包括:
(1)本协议项下股票转让的各项文件已经协议各方妥为签署,且各方已就签署和履行该等文件取得了全部必须的批准、同意和授权;签署该等文件不违反任何对其有约束力的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合同协议的规定或约定;
(2)标的股份不存在任何权利限制,包括但不限于:已与其他第三方签署或即将签署处置(转让、出质、代持、优先安排等)标的股份的任何协议;针对标的股份的悬而未决的争议、纠纷、诉讼、仲裁、司法或可能导致标的股份权利被限制之行政程序或政府调查;导致标的股份被冻结、查封的情形等;
(3)金陵投资对标的股份拥有完整的所有权。标的股份过户后,浙江慧科将依法对标的股份拥有全部的、完整的所有权以及由此所衍生的所有股东权利和权益,并且金陵投资或者其它任何第三人针对标的股份不享有任何处置权、收益权或者其它任何权利。
(4)于协议书生效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向金陵投资支付首笔股份转让价款人民币6,512.8万元(大写:人民币陆仟伍佰壹拾贰万捌仟元整)。在标的股份登记在浙江慧科名下后10个工作日内,浙江慧科向金陵投资支付第二笔股份转让价款人民币50,000万元(大写:人民币伍亿元整)
4、股权过户安排
金陵投资应于收到上述首笔股份转让价款后的3个工作日内将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股份协议转让审批的全部材料准备完毕,并保证材料完备。
金陵投资应于收到上述首笔股份转让价款后的5个工作日内,在浙江慧科配合下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标的股份协议转让申请材料。若因政策、审批流程等非主观因素导致标的股份在本协议书签署后60日内未能过户成功的,双方可协商延期。
若中泰桥梁股票在本协议签署日至股份过户日期间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行为,则股票转让总价不变,股份转让数量应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相应增加。
三、变动股份的权益受限制情况
浙江慧科通过股份转让所持股份其他无附加特殊条件、不存在补充协议、协议双方没有就股份表决权的行使存在其他安排。
四、本次权益变动之前,信息披露义务人不持有中泰桥梁股权;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系中泰桥梁持股5%以上股东。
五、浙江慧科作为公司持股5%以上的股东,将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上述人员的直系亲属在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前六个月内不存在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
第五节 其他重大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根据法律适用以及为避免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信息。
第六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声明
信息披露义务人就本次权益变动作出如下声明:
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浙江慧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方业昌
签署日期:2017年7月26日
第七节 备查文件
1、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营业执照;
2、信息披露义务人董事、主要负责人的名单及其身份证明
3、《股份转让协议书》;
上述文件备置地点:江苏中泰桥梁钢构股份有限公司
附表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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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义务人:浙江慧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方业昌
日期:2017年7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