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一、担保情况概述
浙江京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7年7月25日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新昌支行(以下简称“交通银行”)签订《保证合同》,同意为全资子公司上虞京新药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虞京新”)向交通银行申请最高额度为人民币1.3亿元的债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所保证的债权为自2017年7月25日至2019年7月25日期间上虞京新与交通银行所签署的主合同而享有的一系列债权。
截止公告日,该《保证合同》项下实际发生担保金额为630万元。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1、公司名称:上虞京新药业有限公司
2、注册地点:浙江杭州湾上虞工业园区纬三路31号
3、法定代表人:王能能
4、成立时间:2004年12月17日
5、主营业务:原料药制造、非无菌原料药制造、危险化学品无仓储批发、其他化工中间体销售和进出口业务贸易。
6、上虞京新目前注册资本1.5亿元;上虞京新为本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公司所占股权比例100%。
7、截止2017年3月31日,该公司总资产66418.02万元,净资产43532.44万元,资产负债率为34.46%(以上数据未经审计)。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1、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2、保证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的主债权、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为实现债权的费用和其他所有应付的费用。
3、保证期间:为主合同项下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两年止。
四、审批意见
根据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及2016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同意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贷款担保总额不超过人民币6亿元,其中为上虞京新提供的贷款担保总额不超过人民币5亿元,为浙江京新药业进出口有限公司提供的贷款担保总额不超过人民币1亿元。期限自公司2016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2年内有效,授权公司董事长(或其授权代表)与金融机构签订(或逐笔签订)具体担保协议。
本次担保是公司为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担保金额在公司2016年度股东大会批准的担保额度范围内。
五、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止公告日,公司累计发生对外担保数量为3330万元(公司与中信银行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及交通银行签订的《保证合同》的担保限额合计为2.6亿元,占公司2016年度经审计净资产238100.77万元的10.92%),占公司2016年度经审计净资产238100.77万元的1.40% ,全部为对全资子公司上虞京新的担保。
截止公告日,公司无对外逾期担保。
六、备查文件
1、《保证合同》
2、《开立银行承兑汇票合同》
3、《京新药业2016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特此公告。
浙江京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O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