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或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2017年7月26日(星期三)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2017年7月25日(星期二)至2017年7月26日(星期三)。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年7月26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年7月25日下午15:00—2017年7月26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新桥芙蓉工业区B区芙蓉五路72号二栋三楼1号会议室
3、会议召集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
4、投票方式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社会公众股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
5、会议主持人: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张浩宇先生主持召开。
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10人,代表股份数204,671,14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0.4960%。其中:
(1)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6人,代表股份数193,148,65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6.5273%。
(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4人,代表股份数11,522,48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9688%。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5人,代表股份数17,376,62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9851%。其中:
(1)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1人,代表股份数5,854,13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164%。
(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4人,代表股份数11,522,48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9688%。
3、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出席了本次会议,部分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投资设立并购基金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关联股东张浩宇、吴瑛、吴琪、吴全红、深圳凯合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回避表决,其他非关联股东对本议案进行了表决。
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总表决情况:
同意17,376,62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非关联股东所持股份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非关联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非关联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7,376,62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2、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04,671,14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7,376,62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3、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深圳市凯中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04,671,14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7,376,62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三、律师见证情况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二)律师姓名:董萌、王颖
(三)结论性意见: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审议的议案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治理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其他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深圳市凯中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深圳市凯中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二○一七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凯中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7年7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