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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江苏省政府要求,江苏宁沪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312国道沪宁段于2015年9月16日零时起提前终止收费经营权,经江苏省国资委批复确认,由江苏交通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交通控股”)从留存收益中支付本公司经济补偿金人民币 1,316,049,634 元。有关详情请参见本公司于2015年12月21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香港联合交易所网站www.hkexnews.hk 刊登的公告。
于2015年12月24日、12月25日,本公司分别收到交通控股第一期补偿款人民币326,419,854元、200,000,000元。有关详情请参见本公司于2015年12月30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香港联合交易所网站www.hkexnews.hk 刊登的公告。
于2016年9月6日,本公司收到交通控股第二期补偿款人民币394,814,890元。有关详情请参见本公司于2016年9月10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香港联合交易所网站www.hkexnews.hk 刊登的公告。
于2017年7月25日,本公司收到交通控股剩余补偿款人民币394,814,890元。至此,所有补偿款项已全部结清。
特此公告。
江苏宁沪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