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议案和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的时间: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17年7月26日下午15:00;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7年7月25日~7月26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17年7月26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 (http://wltp.cninfo.com.cn)投票时间为2017年7月25日15:00至2017年7月26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公司会议室。
3、会议的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副董事长杨杰
6、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7、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39名,代表股份 54,290,66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17%,其中出席本次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4名,代表股份49,024,83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92%;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共 35 名,代表股份5,265,83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25%。
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以外的股东)共38人,代表股份5,746,32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45%。
8、公司董事、监事和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参加了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了会议的各项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1、“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的审议表决情况:
①总体表决情况:54,269,227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 %;21,440股反对,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 0股弃权,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
②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5,724,887股同意,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3%;21,44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7%;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③表决结果:获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审议通过。
2、“关于修改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的审议表决情况:
①总体表决情况:54,270,567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20,100股反对,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 0股弃权,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②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5,726,227股同意,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5%;20,10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5%;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③表决结果:审议通过。
3、“关于增补崇学文为公司董事的议案”的审议表决情况:
①总体表决情况:54,269,227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21,440股反对,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0股弃权,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②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5,724,887股同意,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3%; 21,440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7 %; 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
③表决结果:审议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由山东博翰源律师事务所的杜鹃、宿扬帆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人员的资格及表决程序等相关事宜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2、山东博翰源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山东山大华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