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公司控股子公司徐州中央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徐百大”)为徐州白云大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白云大厦”)提供借款担保纠纷一案(公司收购“徐百大”前发生的担保事项),已经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详见公司公告临2015-001),现将执行情况公告如下:
一、诉讼判决情况
经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并作出(2014)徐商初字第0030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1、被告徐州白云大厦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向原告 DAC 中国特别机遇(巴巴多斯)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 2329 万元。
2、被告徐州白云大厦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向原告DAC 中国特别机遇(巴巴多斯)有限公司支付借款利息(以人民币 925 万元为本金,按照编号为 2003 年淮东字第 0017 号的《人民币中长期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标准,自2003年6月30日起据实计算至2009年6月17日止;以人民币1404万元为本金,按照编号为 2003 年淮东字第 0018 号的《人民币中长期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标准,自2003年6月30日起据实计算至2009年6月17日止)
3、被告徐州中央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徐州白云大厦股份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徐州中央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以后,有权向被告徐州白云大厦股份有限公司追偿。
4、驳回原告DAC 中国特别机遇(巴巴多斯)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诉讼执行情况
近日,“徐百大”接到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经申请执行人DAC中国特别机遇(巴巴多斯)有限公司申请,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查封并司法拍卖了“徐百大”所持有的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股权100万股,该股权价值经评估确认为802.44万元,司法拍卖成交价格为904.44万元。
三、对公司的影响
上述借款担保事项是“徐百大”的历史遗留问题,本公司收购“徐百大”前已经发生,本公司在历年的年度报告中均披露逾期担保的本息金额,经对“白云大厦”经营状况分析和预测,估计“白云大厦”偿还上述债务的可能性不大,公司已对逾期担保全额计提预计负债。
“徐百大”承担保证责任以后,有权向“白云大厦”追偿。因本次司法拍卖金额不足偿还借款本息,不排除DAC中国特别机遇(巴巴多斯)有限公司再次申请执行“徐百大”资产的情况,本公司将密切关注该事项的进展,及时履行信息披露。
特此公告。
南京中央商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 6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