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1199 证券简称:江南水务 编号:临2017-029
债券代码:113010 债券简称:江南转债
转股代码:191010 转股简称:江南转股
江苏江南水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江南转债”跟踪信用评级结果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跟踪评级结果:公司主体长期信用等级为“AA”,评级展望 “稳定”;公司公开发行的“江南转债”的债项信用等级为“AA”。
● “江南转债”仍可作为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的质押券
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江苏江南水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委托信用评级机构联合信用评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合评级”)对本公司2016年3月18日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江南转债”)进行了跟踪信用评级。
本公司前次主体信用评级结果为AA;江南转债前次评级结果为AA;评级机构为联合评级;评级时间为 2016年6月15日。
联合评级在对本公司经营状况及相关行业进行综合分析与评估的基础上,于2017年6月20日出具了《江苏江南水务股份有限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2017年跟踪评级报告》(联合评字[2017]750号),评级结果如下:本公司主体长期信用等级为“AA”,评级展望 “稳定”;本公司公开发行的“江南转债”的债项信用等级为“AA”。
本次跟踪信用评级报告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特此公告。
江苏江南水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
证券代码:601199 证券简称:江南水务 公告编号:2017-030
转债代码:113010 转债简称:江南转债
转股代码:191010 转股简称:江南转股
江苏江南水务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分配比例
A股每股现金红利0.11元
相关日期
■
差异化分红送转: 否
一、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2017年5月17日的 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方案
1. 发放年度: 2016年年度
2. 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3. 分配方案: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935,206,475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11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102,872,712.25元。
三、 相关日期
■
四、 分配实施办法
1. 实施办法
(1)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派送红股或转增股本的,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股东持股数,按比例直接计入股东账户。
2. 自行发放对象
公司股东江阴市城乡给排水有限公司、江阴市公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江南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直接派发。
3. 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公司股份的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和《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有关规定,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人民币 0.11元。
对个人持股1年以内(含1年)的,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11元,待个人转让股票时,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证券登记结算公司,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应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上市公司,上市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具体实际税负为:股东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 年(含1 年)的,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
(2)对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由本公司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于2009年1月23日颁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按照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扣税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0.099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对于通过沪港通投资持有公司股份的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根据《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有关规定,其股息红利将由本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按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扣税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0.099元。
(4)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实际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为0.11元,由纳税人按税法规定自行判断是否应在当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五、
有关咨询办法
联系地址:江苏省江阴市滨江扬子江路66号
联系部门:江苏江南水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510-86276771
特此公告。
江苏江南水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6月22日
证券代码:601199 证券简称:江南水务 编号:临2017-031
债券代码:113010 债券简称:江南转债
转股代码:191010 转股简称:江南转股
江苏江南水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可转债转股价格调整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特别提示:
● 调整前“江南转债”转股价格:9.41元/股
● 调整后“江南转债”转股价格:9.30元/股
● 转股价格调整起始日期:2017年6月28日
一、转股价格调整依据
江苏江南水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2016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已经2017年5月17日召开的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11元(含税)。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已于2017年5月18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具体实施情况详见公司同日披露的《江苏江南水务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编号:2017-030)。
根据《江苏江南水务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相关条款的规定,在“江南转债”发行之后,当公司发生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不包括因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而增加的股本)、配股以及派发现金股利等情况时,公司将按上述条件出现的先后顺序,依次对转股价格进行累积调整。
因此,“江南转债”转股价格将进行调整,本次调整符合《江苏江南水务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
二、转股价格调整公式
根据《江苏江南水务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相关条款规定,“江南转债”发行之后,当公司发生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不包括因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而增加的股本)、配股以及派发现金股利等情况时,公司将按上述条件出现的先后顺序,依次对转股价格进行累积调整,具体调整办法如下:
送红股或转增股本:P1=P0/(1+n);
增发新股或配股:P1=(P0+A×k)/(1+k);
上述两项同时进行:P1=(P0+A×k)/(1+n+k);
派发现金股利:P1=P0-D;
上述三项同时进行:P1=(P0-D+A×k)/(1+n+k)。
其中:
P0为调整前有效的转股价,n为该次送股率或转增股本率,k为该次增发新股率或配股率,A为该次增发新股价或配股价,D为该次每股派送现金股利,P1为调整后有效的转股价。
根据上述方案,“江南转债”的转股价格由9.41元/股调整为9.30元/股。
“江南转债”自2017年6月21日至2017年6月27日(本次分红派息股权登记日)期间停止转股,2017年6月28日(除权除息日)起恢复转股。调整后的转股价格自2017年6月28日(除权除息日)起生效。
特此公告。
江苏江南水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