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年度股东大会没有出现否决议案。
2、本次年度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7年6月21日(星期三)下午14:30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7年6月21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
3、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7年6月20日下午15:00至2017年6月21日下午15:00。
(二)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深圳市南山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北区)朗山路东物商业大楼9楼大会议室
(三)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方式
(四)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五)现场会议主持人:董事长杨国富先生
(六)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10人,代表股份56,324,74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0.5926%。其中,通过现场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共计8人,代表股份56,322,64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0.5911%;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共计2人,代表股份2,1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5%。
(二)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了会议,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列席了会议。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年度股东大会议案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逐项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一)公司2016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56,324,342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3%;反对4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7%;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出席本次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762,254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76%;反对400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24%;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二)公司2016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56,324,342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3%;反对4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7%;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出席本次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762,254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76%;反对400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24%;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三)公司2016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56,324,342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3%;反对4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7%;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出席本次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762,254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76%;反对400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24%;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四)公司2017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56,324,342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3%;反对4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7%;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出席本次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762,254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76%;反对400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24%;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五)公司2016年度利润分配、分红派息预案;
经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母公司2016年度实现税后净利润1,046,017.54元,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按照10%提取法定公积金104,601.75元,加上年初未分配利润77,540,048.90元,减2016年已分配利润6,937,812.00元,2016年年末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为71,543,652.69元。
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公司董事会提出2016年度分红派息预案为:以2016年度末总股本138,756,24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0.40元(含税),合计派发现金5,550,249.60元。公司本次不进行公积金转增股本,不送红股。
表决结果:同意56,324,342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3%;反对4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7%;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出席本次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762,254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76%;反对400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24%;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六)公司2016年年度报告正文及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56,324,342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3%;反对4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7%;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出席本次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762,254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76%;反对400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24%;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七)公司关于聘请2017年度财务报告及内部控制审计单位和支付其报酬的议案;
决定继续聘请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担任本公司2017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单位,同时亦聘请其担任公司2017年度内部控制审计单位。确定年度财务报告审计费用为人民币45万元;内部控制审计费用为人民币36万元。
表决结果:同意56,324,342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3%;反对4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7%;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出席本次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762,254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76%;反对400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24%;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八)关于公司与东部集团签署2017年度混凝土日常关联交易框架协议的议案。
2017年公司继续向东部集团及其所属房地产开发机构持续供应商品混凝土,延续往年的关联交易,预计2017年度产生的商品混凝土关联交易总额约人民币陆仟伍佰万元整(¥65,000,000.00元)。各项目所需商品混凝土销售价格确定原则为随行就市并保证不低于同期非关联交易价格。深圳市东部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持有“深天地A”10,805,839股,占总股本的7.79%,)、陕西恒通果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持有“深天地A”10,000,000股,占总股本7.21%)系公司股东,为关联法人,需回避表决,关联自然人亦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非关联股东同意票所代表的股份为35,518,503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89%;反对400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1%;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出席本次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非关联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762,254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非关联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76%;反对400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非关联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24%;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非关联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上述议案内容详见刊登于2017年3月14日及2017年5月27日《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司第八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公告”及“公司关于召开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等相关公告。
四、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本次股东大会上,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作了2016年度述职报告,对2016年度独立董事出席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情况、发表独立意见和在保护社会公众股股东合法权益方面所做的工作等履行职责情况进行了介绍。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东方昆仑(深圳)律师事务所
(二)律师姓名:胡荣国先生、王成义先生、古伊琪女士
(三)结论性意见: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召集人资格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合法,会议形成的《深圳市天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一)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二)东方昆仑(深圳)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三)公司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文件。
特此公告。
深圳市天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