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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06月22日 星期四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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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 603985 证券简称:恒润股份 公告编号:2017-013
江阴市恒润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江阴市恒润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江阴市恒润重工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7]527号)核准,公司获准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2,000万股,每股发行价格为26.97元,募集资金总额为53,94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为48,378.32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已全部到位,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本次公开发行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信会师报字[2017]第ZH10323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及存储情况

 (一)募集资金专户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及使用,保护中小投资者权益,根据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2013?年修订)》等法律法规要求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公司开立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具体情况如下:

 ■

 (二)《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签订和募集资金专户开立及存储情况

 2017年5月20日,公司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以募集资金向子公司江阴市恒润环锻有限公司增资用于募投项目的议案》等七项议案,公司拟使用募集资金46,728.32万元及其孳息增资公司全资子公司江阴市恒润环锻有限公司,其中20,000万元计入注册资本,余额计入资本公积。

 根据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2013?年修订)》等法律法规要求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具体情况如下:

 1. 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江阴市恒润环锻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保荐人)于2017年6月21日与江苏江阴农村商业银行有

 限公司周庄支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公司专户账号为018801160013362,截至2017年6月14日,专户余额为人民币13,828.32万元;江阴市恒润环锻有限公司开设的专户账号为018801160013675,该专户中的募集资金及其孳息仅用于甲方补充与主营业务相关的营运资金募集资金投向项目,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主要内容:

 甲方1:江阴市恒润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甲方2:江阴市恒润环锻有限公司(甲方1、甲方2以下合称“甲方”)

 乙方:江苏江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周庄支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保荐人)(以下简称“丙方”)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其中,甲方1开设的专户账号为018801160013362,截至2017年6月14日,专户余额为人民币13,828.32万元;甲方2开设的专户账号为018801160013675,经甲方1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相关议案后,甲方1将自其专户中向甲方2专户中转入募集资金13,828.32万元及其孳息。

 上述专户中的募集资金及其孳息仅用于甲方补充与主营业务相关的营运资金募集资金投向项目,不得用作其他用途。本协议所称募集资金监管仅限于上述专户,甲方在乙方开立的其他账户不在监管范围内。

 二、甲乙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韩正奎、申丽娜和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六、甲方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20%的,甲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四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专户或甲方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专户。

 九、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本协议自甲、乙、丙各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十一、如果本协议任何一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本协议项下的任何规定而给其他方造成损失,违约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并赔偿守约方因此而遭受的所有损失和费用。

 江阴市恒润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及江阴市恒润环锻有限公司均需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履行甲方义务,且江阴市恒润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及江阴市恒润环锻有限公司中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的任何约定,江阴市恒润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及江阴市恒润环锻有限公司需承担连带责任。

 十二、本协议项下所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首先应在争议各方之间协商解决。如果协商解决不成,争议各方应提交位甲、乙方住所地有管辖权的法院诉讼解决。诉讼应用中文进行。

 十三、本协议生效之日,甲方1和乙丙在2017年5月2日签订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自动失效。

 2. 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江阴市恒润环锻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保荐人)于2017年6月21日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

 分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公司开设的专户账号为393000682018018015290,截至2017年6月14日,专户余额为人民币12,900.00万元;江阴市恒润环锻有限公司开设的专户账号为393000682018018015691,该专户中的募集资金及其孳息仅用于年产1.2万吨精加工自由锻件建设项目募集资金投向项目,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主要内容:

 甲方1:江阴市恒润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甲方2:江阴市恒润环锻有限公司(甲方1、甲方2以下合称“甲方”)

 乙方: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保荐人)(以下简称“丙方”)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其中,甲方1开设的专户账号为393000682018018015290,截至2017年6月14日,专户余额为人民币12,900.00万元;甲方2开设的专户账号为393000682018018015691,经甲方1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相关议案后,甲方1将自其专户中向甲方2专户中转入募集资金12,900.00万元及其孳息。

 上述专户中的募集资金及其孳息仅用于甲方年产1.2万吨精加工自由锻件建设项目募集资金投向项目,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韩正奎、申丽娜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乙方对支付指令、查询指令等所依监管指令仅承担形式审查义务,因指令不真实、不准确导致的资金损失或纠纷,乙方不承担监管责任。

 六、甲方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20%的,甲方及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四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专户或甲方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专户。

 九、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本协议自甲、乙、丙各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十一、如果本协议任何一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本协议项下的任何规定而给其他方造成损失,违约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并赔偿守约方因此而遭受的所有损失和费用。

 江阴市恒润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及江阴市恒润环锻有限公司均需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履行甲方义务,且江阴市恒润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及江阴市恒润环锻有限公司中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的任何约定,江阴市恒润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及江阴市恒润环锻有限公司需承担连带责任。

 十二、本协议项下所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首先应在争议各方之间协商解决。如果协商解决不成,争议各方应提交位于北京的北京仲裁委员会,并按其提交仲裁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最终裁决。仲裁应用中文进行。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十三、本协议生效之日,甲方1和乙丙在2017年5月2日签订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自动失效。

 3. 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江阴市恒润环锻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保荐人)于2017年6月21日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公司开设的专户账号为92090155300000302,截至2017年6月14日,专户余额为人民币20,000.00万元;江阴市恒润环锻有限公司开设的专户账号为92090154740004923,该专户中的募集资金及其孳息仅用于甲方年产2.5万吨精加工大型环锻扩产项目募集

 资金投向项目,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主要内容为:

 甲方1:江阴市恒润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甲方2:江阴市恒润环锻有限公司(甲方1、甲方2以下合称“甲方”)

 乙方: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保荐人)(以下简称“丙方”)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其中,甲方1开设的专户账号为92090155300000302,截至2017年6月14日,专户余额为人民币20,000.00万元;甲方2开设的专户账号为92090154740004923,经甲方1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相关议案后,甲方1将自其专户中向甲方2专户中转入募集资金20,000.00万元及其孳息。

 上述专户中的募集资金及其孳息仅用于甲方年产2.5万吨精加工大型环锻扩产项目募集资金投向项目,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 韩正奎 、 申丽娜 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六、甲方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20%的,甲方及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四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专户或甲方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专户。

 九、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本协议自甲、乙、丙各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十一、如果本协议任何一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本协议项下的任何规定而给其他方造成损失,违约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并赔偿守约方因此而遭受的所有损失和费用。

 江阴市恒润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及江阴市恒润环锻有限公司均需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履行甲方义务,且江阴市恒润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及江阴市恒润环锻有限公司中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的任何约定,江阴市恒润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及江阴市恒润环锻有限公司需承担连带责任。

 十二、本协议项下所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首先应在争议各方之间协商解决。如果协商解决不成,争议各方应提交位于北京的北京仲裁委员会,并按其提交仲裁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最终裁决。仲裁应用中文进行。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十三、本协议生效之日,甲方1和乙丙在2017年5月2日签订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自动失效。

 三、备查文件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江阴市恒润重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6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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