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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06月20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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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340 证券简称:格林美 公告编号:2017-096
格林美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2)会议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7年6月19日10:00

 网络投票时间:2017年6月18日-2017年6月19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年6月19日上午9:30至11:30,下午13:00至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年6月18日15:00至2017年6月19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3)会议主持人:董事长许开华先生

 (4)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公司会议室(深圳市宝安区海秀路荣超滨海大厦A座20层)

 (5)召开方式:现场召开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6)本次会议的通知及相关文件分别刊登在2017年6月3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25名,代表股份726,465,112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9.0378%。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10名,代表股份517,629,332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3.5650%;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15名,代表股份208,835,78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5.4728%。现场出席及参加网络投票的持股比例在5%以下的中小股东及股东授权代理人共21人,代表股份7,136,57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1870%。

 3.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提案:

 1.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为全资子公司申请银行授信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26,358,65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53%;反对106,46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4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持股比例在5%以下的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7,030,11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5082%;反对106,46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491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2.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及下属公司申请银行授信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26,198,10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632%;反对106,46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47%;弃权160,55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60,55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21%。

 其中,持股比例在5%以下的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6,869,56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6.2586%;反对106,46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4918%;弃权160,55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60,5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2497%。

 3.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为下属公司银行授信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26,198,10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632%;反对106,46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47%;弃权160,55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60,55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21%。

 其中,持股比例在5%以下的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6,869,56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6.2586%;反对106,46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4918%;弃权160,55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60,5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2497%。

 4.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为参股公司提供借款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关联股东欧阳铭志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724,312,60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604%;反对126,46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75%;弃权160,55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60,55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22%。

 其中,持股比例在5%以下的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4,984,06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4.5550%;反对126,46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3991%;弃权160,55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60,5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0459%。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广东君信律师事务所高向阳和邓洁就本次会议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格林美《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格林美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广东君信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格林美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Ο一七年六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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