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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06月20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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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0659 证券简称:中孚信息 公告编号:2017-006
中孚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中孚信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7]655 号)文核准,中孚信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向社会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2,040万股,发行价格为12.85元/股,募集资金总额26,214.0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3,647.10万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22,566.90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已于2017年5月23日划至公司指定账户,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于2017年5月23日对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验资报告》(大华验字[2017]000336号)。

 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签署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中孚信息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公司与保荐机构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及齐鲁银行济南经十东路支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上述三家银行(以下合称“乙方”)分别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开立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仅用于存储、使用和管理本次公开发行的募集资金。

 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和存储情况如下:

 ■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对应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定期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曹文轩、王启超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10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按照孰低原则在1,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10%之间确定)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四、备查文件

 1、《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2、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大华验字[2017]000336号验资报告。

 特此公告。

 中孚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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