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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06月20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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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671 证券简称:阳光城 公告编号:2017-162
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第十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所载资料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增加、否决或修改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7年6月19日(星期一)下午14:30;

 网络投票时间:2017年6月18日~6月19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年6月19日上午9:30~11:30,下午1:00~3: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年6月18日下午3:00至2017年6月19日下午3:00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福州市台江区望龙二路1号国际金融中心45层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

 4、召集人:本公司董事局;

 5、主持人:公司董事局主席林腾蛟先生;

 6、股权登记日:2017年6月12日;

 7、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本次会议参与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包括出席现场会议以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共10人,代表股份736,051,248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8.1738%。

 其中:参加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6人,代表股份5,442,368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1344%;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4人,代表股份730,608,88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8.0394%。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北京大成(福州)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列席并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对公告明列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其中:议案1-4为特别议案,须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会议采用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作出了如下决议:

 1、审议通过《关于公司与诺亚商业保理进行合作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为:同意735,987,04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99.9913%;反对64,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0.008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5,467,56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98.8394%;反对64,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1.160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达到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2、审议通过《关于公司为子公司厦门象阳投资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为:同意735,987,04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99.9913%;反对64,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0.008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5,467,56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98.8394%;反对64,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1.160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达到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3、审议通过《关于公司为子公司太原长风置业提供担保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为:同意735,987,04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99.9913%;反对64,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0.008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5,467,56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98.8394%;反对64,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1.160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达到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4、审议通过《关于公司为子公司北京福兴晟房地产提供担保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为:同意735,987,04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99.9913%;反对64,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0.008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5,467,56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98.8394%;反对64,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1.160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达到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5、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为:同意735,987,04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99.9913%;反对64,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0.008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5,467,56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98.8394%;反对64,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1.160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达到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表决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大成(福州)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齐伟、陈伟

 3、结论性意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载有公司董事签字的本次股东大会会议记录及会议决议;

 2、北京大成(福州)律师事务所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具的《关于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第十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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