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厦门港务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以下简称“16厦港01” 、 “本期债券”)本次付息的债权登记日为2017年6月26日,凡在2017年6月26日(含)前买入并持有本期债券的投资者享有本次派发的利息;2017年6月26日卖出本期债券的投资者不享有本次派发的利息。
厦门港务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者“本公司”、“公司”)于2016年6月27日发行的本期债券(债券代码:112407)至2017年6月26日将期满一年。根据本公司“16厦港01”《厦门港务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募集说明书》和《公司债券上市公告书》的有关条款的规定,在本期债券的计息期限内,每年付息一次,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基本情况
1、 债券名称:厦门港务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
2、债券简称及代码:16厦港01(112407)。
3、 发行人:厦门港务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4、发行规模:人民币6亿元。
5、债券期限:本期债券发行期限为5年,附第3年末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和投资者回售选择权。
6、债券利率:本期债券为固定利率债券,债券的票面利率为3.25%,采用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
7、债券形式:实名制记账式公司债券。
8、起息日:2016年6月27日。
9、付息日:2017年至2021年每年的6月27日为上一个计息年度的付息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每次付息款项不另计利息。
10、信用等级及资信评级机构:经上海新世纪资信评估投资服务有限公司综合评定,本公司的主体信用等级为AA+,本期债券的信用等级为AA+。
11、担保人及担保方式:本期债券无担保。
12、牵头主承销商、簿记管理人、债券受托管理人:东方花旗证券有限公司。
13、联席主承销商: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4、上市时间和地点:“16厦港01”于2016年8月16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15、登记、托管、委托债券派息、兑付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
16、发行价格:100元/张。
17、年付息次数:1次。
18、每张派息额:3.25元(含税)。
19、本付息期票面利率:3.25%。
20、本付息期期间:2016年6月27日-2017年6月26日。
21、下一付息期票面利率:3.25%。
22、下一付息期起息日:2017年6月27日。
二、本期债券付息方案
按照《厦门港务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票面利率公告》,“16厦港01”的票面利率为3.25%,每1手“16厦港01”(面值人民币1,000元)派发利息为人民币32.50元(含税)。扣税后个人、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人实际每手(面值1,000 元)派发利息为人民币26.00元,扣税后非居民企业(包含QFII、RQFII)债券持有人实际每手(面值1,000元)派发利息为人民币29.25元。
三、本期债券付息债权登记日、除息日及兑息日
1、本次付息债权登记日:2017年6月26日。
2、本次除息日:2017年6月27日。
3、本次付息日:2017年6月27日。
4、下一付息起息日为:2017年6月27日。
四、本期债券付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为:截止2017年6月26日(该日期为债权登记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16厦港01”持有人(界定标准请参见本公告的“特别提示”)。
五、本期债券付息方法
公司将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进行本次付息。 在本次付息日2个交易日前,公司会将本期债券本次利息足额划付至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本期债券本次利息划付给相应的付息网点(由债券持有人指定的证券公司营业部或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
本公司与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的相关协议规定,如本公司未按时足额将债券付息资金划入中国结算深 圳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后续付息工作由本公司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本公司的相关公告为准。
六、关于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1、个人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者应缴纳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征税税率为利息额的20%。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612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统一由各付息网点在向债券持有人支付利息时负责代扣代缴,就地入库。
2、非居民企业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号)等规定,本期债券非居民企业(包括QFII、RQFII)债券持有者取得的本期债券利息应缴纳10%企业所得税,由本公司负责代扣代缴。
3、其他债券持有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对于其他债券持有者,其债券利息所得税自行缴纳。
七、咨询联系方式
咨询机构: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地址:厦门市东港北路31号港务大厦20楼
邮编:361013
联系人:朱玲玲
咨询电话:0592-5826220
传真:0592-5826223
八、本期债券付息的相关机构
1、发行人
名称:厦门港务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柯东
住所:厦门市湖里区东港北路31号港务大厦20楼、21楼
联系人:陈滨、庄世斌
联系电话:0592-5826151
传真:0592-5686161
2、牵头主承销商、债券受托管理人
东方花旗证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马骥
项目主办人:程欢
项目成员:许冠南、周毅、付天民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318号24层
电话:021-23153888
传真:021-23153500
3、联席主承销商
1)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承军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589号长泰国际金融大厦21层
联系人:蒋庆华
电话:021-38784899
传真:021-50495600
2)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玮
住所: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 86 号
联系人:徐礼兵、张振东
电话:010-59013955
传真:010-59013945
4、托管人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地址:深圳市深南中路1093号中信大厦18楼
联系人:赖兴文
邮政编码:518031
特此公告
厦门港务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6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