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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06月20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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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大元泵业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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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行人声明

 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的目的仅为向公众提供有关本次发行的简要情况,并不包括招股意向书全文的各部分内容。招股意向书全文同时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投资者在做出认购决定之前,应仔细阅读招股意向书全文,并以其作为投资决定的依据。

 投资者若对本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人、律师、专业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中财务会计报告真实、完整。

 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机关对本次发行所做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本发行人股票的价值或投资者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第一节 重大事项提示

 本公司特别提醒投资者认真阅读招股意向书全文,并特别注意下列重大事项提示:

 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以及自愿锁定的承诺

 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韩元富、韩元平、王国良、韩元再、徐伟建及股东张东、陈永林、徐伟星和林珍地承诺:本人自股份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公司股份,也不由股份公司收购该部分股份。

 本公司其他股东肖海浜、胡小军、杨德正和崔朴乐承诺:自股份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所持有的股份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股份公司直接或间接回购该等股份。

 韩元富、韩元平、王国良、韩元再、胡小军、杨德正和崔朴乐作为股份公司董事、监事、高管承诺:除了股东锁定期外,另外在本人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本人申报离任后6个月内,不转让所持有的该等股份;在申报离任6个月后的12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公司股票数量占本人所持有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超过50%。

 本公司控股股东韩元富、韩元平、王国良、韩元再、徐伟建及本公司董事、高管崔朴乐、杨德正承诺:所持公司股票在原各自承诺的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或复权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二、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

 本公司2017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稳定股价预案的议案》,具体修订后的稳定股价预案内容如下:

 (一)稳定股价预案启动和停止的条件

 1、启动条件

 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三年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公司发生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的,收盘价相应进行调整,下同)均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公司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下同),非因不可抗力因素所致,则本公司及控股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将启动稳定公司股价的相关措施。

 2、停止条件

 在稳定股价措施实施前或实施期间内,公司股票若连续10个交易日均价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则可停止实施稳定股价措施。停止实施稳定股价措施后,若出现触发稳定股价预案启动条件的,则再次启动稳定股价预案,前次未实施稳定股价的主体继续予以实施。如实施稳定股价措施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则应当终止执行稳定股价措施。

 (二)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当公司需要采取股价稳定措施时,按以下顺序实施:

 1、公司回购

 (1)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回购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2)公司董事会对回购股份做出决议,须经全体董事二分之一以上表决通过,公司非独立董事承诺就该等回购股份的相关决议投赞成票。

 (3)公司股东大会对回购股份做出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公司控股股东承诺就该等回购事宜在股东大会中投赞成票。

 (4)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进行股份回购的,除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之要求之外,还应符合下列各项:

 ①公司回购股份的资金为自有资金,回购股份的价格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②公司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累计不超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所募集资金的总额;

 ③公司单次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不得低于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5%;单一会计年度用以稳定股价的回购资金合计不超过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10%,超过上述标准的,有关稳定股价措施在当年度不再继续实施,但如下一年度继续出现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情形时,公司将继续按照上述原则执行稳定股价预案;

 ④公司连续12个月内回购股份比例不超过公司上一年度末总股本的2%;如本项约定与前述第(3)项约定实施中存在冲突时,以本项约定为准。

 2、控股股东增持

 (1)公司控股股东,是指韩元平、韩元再、韩元富、王国良、徐伟建。

 (2)公司回购股份方案实施期限届满之日后的连续20个交易日公司股份收盘价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则启动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

 (3)控股股东增持股份的价格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4)控股股东单次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金额不低于控股股东自公司上市后累计从公司所获得现金分红金额的20%,且不超过控股股东自公司上市后累计从公司所获得现金分红总额;自公司上市后每12个月内增持公司股份数量不超过公司上一年度末总股本的 2%,如本项约定与前述约定存在冲突时,应当以本项约定为准。

 3、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增持

 (1)公司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实施完毕后,连续20个交易日公司股份收盘价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则启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份。

 (2)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股份的价格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3)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单次用于增持公司股份的货币资金不少于该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个人上年度在公司领取的税后薪酬总额的20%,但不超过该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个人上年度在公司领取的税后薪酬总额的50%。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该等增持义务的履行承担连带责任。

 (4)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完成后,如果公司股票价格再次出现连续20个交易日收盘价均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则公司应依照本预案的规定,依次开展公司回购、控股股东增持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工作。

 (三)稳定股价措施的启动程序

 1、公司回购

 (1)公司董事会应在上述公司回购启动条件触发之日起的15个交易日内作出回购股份的决议。

 (2)公司董事会应当在作出回购股份决议后的2个工作日内公告董事会决议、回购股份预案,并发布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

 (3)公司回购应在公司股东大会决议作出之日起次日开始启动回购,并应在履行相关法定手续后的 30 日内实施完毕。

 (4)公司回购方案实施完毕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公告公司股份变动报告,并在10日内依法注销所回购的股份,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2、控股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

 (1)公司董事会应在上述控股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稳定股价的条件触发之日起2个交易日内作出增持公告。

 (2)控股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增持公告作出之日起次日开始启动增持,并应在履行相关法定手续后的30日内实施完毕。

 (四)稳定股价措施的约束措施

 1、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如公司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采取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公司将向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并按照法律、法规及相关监管机构的要求承担相应的责任。

 公司新聘任将从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时,将促使该新聘任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根据本预案的规定签署相关承诺。

 2、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如控股股东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控股股东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采取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果控股股东未履行上述承诺的,将在前述事项发生之日起停止在公司处领取股东分红,同时持有的公司股份将不得转让,直至控股股东按上述预案的规定采取相应的稳定股价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3、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控股股东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采取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的,则停止在公司处领取薪酬,同时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如有)不得转让,直至本人按上述预案内容的规定采取相应的股价稳定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三、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招股意向书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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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中介机构关于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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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本次发行前持股5%以上股东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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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未履行承诺时的履约措施

 本公司、本公司控股股东及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招股意向书所披露承诺不能履行的情况下,自愿提供如下保障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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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本次发行后公司股利分配政策、现金分红比例规定及滚存利润分配

 公司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公司股利分配方案应从公司盈利情况和战略发展的实际需要出发,兼顾股东的即期利益和长远利益,应保持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制度,注重对投资者稳定、合理的回报,但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公司当年实现的净利润,在足额预留法定公积金、盈余公积金以后,公司的利润分配形式、条件及比例为:

 (一)利润分配的形式: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利润。

 (二)公司实施现金分红时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公司该年度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

 2、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三)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重大资金支出指以下情形之一:

 (1)公司未来12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

 (2)公司未来12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3)现金分红的比例及时间间隔:

 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和长远发展的前提下,公司原则上每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后进行一次现金分红,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盈利状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时,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应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20%。

 公司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连续两年为负数时,公司可不进行高比例现金分红;公司当年年末资产负债率超过百分之七十时,公司可不进行现金分红。

 当年未分配的可分配利润可留待以后年度进行分配。

 (四)股票股利分配的条件:

 在满足现金股利分配的条件下,若公司营业收入和净利润增长快速,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本规模及股权结构合理的前提下,可以在提出现金股利分配预案之外,提出并实施股票股利分配预案。

 公司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

 根据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5次会议和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发行前滚存利润分配方案: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滚存的未分配利润在公司股票公开发行后由公司发行后新老股东按持股比例共享。

 发行上市后具体股利分配政策及上市后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详见本招股意向书“第十四节股利分配政策”相关内容。

 八、发行人关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

 本次公开发行并上市后,公司股本及净资产均将大幅增加,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建设与产能释放需要一定周期,在建设期内难以获得较高收益,因此存在短期内公司每股收益和净资产收益率下降的风险,投资者即期回报将被摊薄。公司拟采取如下措施填补被摊薄的即期回报:

 (一)坚持创新发展,不断拓展业务规模和空间

 公司将坚持立足于农用水泵及屏蔽泵制造领域,以“专业化扩张”为总体战略定位,打造技术核心,以精益生产作为产品保障,全力构建一个区域覆盖广、分销效率高、流量流速大的国内外营销渠道;进一步开发以屏蔽泵、井用泵为代表的欧美高端市场,以及东南亚、中东、非洲等区域为主的中低端市场。进一步拓宽产品结构,进一步开发适用于核电、航空航天、高铁动车组、船舶制造等高端领域产品,探索产品集成化发展趋势;通过“利润池”模式,建立全面预算、全员激励、持续改善的大元卓越模式。

 (二)加强募集资金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

 公司已对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行性进行了充分论证,募投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行业发展趋势以及公司发展战略,具有较好的发展前景和预期效益。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根据《公司章程》、《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加强募集资金管理,规范使用募集资金,保证募集资金按照原定用途得到充分有效利用。同时,公司将做好项目组织实施工作,加快推进募投项目建设,争取早日建成实现收益,并更好的推动公司长远业务发展。

 (三)完善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确保公司股东的利益回报

 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及《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14年修订)等规定拟订了上市后适用的《公司章程(草案)》及《股东分红回报规划》。未来公司将严格按照上述制度要求执行利润分配政策,以维护公司及股东利益为宗旨,高度重视对投资者合理、稳定的投资回报,在制定具体分配方案时广泛听取独立董事、投资者尤其是中小股东的意见和建议,并结合公司所处发展阶段,经营状况、市场环境、监管政策等情况及时完善、优化投资者回报机制,确保投资者的合理预期和利益保障。

 (四)加强公司管理,提升营运效率和盈利水平

 公司将通过内外部结合方式加强组织对中高层管理人员、核心骨干员工的学习培训,持续提升其管理能力水平及创新意识以适应公司资产、业务规模不断扩张及国内外市场需求结构变化的需要,并进一步建立完善管理制度,优化组织架构,强化内部控制,实行精细管理,从而提升公司管理效率,降低运营成本,提高公司利润水平。

 公司承诺将严格履行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若未履行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将在公司股东大会上公开说明未履行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果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公司将依法赔偿。

 九、公司特别提醒投资者注意招股意向书第四节“风险因素”中的下列风险:

 (一)汇率变动的风险

 报告期内,本公司国际市场销售的主要结算货币为美元。2014年美元兑人民币保持低位,后于2015年下半年开始有所回升,1美元兑换人民币由2014年1月的6.10变为2015年12月底的6.49,再上升到2016年12月底的6.94,但若未来美元兑人民币出现下降趋势,将会影响到公司出口销售的利润水平,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以美元计价的产品换算为人民币后价格下降,导致公司出口收入和毛利率下降;二是人民币的持续升值会导致境外客户的需求下降;三是人民币的持续升值将导致公司的美元应收账款形成汇兑损失。

 (二)人工成本上升的风险

 报告期内,虽然本公司材料成本略有下降但是人员工资一直处于持续上升状态。2014年、2015年以及2016年,员工的平均工资分别较上年增长了7.58%、15.29%以及23.36%。未来如果人工成本继续上升,则将可能会影响公司的毛利率水平。

 (三)经销商管理风险

 公司产品销售是采用经销为主、直销为辅的销售模式。公司的经销模式为买断式经销,即公司按出厂价将产品销给经销商,由经销商再直接销往终端客户、赚取买卖差价。

 经过多年努力,目前公司的市场网络遍布全国,合作经销商超过600家,2014年、2015年以及2016年,公司经销商销售额占公司国内销售总额的占比分别为79.21%、77.13%和70.74%,占比较高。未来公司将进一步扩大国内外的营销网络。随着营销网络的不断壮大,公司对经销商的管理难度也逐渐加大。若经销商出现自身经营不善,或者与公司发生纠纷、合作关系终止等不稳定情形,可能导致公司产品在该经销区域销售出现下滑,从而对公司的业绩造成一定影响。

 (四)原材料价格上升的风险

 本公司的主要原材料为铸铁件、漆包线、硅钢片、电缆线、不绣钢件、铸铝件、铜件等,报告期内,公司主要原材料占生产成本的比例分别为63.32%、60.43%以及58.20%。2013年以来,钢铁、铝、铜等大宗商品价格持续下跌,虽然2016年有所反弹,但总体仍处于低位。受其影响,本公司主要原材料采购价格也持续下跌,导致公司产品结构中原材料占比持续下降,毛利率水平有所上升。未来,如果原材料价格出现较大幅度的反弹或上涨,会导致公司主要产品的生产成本上升,对公司的经营利润产生不利影响。

 (五)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无法复审的风险

 公司于2012年、2015年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复审,证书有效期为2015年9月17日至2018年9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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