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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06月20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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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易尚展示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证券代码:002751 证券简称:易尚展示 公告编号:2017-049

 深圳市易尚展示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及相关各方行为的通知》,深圳市易尚展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遵循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针对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采取了充分必要的保密措施,同时对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做了必要登记。

 2017年5月9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2017年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深圳市易尚展示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并于5月10日首次公开披露。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4 号—股权激励》的相关规定,通过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深圳”)查询,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自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核查的范围与程序

 1、核查对象为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

 2、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均填报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3、本公司向中登深圳就核查对象在激励计划草案公布前6个月(为2016年11月9日至2017年5月9日)买卖本公司股票情况进行了查询确认,并由中登深圳出具了《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和《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

 二、核查对象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情况说明

 根据中登深圳2017年6月15日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及《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内幕信息知情人在自查期间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

 三、结论

 综上,经核查,在本次激励计划草案首次公开披露前6个月内,未发现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利用激励计划有关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均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4号—股权激励》的相关规定,不存在内幕交易行为。

 三、备查文件

 1、《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

 2、《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

 特此公告。

 深圳市易尚展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6月19日

 证券代码:002751 证券简称:易尚展示 公告编号:2017-050

 深圳市易尚展示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公示情况及核查方式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深圳市易尚展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根据《管理办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监事会结合公示情况对《深圳市易尚展示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相关公示情况及核查意见如下:

 1、公司对激励对象的公示情况

 公司除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公告了《激励计划》及其摘要、《深圳市易尚展示股份有限公司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名单》(以下简称“《激励对象》”)外,还通过公司官网(www.es-display.com)公示了《激励对象》。

 (1)公示内容:公司《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姓名及职务;

 (2)公示时间:2017年 5月12日至2017年5月22日;

 (3)公示方式:公司官网公示;

 (4)反馈方式:以设立反馈电话或当面反映情况等方式进行反馈,并对相关反馈进行记录;

 (5)公示结果:在公司官网公示的时限内,没有任何组织或个人提出异议或不良反映,无反馈记录。

 2、公司监事会核查了本次拟激励对象的名单、拟激励对象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拟激励对象在公司担任的职务及其任职文件等。

 二、监事会核查意见

 公司监事会在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后,根据《管理办法》的规定,对《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列入《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具备《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

 2、激励对象的基本情况属实,不存在虚假、故意隐瞒或致人重大误解之处。

 3、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4、列入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符合《管理办法》等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监事、独立董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未参与本激励计划。

 综上,公司监事会认为,本次列入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其作为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合法、有效。

 深圳市易尚展示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17年6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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