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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06月19日 星期一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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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758 证券简称:红阳能源 公告编号:2017-055
辽宁红阳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分配比例

 A股每股现金红利0.04元

 相关日期

 ■

 差异化分红送转: 否

 一、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2017年5月18日的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分配方案

 1.发放年度:2016年年度

 2.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3.分配方案: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1,331,408,935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04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53,256,357.40元。

 三、相关日期

 ■

 四、分配实施办法

 1.实施办法

 (1)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派送红股或转增股本的,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股东持股数,按比例直接计入股东账户。

 2.自行发放对象

 无。

 3.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本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和《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 号) 的有关规定,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 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 0.04 元人民币。 上述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在股权登记日后转让股票时,中登上海分公司将根据股东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登上海分公司,中登上海分公司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本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具体实际税率为:股东的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率为20%;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率为 10%;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根据《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 号)的规定,由本公司按 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扣税后实际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036 元人民币。如其认为取得的红利收入需要享受任何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对于香港联交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本公司股票(“沪股通”),其现金红利将由本公司通过中登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根据《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 [2014]81 号)的规定,由本公司按 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扣税后实际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036 元人民币。

 (4)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本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由纳税人按税法规定自行判断是否应在当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 0.04 元人民币(含税)。

 五、有关咨询办法

 关于本次权益分派如有任何疑问,请按照以下联系方式进行咨询:

 联系部门: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24-86131586

 特此公告。

 辽宁红阳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6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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