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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06月19日 星期一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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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岱美汽车内饰件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摘要

 重要声明

 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的目的仅为向公众提供有关本次发行的简要情况,并不包括招股意向书全文的各部分内容。招股意向书全文同时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投资者在做出认购决定之前,应仔细阅读招股意向书全文,并以其作为投资决定的依据。

 投资者若对本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人、律师、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保荐人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发行人股票的价值或者投资者的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重大事项提示

 公司经营发展面临诸多风险。公司特别提请投资者注意,在作出投资决策之前,务必仔细阅读本招股意向书“风险因素”章节的全部内容,并特别关注以下重要事项及风险:

 一、股份流通限制和自愿锁定的承诺

 1、控股股东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岱美投资承诺: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其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

 所持公司股票的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的,股票减持的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如公司发生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为相应调整后用于比较的发行价,以下统称发行价);若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公司上市后6个月期末股票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岱美投资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6个月。

 2、实际控制人及其近亲属

 实际控制人姜银台、姜明,实际控制人的其他重要家庭成员姜英、叶春雷和姜月定承诺: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其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

 3、其他股东承诺

 公司股东肖传龙承诺: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其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

 除岱美投资、姜银台、姜明、姜英、叶春雷、姜月定、肖传龙之外的公司其他股东承诺: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其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

 4、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除上述作为实际控制人或股东的承诺外,公司董事、高管姜银台、姜明、叶春雷、谢宏康、朱才友、姜杰、肖传龙,监事李雪权、陆备军、邱财波承诺: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直接或间接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直接或间接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同时,担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姜银台、姜明、叶春雷、谢宏康、朱才友、姜杰、肖传龙还承诺: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公司股票,股票减持的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若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公司上市后6个月期末股票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6个月;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延长锁定期限的承诺。

 二、稳定股价预案

 (一)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和中止条件

 如果公司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后三年内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下同)均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公司将依据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并实施股价稳定措施。

 如公司股票连续5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高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则可中止股价稳定措施。

 (二)稳定公司股价的措施

 当公司需要采取股价稳定措施时,可以视公司实际情况、股票市场情况,依次按如下顺序实施股价稳定措施: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公司回购公司股票。股价稳定措施的实施不能导致实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

 1、触发稳定股价义务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公司控股股东应通过增持公司股票的方式稳定公司股价,并向公司送达增持公司股票书面通知(以下简称“增持通知书”),增持通知书应包括增持股份数量、增持价格、增持期限、增持目标及其他有关增持的内容。公司控股股东应于触发稳定股价义务之日起3个月内以不低于自公司上市后累计从公司处所获得现金分红金额15%的资金增持公司股份。

 2、公司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下同)、高级管理人员应于触发稳定股价义务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向公司送达增持通知书,增持通知书应包括增持股份数量、增持价格、增持期限、增持目标及其他有关增持的内容。上述人员应于触发稳定股价义务之日起3个月内以不低于其上一年度从公司领取的税后薪酬和现金分红总额的15%的资金增持公司股份。

 3、触发稳定股价义务之日起3个月内,如控股股东、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均未能实际履行增持义务或虽履行义务,但股价仍低于净资产的,则公司董事会应于触发稳定股价义务之日起4个月内公告回购公司股份的预案,回购预案包括但不限于回购股份数量、回购价格区间、回购资金来源、回购对公司股价及公司经营的影响等内容;并发出召开股东大会通知。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回购股份议案时,公司控股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参与表决并投赞成票。公司根据股东大会决议和上市公司股份回购的相关规定实施股份回购,且回购股份价格不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若公司根据股东大会决议以自有资金回购公司股票,则应从当年及以后年度应付未履行增持义务的控股股东的现金分红、应付未履行增持义务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现金分红及薪酬中抵扣其未履行增持义务所对应的金额。

 若公司股东大会未通过回购股份议案,则公司应将当年及以后年度应付未履行上述股价稳定义务的控股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现金分红,以及应付未履行上述义务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收归公司所有。收归公司所有的金额等于上述控股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履行但未履行增持义务所对应的金额。

 公司所持有的回购股票,没有表决权,不参与公司分红。公司回购的股票原则上用于减少公司注册资本、奖励对公司作出贡献的员工或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回购股票用于减少公司注册资本的,公司应于回购之日起十日内将其注销;回购股票用于奖励对公司作出贡献的员工的,公司应当自回购股份之日起一年内实施。

 4、如单一会计年度内公司股价多次触发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不包括实施稳定股价措施期间及自实施完毕当次稳定股价措施并由发行人公告日后开始计算的连续20个交易日股票收盘价仍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情形),则继续按照上述稳定股价预案执行稳定股价措施,但(1)单一会计年度控股股东累计用于增持公司股份的资金不超过自公司上市后累计从公司所获得现金分红金额的50%;(2)单一会计年度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累计增持公司股份的金额不超过其上一年度从公司领取的税后薪酬和现金分红总额的50%;(3)单一会计年度公司累计回购公司股份的金额不超过公司上一年度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的20%。

 5、公司、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控股股东在履行上述增持或回购义务时,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其他适用的监管规定进行股票交易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6、任何对本预案的修订均应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需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7、上市后3年内,公司新聘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亦需履行上述义务,且须在公司正式聘任之前签署与本议案相关的承诺函。

 (三)未能履行稳定股价承诺的约束措施

 1、若公司或相关责任主体未采取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将及时进行公告并向投资者道歉,并在定期报告中披露相关责任主体关于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的履行情况以及未采取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的补救及改正情况。

 2、公司控股股东如已书面通知公司其增持股份的具体计划并由公司公告,且该计划已达到实施条件但无合理正当理由而未能实际履行的,则公司有权将与控股股东通知中列明拟增持股份资金总额相等金额的应付现金分红予以暂时扣留,直至控股股东履行其增持义务。

 3、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如已书面通知公司增持股份的具体计划并由公司公告,且该计划已达到实施条件但无合理理由而未能实际履行的,则公司有权将与该等人员通知中列明拟增持股份资金总额相等金额的薪酬、应付现金分红(包括其所控制的发行人股东的应付现金分红)予以暂时扣留,直至相关人员履行其增持义务。

 4、公司将提示及督促公司未来新聘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公司发行上市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作出的关于股价稳定措施的相关承诺要求。

 三、本次公开发行前持股5%以上股东锁定期满后的减持意向

 公司控股股东岱美投资及实际控制人姜银台、姜明承诺:所持公司股票的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若公司股价不低于发行价,每年减持公司股份不超过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15%。上述减持股份数额不包含岱美投资、姜银台、姜明在此期间增持的股份,且上述股份的减持不致影响公司控制权的稳定。在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时,将提前将减持意向和拟减持股份数量等信息以书面方式通知公司,并由公司及时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3个交易日后,方减持公司的股票。

 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法律强制性规定减持公司股票的,违规减持公司股票所得归公司所有;如未将违规减持所得上交公司,则公司有权将应付其现金分红中与违规减持所得相等的金额收归公司所有。

 四、关于招股意向书信息披露的承诺

 1、公司承诺:

 “本公司承诺本次发行并上市的招股意向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招股意向书如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并按照司法程序履行相关义务;招股意向书之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在相关部门依法对上述事实作出认定或处罚决定后30个工作日内,本公司将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且回购价格以发行价和二级市场价格孰高为准。”

 2、公司控股股东承诺:

 “发行人本次发行并上市的招股意向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若本次发行并上市的招股意向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并按照司法程序履行相关义务;发行人招股意向书之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在相关部门依法对上述事实作出认定或处罚决定后30个工作日内,本公司将购回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且购回价格以发行价和二级市场价格孰高为准。”

 3、公司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本人承诺发行人本次发行并上市的招股意向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若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招股意向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按照司法程序履行相关义务。”

 4、保荐机构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承诺:

 “如因海通证券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海通证券承诺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5、发行人律师北京市星河律师事务所承诺:

 “如因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6、发行人会计师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承诺:

 “因本所未能依照适用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行业准则的要求勤勉尽责地履行法定职责而导致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五、有关发行人利润分配的安排

 (一)本次发行前滚存利润的分配

 公司于2015年5月20日召开了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再次审议通过了本次发行前滚存利润分配的方案,同意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的滚存利润由发行后的新老股东共同享有。

 (二)本次发行后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

 公司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本次发行并上市后适用的《关于与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后利润分配相关事宜的议案》。

 1、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后股利分配政策

 (1)公司实行连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对股东的合理回报并兼顾公司的持续发展。

 (2)公司采取现金、股票或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

 (3)在满足日常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的前提下,公司可根据当期经营利润和现金流情况进行中期现金分红,具体方案经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批准。

 (4)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股利应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20%,公司董事会未做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原因,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

 (5)公司将保持股利分配政策的连续性、稳定性,如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确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需充分考虑独立董事、外部监事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需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批准。

 2、关于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后的具体分红规则

 (1)现金分红

 在当年实现的净利润为正数且当年末未分配利润为正数的情况下,公司应当进行分红,且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20%。

 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按照前款规定进行现金分红:

 ①公司未来12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超过30,000万元(募集资金投资的项目除外);

 ②公司未来12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募集资金投资的项目除外);

 ③审计机构对公司当年度财务报告出具非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④分红年度净现金流量为负数,且年底货币资金余额不足以支付现金分红金额的。

 董事会根据公司盈利、资金需求、现金流等情况,可以提议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应当以母公司报表可供分配利润为依据,同时应加强子公司分红管理,以提高母公司现金分红能力。

 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资金。

 同时进行股票分红的,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提出现金分红政策:

 ①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②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③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2)股票分红

 在公司符合上述现金分红规定,且营业收入快速增长,股票价格与股本规模不匹配,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董事会可以在实施上述现金分红之外提出股票股利分配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还通过了《关于未来三年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该回报规划进一步规定了公司分红具体回报规划和未来三年的股利分配计划。

 六、公司特别提醒投资者注意以下风险因素

 (一)行业周期波动的影响

 汽车生产和销售受宏观经济的影响较大,汽车产业与宏观经济的波动相关性明显,全球及国内经济的周期性波动都将对我国汽车生产和消费带来影响。当宏观经济处于上升时期,汽车产业发展迅速,汽车消费活跃;反之当宏观经济处于下降阶段时,汽车产业发展放缓,汽车消费增长缓慢。公司的业务收入主要来源于为整车厂配套的汽车内饰件产品的销售,尽管公司的绝大多数客户是国际知名整车厂商和一级供应商,经营稳定,业绩良好,但如果其经营状况受到宏观经济的不利影响,可能会造成公司的订单减少、存货积压、货款收回困难等情况,因此公司存在受经济周期波动的影响导致的风险。

 (二)经营业绩下滑的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主营业务经营良好,营业收入、净利润均稳步增长,但是未来如果公司的用工及原材料成本持续上涨,或者人民币升值超过预期,国家对鼓励汽车产业发展的政策进行调整,或者其他国家的汽车零部件进口贸易政策发生重大变化,将可能导致公司收入和利润下滑的风险。

 (三)客户相对集中的风险

 公司产品目前的主要客户为通用、大众、福特、克莱斯勒、标致雪铁龙等全球主要整车厂商和一汽、东风、长城等国内主要整车厂商,以及江森自控、安通林、李尔、佛吉亚等全球著名汽车零部件一级供应商。2014年至2017年1-3月,公司对前五名客户的销售额占同期营业收入的比重分别为69.40%、67.38%、65.45%和66.68%,客户相对稳定且集中度较高,主要原因为:第一,世界汽车制造企业的集中度较高。根据中国汽车工业协会的统计数据,2014年,全球前10大整车生产厂商的产量约占汽车整车市场的70.96%,其中丰田、大众、通用的产量分别占全球整车市场产量的11.55%、10.91%和10.59%;全球前10大乘用车厂商约占72.54%的乘用车市场份额,其中大众、丰田、现代的产量占全球乘用车产量的13.55%、12.19%和10.59%。第二,通常情况下,汽车零部件生产企业须经过国际组织、国家和地区协会建立的零部件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审核后方可成为整车厂商的候选供应商,一旦成为整车厂商的供应商,则双方的合作关系较为稳定。供应商认证制度一方面一定程度上限制了整车厂商供应商数量的增加,另一方面也确保了已经认证的供应商地位的稳固。

 如果公司主要客户的需求下降,或转向其他供应商采购,将给公司的经营及财务状况产生不利影响。

 (四)产品出口涉及的反倾销或汇率变动的风险

 公司拥有产品进出口经营权,出口占比较高。2014年至2017年1-3月,公司出口销售金额分别为150,664.23万元、177,230.71万元、203,030.39万元和57,132.13万元,占当期主营业务收入的比重分别达到77.01%、77.74%、75.83%和80.18%。因此,如果进口国对公司产品采取反倾销措施或实施加征反倾销税等贸易保护主义政策,则对公司产品的出口将产生不利影响。

 另外,公司出口产品主要采用美元进行结算,虽然通过远期结汇等方式可以降低汇率波动风险,但由于并未进行套期保值操作,公司出口销售形成的应收账款可能产生汇兑损失。自2005年7月国家调整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以来,人民币兑美元的汇率波动较大。2014年至2017年1-3月,公司汇兑损失分别为571.15万元、-1,909.38万元、-3,412.62万元和6.89万元。如果未来汇率波动导致汇兑损失扩大,将对公司产品的出口业务和经营成果造成一定程度的不利影响。

 七、财务报告截止日后主要经营状况

 公司预计2017年1-6月经营状况良好,营业收入和净利润较2016年上半年有所增长。预计2017年1-6月营业收入为133,600万元至146,300万元,较上年同期增长5%至14.90%,预计2017年1-6月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22,600万元至24,700万元,较上年同期增长8.15%至18.20%,预计2017年1-6月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22,400万元至24,500万元,较上年同期增长7.84%至17.95%。

 第一节 释义

 在本招股意向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

 本招股意向书中若出现总计数与所列数值总和不符,均为四舍五入所致。

 第二节 本次发行概况

 ■

 

 第三节 发行人基本情况

 一、发行人基本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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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发行人历史沿革与改制重组情况

 (一)设立方式

 公司是由上海岱美汽车内饰件有限公司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2008年9月3日,岱美有限股东会通过决议,同意以岱美有限以经上会所审计的截至2008年3月31日的净资产277,990,355.75元折合股本255,000,000股(每股面值1.00元),将岱美有限整体变更设立为上海岱美汽车内饰件股份有限公司。岱美有限的全部资产、负债、业务及人员都由变更后的股份公司承继。

 上会所于2008年9月12日出具了“上会师报字[2008]第1866号”《验资报告》,审验确认发起人的全部出资已缴纳完毕。

 2008年11月5日,公司在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并领取了注册号为310115400075982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二)发起人及其投入的资产内容

 公司系由岱美有限整体变更而来,岱美有限原股东为公司发起人。公司设立后,完整承继了岱美有限的全部资产。公司发起人投入的资产为各自所持有的整体变更前岱美有限的股权所对应的净资产。

 岱美有限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时的发起人及持股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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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发行人股本情况

 (一)总股本、本次发行的股份、股份流通限制和锁定安排

 公司本次A股发行前总股本为360,000,000股,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数量不超过4,800万股。本次发行全部为公司公开发行新股,不存在公司原有股东公开发售股份。

 1、控股股东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岱美投资承诺: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其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

 所持公司股票的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的,股票减持的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如公司发生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为相应调整后用于比较的发行价,以下统称发行价);若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公司上市后6个月期末股票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岱美投资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6个月。

 2、实际控制人及其近亲属

 实际控制人姜银台、姜明,实际控制人的其他重要家庭成员姜英、叶春雷和姜月定承诺: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其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

 3、其他股东承诺

 公司股东肖传龙承诺: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其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

 除岱美投资、姜银台、姜明、姜英、叶春雷、姜月定、肖传龙之外的公司其他股东承诺: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其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

 4、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除上述作为实际控制人或股东的承诺外,公司董事姜银台、姜明、叶春雷、谢宏康、朱才友、姜杰、肖传龙,监事李雪权、陆备军、邱财波承诺: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直接或间接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直接或间接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同时,担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姜银台、姜明、叶春雷、谢宏康、朱才友、姜杰、肖传龙还承诺: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公司股票,股票减持的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若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公司上市后6个月期末股票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6个月;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延长锁定期限的承诺。

 (二)本次发行前的股权结构

 本次发行前,公司的注册资本为360,000,000元,股权结构如下:

 ■■

 (三)前十名股东的持股情况

 本次发行前,公司前十名股东直接持股情况如下表所示:

 ■

 (四)前十名自然人股东的持股情况

 本次发行前,公司前十名自然人股东的直接持股情况如下:

 ■

 (五)外资股股东的持股情况

 公司无外资股股东。

 (六)发行人的发起人、控股股东和主要股东之间的关联关系

 公司现有自然人股东中,姜银台与姜明、姜英系父子、父女关系,叶春雷与姜英系夫妻关系;此外,姜银台与姜月定系兄弟关系,与姜杰系叔侄关系,与董岳贤系连襟关系,与苏泽系外甥关系,与陆小军系外甥女婿关系;毛黛绒系姜银台兄长之外孙女。

 除上述姜银台的亲属关系外,在公司其他自然人股东中,陆备军和陆备峰系兄弟关系,邱财业和邱财轮系兄弟关系,罗四妹和刘生明系夫妻关系。

 除肖传龙、王歌晨外,公司现有73位自然人股东中,姜银台、姜明是公司控股股东岱美投资的第一、二大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叶春雷等另外27人系岱美投资的参股股东;李雪权等44人系岱美投资主要股东岱山银都的全部股东。即,本公司所有自然人股东除肖传龙、王歌晨外既是公司直接股东,也是公司间接股东。并且,姜银台担任岱美投资的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姜月定担任岱美投资的监事;李雪权担任岱山银都的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除上述关联关系外,本次发行前各股东间不存在其他关联关系。

 四、发行人的业务情况

 公司是集设计、开发、生产、销售、服务于一体的专业汽车零部件制造商。公司主营业务为汽车零部件的研发、生产和销售,主要产品包括遮阳板、头枕、顶棚中央控制器和座椅等,主要客户包括通用、福特、克莱斯勒、大众、标致雪铁龙等国外领先整车厂商以及上汽、一汽、东风、长城等国内优势汽车企业。

 目前,公司在上海、浙江、天津等地建有生产基地,并在美国、德国、韩国、墨西哥等地设立了以从事销售和服务为主的境外子公司。公司已成功实现与整车厂商技术开发的同步化、配套产品的标准化以及售后服务的一体化,在全球汽车产业链中的地位不断提升。公司提供的产品及服务质量居于国内领先水平,并曾先后荣获通用全球优秀供应商、大众全球A级供应商、克莱斯勒战略供应商、福特全球Q1供应商、佛吉亚优秀供应商等资质。

 五、发行人资产权属情况

 (一)房屋建筑物

 截至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签署日,公司及子公司已取得房产权证的房屋建筑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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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全资子公司北美岱美在美国密歇根州拥有经营性不动产,分别位于24400 Plymouth Road, Redford, Wayne Country, Michigan 48239和12085 Dixie Road,Redford,Wayne Country,Michigan 48239,对应的土地编号为79-036-99-0005-713、79-036-02-0028-000和79-036-99-0002-000。2015年8月,北美岱美购置了一处经营性不动产,位于12025和12055 Dixie Avenue Redford,Michigan 48239,对应的土地编号为79-036-02-0030-002、79-036-02-0030-004; 79-036-02-0031-000; 79-036-02-0032-000 和部分的79-036-99-0002-000。

 除上述房屋建筑以外,公司为解决生产规模扩大后场地紧张的矛盾,在上海莲溪路1299号自有场地上扩建厂房,并于事后取得上海市浦东新区发展改革委员会出具的沪浦发改三备(2010)053号《上海市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意见》。上述自行扩建厂房面积占公司拥有的厂房总面积比例不足5%。控股股东岱美投资承诺,愿意承担与该扩建厂房权属有关的一切风险和损失。

 (二)商标

 (下转A42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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