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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分配比例
A股每股现金红利0.072元
相关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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差异化分红送转: 否
一、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2017年5月5日的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公司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刊登在 2017 年 5 月6 日的《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供投资者查询。
二、分配方案
1.发放年度:2016年年度
2.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3.分配方案: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250,000,000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072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18,000,000元。
三、相关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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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分配实施办法
1.实施办法
(1)除下列自行发放对象外,其他股东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自行发放对象
股东陈冬根、苏州蓝贰创业投资有限公司、苏州高锦创业投资有限公司、苏州蓝壹创业投资有限公司、陈卫东的本次红利由本公司自行发放。
3.扣税说明
(1)对于自然人股东持有的公司无限售条件的A股,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和《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 号)的相关规定,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对个人持股1年以内(含1年)的,上市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待个人转让股票时,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上市公司,上市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具体实际税负为:股东的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20%;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1 年)的,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10%;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于自然人股东持有公司限售股,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的相关规定,解禁前取得的股息红利继续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实际税负为10%,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0.0648元。
(3)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根据国家税务总局颁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 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按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0.0648元;如其认为取得的红利收入需要享受任何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4)证券投资基金从上市公司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根据财税[2012]85号文和财税[2015]101号文的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
(5)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本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由纳税人按税法规定自行判断是否应在当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五、有关咨询办法
关于本次权益分派事项如有疑问,请通过以下联系方式咨询:
联系部门:苏州科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证券部
联系电话:0512-68094995
联系地址:苏州市高新区金山路131号
邮政编码:215000
特此公告。
苏州科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6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