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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04月28日 星期五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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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843 证券简称:泰嘉股份 公告编号:2017-037
湖南泰嘉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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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重要内容提示

 1、公司于2017 年4月7日在《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刊登了《关于召开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17-029 ),并于2017 年4月19日在《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刊登了 《关于召开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17-032 )。

 2、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无增加、否决或变更议案的情况。

 3、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情况。

 二、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17 年4月27日(星期五)14:30。

 (2 )网络投票时间:2017 年4月26日至2017 年4月27日。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7年4月27日9:30—11:30,13:00—15:00 ;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7年 4月26日15:00 至2017年4月27日15:00的任意时间。

 2 、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湖南望城经济开发区泰嘉路68号公司二楼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 )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公司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系统或互联网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投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中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有效投票结果为准。

 4 、会议召集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方鸿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7、会议出席情况: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8人,代表股份65,500,6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46.7861%。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6人,代表股份60,000,1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42.857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2人,代表股份5,500,5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3.9289%。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6人,代表股份14,500,6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0.3576%。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4人,代表股份9,000,1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6.4286%。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2人,代表股份5,500,5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3.9289%。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长方鸿先生主持,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出席了会议。

 三、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1、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

 2、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的表决结果如下:

 (1)《关于公司2016年度财务报告及相关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结果:同意65,500,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结果:同意14,500,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2)《关于2016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结果:同意65,500,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结果:同意14,500,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3)《关于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总表决结果:同意65,500,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2%;反对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结果:同意14,500,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66%;反对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3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4)《关于2016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结果:同意65,500,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结果:同意14,500,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5)《关于2017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结果:同意65,500,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结果:同意14,500,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6)《关于续聘公司2017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总表决结果:同意65,500,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结果:同意14,500,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7)《关于2017年度融资业务授权的议案》

 总表决结果:同意65,500,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结果:同意14,500,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8)《关于公司2016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总表决结果:同意65,500,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结果:同意14,500,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9)《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17-2019年)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

 总表决结果:同意65,500,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结果:同意14,500,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10)《关于2016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结果:同意65,500,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结果:同意14,500,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刘佩

 3、结论性意见:“综上所述,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湖南泰嘉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关于湖南泰嘉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湖南泰嘉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7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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