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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04月28日 星期五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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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一、重要提示

 1.1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1.2公司全体董事出席董事会审议季度报告。

 1.3公司负责人刘绍勇、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马须伦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吴永良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报表的真实、准确、完整。

 1.4本公司第一季度报告未经审计。

 二、公司主要财务数据和股东变化

 2.1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百万元 币种: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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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适用 □不适用

 单位:百万元 币种: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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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2截止报告期末的股东总数、前十名股东、前十名流通股东(或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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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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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3截止报告期末的优先股股东总数、前十名优先股股东、前十名优先股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表

 □适用 √不适用

 三、重要事项

 3.1公司主要会计报表项目、财务指标重大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

 3.2重要事项进展情况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1)2016年11月29日,本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3次普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与中货航签署<客机腹舱委托经营协议>并开展项下交易的议案》,同意本公司与关联方中国货运航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货航”)签署《客机腹舱委托经营协议》(以下简称“《委托协议》”),同意2017-2019年公司向中货航支付的各年度客机腹舱委托经营费用上限。2017年1月1日,本公司与中货航签署《委托协议》。 详情请参见2017年1月4日和1月18日本公司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刊发的公告。

 (2)2017年1月17日,本公司董事会2017年第1次例会审议通过《关于为部分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同意公司自决议生效之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之期限内,为中国联合航空有限公司、上海东方飞行培训有限公司、东方公务航空服务有限公司和东方航空技术有限公司等四家全资子公司或其下属全资子公司提供合计上限为10亿元人民币的担保总额度;若主债务为外币,按担保提供时的汇率折算为人民币计算;担保期限与被担保方主债务的期限一致,最长不超过10年。详情请参见2017年1月18日本公司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刊发的公告。

 (3)2016年11月29日,本公司与控股股东中国东方航空集团公司下属全资子公司东方航空产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航产投”)签署《东航物流股权转让协议》,向东航产投转让本公司持有的东方航空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航物流”)100%股权。上述股权转让关联交易已经公司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截至2017年2月8日,本公司已将持有的东航物流100%股权转让给东航产投,并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手续。自2017年2月8日起,东航物流股东方由本公司变更为东航产投。详情请参见2017年2月11日本公司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刊发的公告。

 (4)2017年2月22日,本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4次普通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变动的议案的议案》,同意聘任姜疆先生为本公司副总经理,任期与本届董事会任期一致;同意孙有文先生因工作变动原因不再担任本公司副总经理职务。详情请参见2017年2月23日本公司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刊发的公告。

 (5)2017年3月30日,本公司董事会2017年第2次例会审议通过《公司2016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建议公司2016年度派发现金红利约人民币7.089亿元,按公司目前总股本14,467,585,682股计,每股分配现金股利人民币0.049元(含税),以人民币向A股股东支付,以港币向H 股股东支付。上述年度分配预案尚需提交公司2016年度股东大会审议。详情请参见2017年3月31日本公司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刊发的公告。

 (6)2017年3月30日,本公司董事会2017年第2次例会审议通过《关于聘任公司2017年度国内及国际财务报告审计师的议案》,同意聘任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作为公司2017年度国内(A股)和美国(ADR)财务报告审计师,聘任安永会计师事务所作为公司2017年度香港(H股)财务报告审计师,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决定其财务报告审计服务酬金;审议通过《关于聘任公司2017年度内部控制审计师的议案》,同意聘任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本公司2017年度内部控制审计师,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决定其内控审计服务酬金。上述审计师聘任事项尚需需提交公司2016年度股东大会审议。详情请参见2017年3月31日本公司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刊发的公告。

 (7)2017年4月27日,本公司董事会2017年第3次例会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上述事项尚需提交公司2016年度股东大会审议。详情请参见2017年4月28日本公司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刊发的公告。

 (8)2017年4月27日,本公司董事会2017年第3次例会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部分条款的议案》。上述事项尚需提交公司2016年度股东大会审议。详情请参见2017年4月28日本公司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刊发的公告。

 3.3公司及持股5%以上的股东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

 3.4预测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期末的累计净利润可能为亏损或者与上年同期相比发生重大变动的警示及原因说明

 □适用 √不适用

 公司名称: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绍勇

 日期:2017年4月27日

 

 证券代码:600115 证券简称:东方航空 编号:临2017-027

 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17年第3次例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2017年第3次例会根据《公司章程》和《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规定,经董事长刘绍勇先生召集,于2017年4月27日以通讯方式召开。

 参加会议的董事确认会前均已收到本次董事会会议通知和会议资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参加本次会议的董事已达法定人数,会议合法有效。

 公司董事长刘绍勇先生,副董事长马须伦先生,董事李养民先生、徐昭先生、顾佳丹先生、唐兵先生、田留文先生和独立董事李若山先生、马蔚华先生、邵瑞庆先生、蔡洪平先生均就本次董事会相关议案表决投赞成票。经全体董事审议并一致同意形成决议如下:

 一、审议通过《公司2017年第一季度财务报告》。

 二、审议通过《公司2017年第一季度报告》。

 三、审议通过《关于修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并决定将本议案提交公司2016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详情请参见公司于2017年4月28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刊发的公告。

 四、审议通过《关于修改〈股东大会议事规则〉部分条款的议案》,并决定将本议案提交公司2016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详情请参见公司于2017年4月28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刊发的公告。

 特此公告。

 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七日

 证券代码:600115 证券简称:东方航空 公告编号:临2017-028

 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017年4月27日,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召开董事会2017年第3次例会,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对《公司章程》第一条和第七十二条分别修订如下:

 ■

 上述事项尚需提交公司2016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七日

 证券代码:600115 证券简称:东方航空 公告编号:临2017-029

 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017年4月27日,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召开董事会2017年第3次例会,审议通过《关于修改<股东大会议事规则>部分条款的议案》,对《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第四十八条修改如下:

 ■

 上述事项尚需提交公司2016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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