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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04月28日 星期五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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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一、 重要提示

 1.1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1.2 未出席董事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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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 公司负责人欧阳静波、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黄子俊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郑锐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报表的真实、准确、完整。

 1.4 本公司第一季度报告未经审计。

 二、 公司主要财务数据和股东变化

 2.1 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

 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适用 □不适用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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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2 截止报告期末的股东总数、前十名股东、前十名流通股东(或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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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3 截止报告期末的优先股股东总数、前十名优先股股东、前十名优先股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表

 □适用 √不适用

 三、 重要事项

 3.1 公司主要会计报表项目、财务指标重大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适用 □不适用

 ■

 3.2 重要事项进展情况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适用 □不适用

 (1)增持国海证券股票

 报告期内,公司于2017年2月23日至2017年2月27日通过二级市场竞价交易方式增持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简称:国海证券,股票代码:000750)股票,合计买入国海证券股票4,827,167股,占国海证券总股本的0.11%, 增持金额32,901,324.37元。完成上述增持后公司共持有国海证券股票120,756,361股,占国海证券总股本的2.86%。

 (2)涉及诉讼进展事项

 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因2012年度转让全资子公司钦州北部湾房地产公司股权的事项,被原告关仕杰、苏凯林、甘伟忠于2015年12月8日向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梧州中级法院”)提起诉讼。2016年1月21日,公司收到梧州中级法院《应诉通知书》。关仕杰、苏凯林、甘伟忠要求本公司承担其在股权转让过程支付的各项损失费用以及违约金共计127,619,779.00元和逾期付款的利息4,647,203.23元,总计132,686,967.23元。

 案件于2016年3月8日在梧州中级法院进行了开庭审理。4月25日,公司收到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6)桂04民初1号】《民事判决书》。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原告关仕杰、苏凯林、甘伟忠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705234.84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710234.84元,由原告关仕杰、苏凯林、甘伟忠共同负担。原告关仕杰、苏凯林、甘伟忠对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不服,于 2016年5月提起上诉,该案还在法院处理当中,未有最终结果。

 公司已分别于2016年1月23日、1月26日和4月27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了《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公告》、《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的补充公告》、《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情况公告》。

 3.3 报告期内超期未履行完毕的承诺事项

 □适用 √不适用

 3.4 预测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期末的累计净利润可能为亏损或者与上年同期相比发生重大变动的警示及原因说明

 □适用 √不适用

 公司名称 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欧阳静波

 日期 2017年4月26日

 

 证券代码:600252 证券简称:中恒集团 编号:临2017-14

 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参股公司广西广投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收到中国银监会公布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名单通知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17年4月27日,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恒集团”或“公司”)的参股公司广西广投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详情请查阅中恒集团2016年9月14日公告的编号为临2016-63《中恒集团关于拟与关联方及其他方共同投资设立资产管理公司的公告》)收到中国银监会下发的编号为银监办便函【2017】702号《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公布云南省、海南省、湖北省、福建省、山东省、广西壮族自治区、天津市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名单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一、通知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金融企业可以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金融企业不良资产批量转让管理办法》的规定,向广西广投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批量转让不良资产。

 (二)批量转让是指金融企业对3户及以上不良资产进行组包,定向转让给资产管理公司的行为。金融企业和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开展金融企业不良资产批量转让、处置业务,应当严格遵守金融不良资产管理、处置的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管要求。金融企业不得向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以外的主体批量转让不良资产。发生重要事项时,应当及时向银监会、财政部报告。

 二、上述通知对公司的影响

 截至本公告出具日,广西广投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已取得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授权作为自治区级资产管理公司开展金融企业不良资产收购、处置业务。广西广投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已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设立并已取得中国银监会公布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名单的通知。广西广投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注册资本100,000万元人民币,公司占出资总额的18%。参与相关业务,有利于公司进一步扩展业务范围,推进发展战略的实施,增强盈利能力及提升公司的综合竞争力。

 三、备查文件

 中国银监会下发的编号为银监办便函【2017】702号《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公布云南省、海南省、湖北省、福建省、山东省、广西壮族自治区、天津市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名单的通知》

 特此公告。

 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4月28日

 公司代码:600252 公司简称:中恒集团

 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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