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公司法》及《中共中央组织部国务院国资委党委关于扎实推动国有企业党建工作要求写入公司章程的通知》(组通字〔2017〕11号)等有关规定,现拟对《公司章程》中相关条款作如下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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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对章程作出上述修订后,《公司章程》相应章节条款依次顺延。
本章程修订案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江苏汇鸿国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4月28日
证券代码:600981 证券简称:汇鸿集团 公告编号:2017-025
江苏汇鸿国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股东大会召开日期:2017年5月18日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的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一、 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一) 股东大会类型和届次
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
(二) 股东大会召集人:董事会
(三) 投票方式:本次股东大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 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
召开的日期时间:2017年5月18日 14点00分
召开地点:南京市白下路 91 号汇鸿大厦 26 楼会议室
(五) 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
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2017年5月18日
至2017年5月18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六) 融资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业务账户和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程序
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执行。
二、 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及投票股东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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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独立董事还将在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上进行述职。
1、 各议案已披露的时间和披露媒体
议案详情请见 2017年 4 月 28 日公司刊登于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 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相关公告。
2、 特别决议议案:议案6
3、 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议案3、议案5
4、 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无
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名称:无
5、 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无
三、 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
(一) 本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既可以登陆交易系统投票平台(通过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交易终端)进行投票,也可以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vote.sseinfo.com)进行投票。首次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投资者需要完成股东身份认证。具体操作请见互联网投票平台网站说明。
(二) 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如果其拥有多个股东账户,可以使用持有公司股票的任一股东账户参加网络投票。投票后,视为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或相同品种优先股均已分别投出同一意见的表决票。
(三) 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本所网络投票平台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四) 股东对所有议案均表决完毕才能提交。
四、 会议出席对象
(一) 股权登记日收市后在中国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具体情况详见下表),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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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 公司聘请的律师。
(四) 其他人员
五、 会议登记方法
(一)登记手续
1、出席现场会议的自然人股东,股东本人出席会议的,须持本人身份证、股东账户卡进行登记;授权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委托代理人须持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本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格式见附件 1)、委托人股东账户卡进行登记。
2、出席现场会议的法人股东,其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持本人身份证、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股东账户卡进行登记;其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持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授权委托书、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法人股东账户卡进行登记。
3、网络投票登记注意事项
证券投资基金参与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应在股权登记日后两个工作日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报送用于网络投票的股东账户;公司其他股东利用交易系统可以直接进行网络投票,不需要提前进行参会登记。
(二)登记地点及授权委托书送达地点
登记地点:汇鸿集团办公室
通讯地址: 南京市白下路91号汇鸿大厦27楼
邮政编码:210001
传真: 025-84691339
(三)登记时间:2017年5月12日上午 8:30~11:30,下午 2:00~4:30
异地股东出席现场会议的,可以通过信函或传真方式于2017年5月12日下午4:30前送达公司登记。在来信或传真上须写明股东姓名或名称、股东账户、联系地址、邮编、联系电话,并附身份证及股东账户复印件,信封上请注明“参加股东大会”字样。
六、 其他事项
(一)会期预计半天,与会股东交通费和住宿费自理。
(二)出席现场会议股东入场时间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授权代理人请于2017年5月18日下午2:00会议开始前半小时到达会议地点,并将所携带的身份证明、股东账户卡、授权委托书等原件交予会议工作人员及见证律师,验证入场。
(三)会议联系方法
联系电话:025-84691002
传真:025-84691339
联系人:陆飞
特此公告。
江苏汇鸿国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4月28日
附件1:授权委托书
报备文件
提议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董事会决议
附件1: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江苏汇鸿国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2017年5月18日召开的贵公司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持普通股数:
委托人持优先股数:
委托人股东帐户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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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人签名(盖章): 受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委托人应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
证券代码:600981 证券简称:汇鸿集团 公告编号:2017-026
江苏汇鸿国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第四季度房地产业务主要经营数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第二号——房地产(2015年修订)》要求,现将江苏汇鸿国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6年第四季度房地产业务相关经营数据披露如下:
2016年10-12月,公司无新增房地产项目储备。未新增土地储备。
2016年10-12月,公司新开工房地产业务面积7,363平方米,竣工面积90,479.27平方米。
2016年10-12月,公司房地产业务实现合同签约面积21,033.69平方米,同比减少35.94%;实现签约金额19,622.31万元,同比减少40.39%。
2016年10-12月,公司出租房地产总面积22,634平方米。2016年10-12月,公司房地产业务取得租金总收入216.15万元。
由于房地产项目销售过程中存在各种不确定性,上述数据可能与定期报告披露的数据存在差异,相关阶段性数据以公司定期报告为准。
特此公告。
江苏汇鸿国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八日
证券代码:600981 证券简称:汇鸿集团 公告编号:2017-027
江苏汇鸿国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及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江苏汇鸿国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于2016年10月11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部分募集资金和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议案》,同意公司(含控股、全资子公司)为提高闲置募集资金和自有资金的使用效率,本着公司和股东利益最大化原则,合理利用闲置资金,在确保不影响募集资金安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和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情况下,对不超过人民币6亿元额度的闲置募集资金适时投资保本型理财产品,对不超过人民币3亿元额度的闲置自有资金适时投资安全性高、流动性好、风险较低的理财产品。在上述额度内,该类资金可以自该事项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滚动使用,董事会授权公司经营层在额度范围内具体负责办理实施。详细内容见公司于2016年10月12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披露的《汇鸿集团关于使用部分募集资金和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公告》(公告编号:2016-088)。
根据上述决议,公司及子公司近期与有关机构签署了购买理财产品的协议,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理财产品的基本情况
单位:万元 币种: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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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风险控制措施
公司严格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开展相关理财业务,并将加强对相关理财产品的分析和研究,认真执行公司各项内部控制制度,严控投资风险。公司选择的银行理财产品为保本较低风险型。在理财期间,公司将与产品发行人保持紧密联系,跟踪理财资金的运作情况,加强风险控制和监督,保证资金安全,并按照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公告使用闲置自有资金及闲置募集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情况。
三、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及自有资金购买保本型理财产品是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在确保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建设、募集资金使用和日常生产经营的情况下实施的。通过购买适度的较低风险的理财产品,能获得一定的投资收益,进一步提升公司整体业绩水平,为公司和股东谋取较好的投资回报,不会损害公司股东利益。
四、公告日前十二个月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及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情况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前十二个月内累计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购买的银行理财产品总额为人民币109,000万元(含本次)。截至2017年4月26日,以上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购买的银行理财产品已到期赎回50,000万元。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前十二个月内累计使用自有资金购买的银行理财产品总额为人民币45,000万元(含本次)。截至2017年4月26日,以上使用自有资金购买的银行理财产品已到期赎回45,000万元。
五、独立董事、监事会及独立财务顾问关于公司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和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意见
独立董事意见详见2016年10月12日披露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的《独立董事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审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监事会意见详见2016年10月12日披露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的《第七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独立财务顾问意见详见2016年10月12日披露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的《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江苏汇鸿国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和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之专项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江苏汇鸿国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八日
证券代码:600981 证券简称:汇鸿集团 公告编号:2017-028
江苏汇鸿国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子公司担保的进展情况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被担保人名称: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和公司能够控制的参股公司
本次担保金额及已实际为其提供的担保余额:本次披露的担保金额共计14.25亿元,实际提供担保余额23.89亿元(含2014年、2015年滚存)。
本次担保不存在被担保人对公司及子公司进行反担保
对外担保逾期的累计数量:无
一、担保情况概述
江苏汇鸿国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汇鸿集团”)于2016年12月14日召开的第八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及2015年12月28日召开的2016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7年度对外担保预计的议案》,具体情况如下:
公司根据下属子公司生产经营的实际情况,为适应整体经营发展需要,保证各公司生产经营活动的顺利开展,公司拟为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和公司能够控制的参股公司提供34.15亿元担保,期限自2016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起至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止。
截止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预计担保明细为:
单位:人民币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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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股东大会批准上述担保事项的前提下,董事会授权经营层决定每一笔担保的具体事宜,并根据集团实际经营需要,具体调整各级全资子公司之间、控股子公司之间的担保额度(含授权期限内新设立的各级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
公司2017年度担保预计的具体内容,请详见公司《关于公司2017年度对外担保预计的公告》(公告编号:2016-106)。
在上述股东大会批准的额度内,公司近期发生如下对外担保,并签署相关借款及担保合同,担保合同主要内容如下:
(一)江苏汇鸿国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为江苏汇鸿国际集团畜产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在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的综合授信人民币2,500万元提供担保。
(二)江苏汇鸿国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为江苏汇鸿国际集团畜产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在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的综合授信人民币6,000万元提供担保。
(三)江苏汇鸿国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为江苏汇鸿亚森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在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城南支行的综合授信人民币4,000万元提供担保。
(四)江苏汇鸿国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为江苏汇鸿亚森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在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的综合授信人民币1,000万元提供担保。
(五)江苏汇鸿国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为江苏汇鸿亚森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在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中央门支行的综合授信人民币4,000万元提供担保。
(六)江苏汇鸿国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为江苏汇鸿亚森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在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街口支行的综合授信人民币5,000万元提供担保。
(七)江苏汇鸿国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为江苏省粮油食品进出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中国进出口银行江苏省分行的综合授信人民币10,000万元提供担保。
(八)江苏汇鸿国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为江苏汇鸿国际集团中天控股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江苏省分行营业部的综合授信人民币10,000万元提供担保。
(九)江苏汇鸿国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为江苏汇鸿国际集团医药保健品进出口有限公司在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的综合授信人民币7,000万元提供担保。
(十)江苏汇鸿国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为江苏汇鸿国际集团医药保健品进出口有限公司在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街口支行的综合授信人民币8,000万元提供担保。
(十一))江苏汇鸿国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为江苏汇鸿国际集团盛世进出口有限公司在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的综合授信人民币3,000万元提供担保。
(十二)江苏汇鸿国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为江苏汇鸿国际集团中鼎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开元船舶有限公司)在中国进出口银行保函美元1,612.875万元提供担保。
(十三)江苏汇鸿国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为江苏开元船舶有限公司在中国进出口银行项目贷款18,300万元提供担保。
(十四)江苏汇鸿国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为江苏开元船舶有限公司在中国进出口银行项目贷款美元600万元提供担保。
(十五)江苏汇鸿国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为江苏汇鸿国际集团中鼎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开元船舶有限公司)在中国进出口银行保函美元747万元提供担保。
(十六)江苏汇鸿国际集团中鼎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为江苏开元船舶有限公司在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街口支行的综合授信人民币1,600万元提供担保。
(十七)江苏汇鸿国际集团中鼎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为江苏开元船舶有限公司在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街口支行的综合授信人民币6,000万元提供担保。
(十八)江苏汇鸿国际集团中鼎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为江苏开元船舶有限公司在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街口支行的综合授信人民币2,000万元提供担保。
(十九)江苏汇鸿国际集团中鼎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为江苏开元船舶有限公司在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街口支行的综合授信人民币8,200万元提供担保。
(二十)中鼎(新加坡)船务有限公司为Nordic Brisbane LTD(单船公司)在CREDIT SUISSE AG贷款美元1,182万元提供担保。
(二十一)江苏汇鸿国际集团中鼎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为江苏开元医药化工有限公司在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的综合授信人民币4,086万元提供担保。
(二十二)江苏汇鸿国际集团中鼎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为江苏开元医药化工有限公司在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金融城支行的综合授信人民币1,000万元提供担保。
(二十三)江苏汇鸿国际集团中鼎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为江苏开元医药化工有限公司在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金融城支行的综合授信人民币1,000万元提供担保。
(二十四)江苏汇鸿国际集团中鼎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为江苏开元医药化工有限公司在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的综合授信人民币2,000万元提供担保。
(二十五)江苏汇鸿国际集团中鼎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为江苏开元医药化工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行营业部的综合授信人民币4,000万元提供担保。
(二十六)江苏汇鸿国际集团中鼎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为江苏开元医药化工有限公司在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的综合授信人民币5,000万元提供担保。
(二十七)江苏开元医药化工有限公司为江苏开元药业有限公司在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江支行综合授信人民币700万元提供担保。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一)江苏汇鸿国际集团畜产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
1、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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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财务情况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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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江苏汇鸿亚森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1、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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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财务情况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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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江苏省粮油食品进出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1、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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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财务情况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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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江苏汇鸿国际集团中天控股有限公司
1、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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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财务情况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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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江苏汇鸿国际集团医药保健品进出口有限公司
1、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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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财务情况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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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江苏汇鸿国际集团盛世进出口有限公司
1、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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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财务情况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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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江苏开元船舶有限公司
1、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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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财务情况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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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Nordic Brisbane LTD(单船公司)
1、基本信息
■
2、财务情况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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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江苏开元医药化工有限公司
1、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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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财务情况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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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江苏开元药业有限公司
1、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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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财务情况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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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被担保人:江苏汇鸿国际集团畜产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
银行: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
担保金额:人民币2,500万元
被担保主债权发生期间:2016.12.28-2017.12.27
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担保范围:债务本金、利息(包括法定利息、约定利息及罚息)、复利、手续费、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律师费用、公证费用、执行费用等)和其他应付的费用。
(二)被担保人:江苏汇鸿国际集团畜产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
银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
担保金额:人民币6,000万元
被担保主债权发生期间:2017.3.2-2018.3.2
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担保范围:主债权、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为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差旅费、评估费、过户费、保全费、广告费、执行费等)和其他所有应付的费用。
(三)被担保人:江苏汇鸿亚森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银行: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城南支行
担保金额:人民币4,000万元
被担保主债权发生期间:2016.12.12-2017.11.7
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担保范围:本金、利息(含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等。
(四)被担保人:江苏汇鸿亚森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银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
担保金额:人民币1,000万元
被担保主债权发生期间:2017.1.26-2018.1.26
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担保范围:主债权、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为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差旅费、评估费、过户费、保全费、广告费、执行费等)和其他所有应付的费用。
(五)被担保人:江苏汇鸿亚森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银行: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中央门支行
担保金额:人民币4,000万元
被担保主债权发生期间:2017.1.18-2018.1.18
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担保范围:主债权本金、利息、逾期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汇率损失以及鉴定费等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合理费用以及其他所有主合同债务人的应付费用。
(六)被担保人:江苏汇鸿亚森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银行: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街口支行
担保金额:人民币5,000万元
被担保主债权发生期间:2017.3.30-2017.5.17
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担保范围:主债权及利息(包括复利和罚息,下同)、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甲方实现债权和反担保权利的有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律师代理费、公证费、评估费、拍卖费等)。
(七)被担保人:江苏省粮油食品进出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江苏省分行
担保金额:人民币10,000万元
被担保主债权发生期间:2016.12.27-2017.12.27
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担保范围:主债权本金、利息(法定利息、约定利息及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律师费用、公证费用、执行费用等)以及其他应付的费用。
(八)被担保人:江苏汇鸿国际集团中天控股有限公司
银行: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江苏省分行营业部
担保金额:人民币10,000万元
被担保主债权发生期间:2017.1.1-2017.12.31
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担保范围:债权本金、利息、复利、罚金、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以及所有其他应付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评估费、拍卖法、执行费、过户费、代理费等。
(九)被担保人:江苏汇鸿国际集团医药保健品进出口有限公司
银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
担保金额: 人民币7,000万元
被担保主债权发生期间:2017.1.25-2018.1.25
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担保范围:主债权、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为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差旅费、评估费、过户费、保全费、广告费、执行费等)和其他所有应付的费用。
(十)被担保人:江苏汇鸿国际集团医药保健品进出口有限公司
银行: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街口支行
担保金额:人民币8,000万元
被担保主债权发生期间:2016.4.29-2017.5.17(期间自2017.3.17展期至2017.5.17)
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担保范围:主债权及利息(包括复利和罚息,下同)、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甲方实现债权和反担保权利的有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律师代理费、公证费、评估费、拍卖费等)。
(十一)被担保人:江苏汇鸿国际集团盛世进出口有限公司
银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
担保金额: 人民币3,000万元
被担保主债权发生期间:2017.1.25-2018.1.25
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担保范围:主债权、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为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差旅费、评估费、过户费、保全费、广告费、执行费等)和其他所有应付的费用。
(十二)被担保人:江苏开元船舶有限公司
银行: 中国进出口银行
担保金额:美元1,612.875万元
被担保主债权发生期间:2015.1.28-2017.6.29
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担保范围:保函金额、利息(包括但不限于法定利息、约定利息、逾期利息及罚息)、担保费、手续费、邮电费及其他费用、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律师费用、公证费用、执行费用等)。
(十三)被担保人:江苏开元船舶有限公司
银行: 中国进出口银行
担保金额:人民币18,300万元
被担保主债权发生期间:2015.6.30-2017.4.30(期间自2016.11.30展期至2017.4.30)
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担保范围:包括但不限于本金、融资款项或其他应付款项、利息包括但不限于法定利息、约定利息、逾期利息及罚息)、手续费、电讯费、杂费及其他费用、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律师费用、公证费用、执行费用等)。
(十四)被担保人:江苏开元船舶有限公司
银行: 中国进出口银行
担保金额:美元600万元
被担保主债权发生期间:2015.7.10-2017.4.30(期间自2016.11.30展期至2017.4.30)
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担保范围:包括但不限于本金、融资款项或其他应付款项、利息包括但不限于法定利息、约定利息、逾期利息及罚息)、手续费、电讯费、杂费及其他费用、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律师费用、公证费用、执行费用等)。
(十五)被担保人:江苏开元船舶有限公司
银行: 中国进出口银行
担保金额:美元747万元
被担保主债权发生期间:2014.2.17-2018.2.25(期间自2017.3.17展期至2018.2.25)
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担保范围:保函金额、利息(包括但不限于法定利息、约定利息、逾期利息及罚息)、担保费、手续费、邮电费及其他费用、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律师费用、公证费用、执行费用等)。
(十六)被担保人:江苏开元船舶有限公司
银行: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街口支行
担保金额: 人民币6,000万元
被担保主债权发生期间:2017.1.3-2018.4.30
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担保范围:主债权及利息(包括复利和罚息,下同)、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甲方实现债权和反担保权利的有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律师代理费、公证费、评估费、拍卖费等)。
(十七)被担保人:江苏开元船舶有限公司
银行: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街口支行
担保金额: 人民币1,600万元
被担保主债权发生期间:2016.12.13-2017.5.17(期间自2017.3.17展期至2017.5.17)
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担保范围:主债权及利息(包括复利和罚息,下同)、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甲方实现债权和反担保权利的有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律师代理费、公证费、评估费、拍卖费等)。
(十八)被担保人:江苏开元船舶有限公司
银行: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街口支行
担保金额: 人民币2,000万元
被担保主债权发生期间:2017.1.24-2017.5.17(期间自2017.3.17展期至2017.5.17)
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担保范围:主债权及利息(包括复利和罚息,下同)、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甲方实现债权和反担保权利的有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律师代理费、公证费、评估费、拍卖费等)。
(十九)被担保人:江苏开元船舶有限公司
银行: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街口支行
担保金额: 人民币8,200万元
被担保主债权发生期间:2016.3.21-2017.5.17(期间自2017.3.17展期至2017.5.17)
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担保范围:主债权及利息(包括复利和罚息,下同)、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甲方实现债权和反担保权利的有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律师代理费、公证费、评估费、拍卖费等)。
(二十)被担保人: Nordic Brisbane LTD.
银行: CREDIT SUISSE AG
担保金额: 美元1,182万元
被担保主债权发生期间:2016.9.26-2026.9.26
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担保范围:主债权、利息等所有责任、损失、费用等。
(二十一)被担保人:江苏开元医药化工有限公司
银行: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
担保金额:人民币4,086万元
被担保主债权发生期间:2016.9.30-2017.9.30
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担保范围:主债权本金及利息、逾期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诉讼费、保全费、执行费、律师费、差旅费等实现债权的费用和所有其他应付的一切费用。
(二十二)被担保人:江苏开元医药化工有限公司
银行: 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金融城支行
担保金额: 人民币1,000万元
被担保主债权发生期间:2016.11.30-2017.11.30
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担保范围:主债权及利息(包括复利和罚息,下同)、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甲方实现债权和反担保权利的有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律师代理费、公证费、评估费、拍卖费等)。
(二十三)被担保人:江苏开元医药化工有限公司
银行: 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金融城支行
担保金额: 人民币1,000万元
被担保主债权发生期间:2016.12.28-2017.12.28
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担保范围:主债权及利息(包括复利和罚息,下同)、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甲方实现债权和反担保权利的有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律师代理费、公证费、评估费、拍卖费等)。
(二十四)被担保人:江苏开元医药化工有限公司
银行: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
担保金额:人民币2,000万元
被担保主债权发生期间:2016.12.8-2017.12.8
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担保范围:主债权、利息(包括利息、罚息和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手续费及其他为签订或履行合同而发生的费用、以及债权人实现担保权利和债权所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等),以及根据主合同经债权人要求债务人需补足的保证金。
(二十五)被担保人:江苏开元医药化工有限公司
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行营业部
担保金额: 人民币4,000万元
被担保主债权发生期间:2016.12.31-2017.12.31
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担保范围:主债权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汇率损失以及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等)。
(二十六)被担保人: 江苏开元医药化工有限公司
银行: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
担保金额: 人民币5,000万元
被担保主债权发生期间:2017.2.7-2018.2.6
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担保范围:本金、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和担保权益的费用等其他项。
(二十七)被担保人: 江苏开元药业有限公司
银行: 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江支行
担保金额:人民币 700万元
被担保主债权发生期间:2017.1.24-2018.1.24
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担保范围:主债权及利息(包括复利和罚息,下同)、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甲方实现债权和反担保权利的有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律师代理费、公证费、评估费、拍卖费等)。
五、累计对外担保数额及逾期担保的数额
截至2017年3月31日,公司对外担保(不包括对子公司的担保)总额0元,公司及其子公司对子公司的担保总额23.89亿元,占公司2016年12月31日经审计净资产80.89亿元的29.53%。无逾期担保。
特此公告。
江苏汇鸿国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八日
证券代码:600981 证券简称:汇鸿集团 公告编号:2017-029
江苏汇鸿国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与关联方共同增资的关联交易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关联交易为公司控股子公司与公司控股股东所属单位对公司控股子公司按所持股份同比例进行增资;
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本次关联交易,关联董事回避了表决;
本次增资额为158.4万元,未达到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5%。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由董事会审议通过,未达到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标准。
一、关联交易概述
江苏汇鸿国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子公司江苏汇鸿国际集团中鼎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鸿中鼎”)、南京鸿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信房地产”)与公司控股股东江苏苏汇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下属子公司南京飞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飞利房地产”)作为本公司控股子公司南京鸿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信物业”)的股东,以2017年3月31日为基准日,按所持股份对鸿信物业进行同比例增资。鸿信物业原注册资本为320万元,增资后注册资本为500万元,各股东持股比例保持不变。
本次增资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南京飞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为公司的关联法人,本次投资构成与关联人共同投资的关联交易。本次关联交易金额未超过公司2016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5%,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本次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公司及其子公司过去12个月与飞利房地产未发生关联交易,过去12个月与其他关联方未发生同类关联交易。
公司于2017年4月26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以6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与关联方共同增资的议案》,关联董事唐国海先生回避了表决,独立董事裴平先生、蒋伏心先生、杨荣华先生发表了同意本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二、关联方基本情况
(一)关联方概况
1、关联名称:南京飞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2、企业性质:有限责任公司(台港澳与境内合资);
3、注册地:南京市建邺路100号;
4、主要办公地点:南京市建邺路100号;
5、法定代表人:万慧中;
6、注册资本:200万美元;
7、主营业务:从事地号03-003-001-001-1停车场及相关物业销售和配套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8、主要股东:开元轻工(香港)有限公司、江苏毅信达鼎上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二)南京飞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最近3年无新开发项目。
(三)南京飞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为公司控股股东江苏苏汇资管管理有限公司下属子公司,江苏苏汇资管管理有限公司实际持有其64.39%股权。
(四)南京飞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2016年度主要财务指标如下:
单位:万元
■
三、关联交易标的公司基本情况
(一)出资方式
鸿信物业各股东采取现金出资的形式对其增资,投资资金来源均为自有资金。
(二)标的公司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南京鸿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万慧中
注册资本:320万元人民币
成立日期:1997年8月5日
住所:南京市秦淮区建邺路100号
经营范围:物业管理;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养护;提供劳务服务;百货销售;干洗;停车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财务情况:截止2017年3月31日,鸿信物业资产总额1292万元,资产净额219万元;2017年一季度实现营业收入393万元,净利润-39万元。(未经审计)
四、交易的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
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与上述关联方发生的该项关联交易,遵循了自愿、公平合理、协商一致的原则。鸿信物业各股东的增资协议尚未签署。
五、交易目的、存在的风险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本次增资立足于子公司提升物业服务品牌,获得一级物业管理资质,对于扩大子公司经营规模,增强子公司房地产业务的综合竞争力,将产生积极影响。本次增资的目的是为提高公司物业管理水平,主要风险是增资后未完全达到预期效果。公司将通过进一步梳理发展思路,强化后续管理等措施控制风险。本项交易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和中小投资者利益的行为。
六、独立董事的意见
为了对此项关联交易事项有客观、公正的了解,独立董事在董事会会议召开前,事先审阅了公司《关于与关联方共同增资的议案》,签署了事前认可该交易的书面文件。
独立董事认为,此项关联交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关联董事回避了表决,审议程序符合《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增资,有利于鸿信物业增强资本实力和服务功能,提高竞争能力和发展潜力,有利于公司长远发展。各股东遵循了公平、公正、自愿、诚信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和中小投资者利益的情形,同意实施本次关联交易。
七、备查文件
(一)第八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
(二)独立董事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江苏汇鸿国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八日
证券代码:600981 证券简称:汇鸿集团 公告编号:2017-024
江苏汇鸿国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江苏汇鸿国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26日在公司二十六楼会议室召开第八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会议应参加监事3名,实到3名。公司监事会主席顾晓冲先生主持会议。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会议审议并通过以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公司2016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会议表决结果:3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二、审议通过《公司2016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监事会认为:
1、公司2016年年度报告的编制和审议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 、法规以及《公司章程》和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有关规定;
2、公司2016年年度报告的内容和格式符合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各项规定,所包含的信息从各个方面真实地反映出公司当年度的经营管理和财务状况等事项;
3、公司严格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中有关保密的规定,未发现参与年报编制和审议的人员有违反保密规定的行为;
4、监事会保证公司2016年年度报告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承诺其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会议表决结果:3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三、审议通过《公司2016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会议表决结果:3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四、审议通过《公司2016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会议表决结果:3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五、审议通过《公司2017年第一季度报告》
公司监事会认为公司2017年第一季度报告编制和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各项规定;一季度报告的内容和格式也符合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各项规定;报告所包含的信息能从各个方面真实的反映出公司2017年第一季度的经营管理和财务状况;并没有发现参与公司2017年第一季度报告编制和审议的人员有违反保密规定的行为。
会议表决结果:3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六、审议通过《关于2016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详见公司《关于2016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会议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七、审议通过《2016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监事会认为:公司《2016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全面、真实、准确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体系建立健全情况。
会议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特此公告。
江苏汇鸿国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