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本公司全资子公司山东省路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路桥集团”) 就与广州大广高速公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向广东省河源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广东河源中院”)提起诉讼。目前,广东河源中院下达了《受理案件通知书》(2017)粤16民初47号。
1、诉讼双方当事人情况
原告:山东省路桥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济南市经五路330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000163048885W
被告:广州大广高速公路有限公司
住所:广州市从化街口街青云路287号7楼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84669966501J
2、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2013年6月26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广东省连平(赣粤界)至从化公路S7标段施工合同》,约定由原告负责连平(赣粤界)至从化公路K34+850至K51+980长约17.128公里的高速公路施工。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向被告交纳了履约保证金。
2015年2月4日,原告又与被告签订《广东省连平(赣粤界)至从化公路路面控制性工程LM2标段施工合同》,约定由原告负责连平(赣粤界)至从化公路K34+850至K60+797.48长约25.95公里的高速公路路面施工。原告亦按照合同约定缴纳了履约保证金。
上述合同签订后,原告均依约履行了所有合同义务,合同履行期间,原告还按照被告要求完成了通讯、供水管道的迁改工作,同时,还为其施工完成了“三改”(改路、改渠、改沟)工程。
但被告却未按合同约定向原告付款,扣除质保金后,至今尚欠原告工程款17,782.2888万元。应退还原告的履约保证金,被告也未向原告退还。因此被告应向原告承担违约责任,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被告的上述行为,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诉至广东河源中院,请求判如所请。
3、诉讼请求
①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工程款17,782.2888万元。
②请求判令被告退还原告履约保证金2,773.18万元。
③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逾期付款违约金593.0059万元(计算至2017年3月31日)及自2017年4月1日至判决生效之日的违约金(以欠付款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以上①-③项,计算至2017年3月31日合计为21,148.4747万元。
④本案所有的诉讼费、保全费用、诉讼保险等全部由被告承担。
二、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存在小额诉讼,均未达到《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规定的重大诉讼事项披露标准。
截至披露日,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由于案件尚未正式开庭审理,对公司本期及期后利润的影响尚无法判断。公司将根据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四、备查文件
1、《民事起诉状》;
2、(2017)粤16民初47号广东省河源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
特此公告。
山东高速路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