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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04月28日 星期五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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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亚玛顿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2623 证券简称:亚玛顿 公告编号:2017-39

 常州亚玛顿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重要提示:

 1、为尊重中小投资者利益,提高中小投资者对公司股东大会决议的重大事项的参与度,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号)文件精神,本次股东大会采用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中小投资者是指除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

 2、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减、变更、否决议案的情况。

 3、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二、会议通知情况

 公司董事会于2017年4月12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和公司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刊登了《关于召开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告》(公告编号:2017-25)。

 三、会议召开基本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7年4月27日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年4月27日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年4月26日15:00-2017年4月27日15:00;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青龙东路639号常州亚玛顿股份有限公司三楼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会秘书刘芹女士

 6、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林金锡先生因公出差,经半数以上董事推举,由董事会秘书刘芹女士主持会议。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10人,拥有及代表的股份为72,046,7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5.0292%;其中:出席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4人,代表股份72,009,500股,占公司股本总数的45.0059%;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6人,代表股份37,200股,占公司股本总数的0.0232%。

 2、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共计9人,拥有及代表的股份为46,7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0292%。

 3、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

 五、议案审议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条件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2,009,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484%;反对37,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516%;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该议案表决通过。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9,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0.3426%;反对37,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9.6574%;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2、逐项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议案》

 2.1发行方式和时间

 表决结果:同意72,009,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484%;反对36,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500%;弃权1,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7%。

 该议案表决通过。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9,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0.3426%;反对36,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7.0878%;弃权1,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5696%。

 2.2发行股票的种类和面值

 表决结果:同意72,009,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484%;反对37,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516%;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该议案表决通过。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9,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0.3426%;反对37,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9.6574%;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2.3发行对象及认购方式

 表决结果:同意72,009,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484%;反对37,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516%;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该议案表决通过。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9,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0.3426%;反对37,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9.6574%;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2.4 定价基准日、发行价格及发行原则

 表决结果:同意72,009,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484%;反对37,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516%;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该议案表决通过。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9,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0.3426%;反对37,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9.6574%;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2.5发行数量

 表决结果:同意72,009,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484%;反对37,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516%;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该议案表决通过。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9,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0.3426%;反对37,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9.6574%;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2.6 发行股票的限售期

 表决结果:同意72,009,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484%;反对37,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516%;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该议案表决通过。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9,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0.3426%;反对37,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9.6574%;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2.7募集资金用途

 表决结果:同意72,009,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484%;反对37,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516%;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该议案表决通过。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9,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0.3426%;反对37,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9.6574%;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2.8滚存利润分配安排

 表决结果:同意72,009,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484%;反对37,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516%;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该议案表决通过。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9,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0.3426%;反对37,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9.6574%;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2.9上市地点

 表决结果:同意72,009,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484%;反对37,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516%;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该议案表决通过。

 同意9,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0.3426%;反对37,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9.6574%;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2.10本次非公开发行决议的有效期

 表决结果:同意72,009,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484%;反对37,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516%;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该议案表决通过。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9,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0.3426%;反对37,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9.6574%;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3、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2,009,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484%;反对37,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516%;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该议案表决通过。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9,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0.3426%;反对37,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9.6574%;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4、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及公司采取填补措施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2,009,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484%;反对37,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516%;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该议案表决通过。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9,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0.3426%;反对37,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9.6574%;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5、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的承诺〉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2,009,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484%;反对37,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516%;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该议案表决通过。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9,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0.3426%;反对37,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9.6574%;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6、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2,009,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484%;反对37,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516%;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该议案表决通过。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9,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0.3426%;反对37,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9.6574%;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7、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2,009,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484%;反对37,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516%;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该议案表决通过。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9,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0.3426%;反对37,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9.6574%;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8、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进度的公告》

 表决结果:同意72,009,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484%;反对37,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516%;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该议案表决通过。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9,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0.3426%;反对37,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9.6574%;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9、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发行相关事宜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2,009,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484%;反对37,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516%;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该议案表决通过。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9,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0.3426%;反对37,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9.6574%;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10、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设立募集资金专项存储账户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2,009,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484%;反对37,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516%;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该议案表决通过。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9,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0.3426%;反对37,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9.6574%;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11、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常州亚玛顿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2,009,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484%;反对37,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516%;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该议案表决通过。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9,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0.3426%;反对37,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9.6574%;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12、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常州亚玛顿股份有限公司分红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2,010,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498%;反对36,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502%;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该议案表决通过。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0,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2.4839%;反对36,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7.5161%;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13、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常州亚玛顿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2,009,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484%;反对37,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516%;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该议案表决通过。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9,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0.3426%;反对37,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9.6574%;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14、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公司未来三年(2017年-2019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2,010,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498%;反对36,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502%;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该议案表决通过。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0,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2.4839%;反对36,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7.5161%;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六、律师见证情况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江苏金牌律师事务所

 (二)鉴证律师:马东方、祁栋

 (三)结论意见:

 江苏金牌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席见证了本次会议,认为公司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七、备查文件

 (一)常州亚玛顿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二)江苏金牌律师事务所关于常州亚玛顿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常州亚玛顿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七年四月二十八日

 证券代码:002623 证券简称:亚玛顿 公告编号:2017-40

 常州亚玛顿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部分股权质押的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常州亚玛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于近日收到控股股东常州市亚玛顿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玛顿科技”)关于股权质押的通知,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亚玛顿科技将其持有的本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7,400,000股质押给海通恒信国际租赁有限公司,并于2017年4月24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了股票质押登记手续。质押期限自2017年4月24日起至质权人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解除质押登记之日止。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亚玛顿科技持有本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72,000,000股(全部为无限售条件流通股),占本公司总股本的45%。本次质押的股份数量为7,4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63%;已累计质押其持有的本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7,400,000股,占本公司总股本的4.63%。

 特此公告

 常州亚玛顿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八日

 证券代码:002623 证券简称:亚玛顿 公告编号:2017-41

 常州亚玛顿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保荐机构后重新签订募集

 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常州亚玛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甲方”)于2017年4月11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相关议案,拟聘请东方花旗证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花旗”、“保荐机构”、“丙方”)担任本次非公开发行项目的保荐机构和主承销商。公司已与东方花旗签订了 《关于持续督导的协议》,聘请东方花旗接替中投证券完成对亚玛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项目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的持续督导职责。东方花旗指派保荐代表人潘金亮先生、张仲先生负责具体的持续督导工作。相关情况详见公司于2017年4月12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常州亚玛顿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变更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的公告》(公告编号:2017-23)。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以及公司与东方花旗签订的持续督导协议的约定,公司与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存放机构”、“乙方”)、东方花旗签订了新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136801516010002062、136801516010002992,截止2017年4月10日,专户余额为1.553898万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超薄双玻光伏建筑一体化(BIPV)组件生产项目、多功能轻质强化光电玻璃生产线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潘金亮、张仲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5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一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按照孰低原则在1,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5%之间确定)的,乙方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后失效。

 特此公告!

 常州亚玛顿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七年四月二十八日

 证券代码:002623 证券简称:亚玛顿公告编号:2017-42

 常州亚玛顿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

 ■

 常州亚玛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被告”)于近日收到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省高院”)(2016)苏民终1031号《民事判决书》。根据《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则规定,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有关诉讼事项基本情况

 原告杨金国于2013年7月17日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就委托投资协议纠纷向公司、第三人林金坤提起诉讼。关于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详见公司分别于2013年7月20日在《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常州亚玛顿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诉讼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13-35)。

 2013年9月28日,原告杨金国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将林金坤的诉讼地位由第三人变更为被告以及提交增加诉讼请求申请书。相关情况详见公司于2013年9月30日在《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常州亚玛顿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13-40)。

 2014年,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将该股权转让纠纷案移交至常州中院管辖,常州中院于2014年6月9日立案。

 2016年5月5日,公司收到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2014)常商初字第183号《民事判决书》。相关情况详见公司于2016年5月7日在《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常州亚玛顿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16-23)。

 2016年8月11日,收到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省高院”)(2016)苏民终1031号《应诉通知书》。相关情况详见公司于2016年8月12日在《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常州亚玛顿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16-48)。

 二、诉讼事项的判决结果

 我公司于近日收到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苏民终1031号《民事判决书》,经审理,法院认为:

 1、杨金国关于其和林金坤之前签订的《委托投资协议书》、《协议书》依法成立并生效、双方之间形成股权转让关系的上诉理由成立,应予采纳,但其提出的双方之间的股权转让标的数量应为1,200万股亚玛顿公司股份的上诉理由缺乏充分证据证明,不予采纳。

 2、杨金国主张其和林金坤在2010年10月即形成股权转让关系,亚玛顿公司并不当然知晓,林金坤和杨金国对此亦有争议,故在杨金国的股东身份被确认前,亚玛顿公司并无向其支付分红的义务,杨金国的上述主张亦缺乏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法院判决如下:

 1、撤销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2014)常商初字第183号民事判决;

 2、林金坤名下号码0199005574证券账户内的120万股亚玛顿公司股票及相应分红自2010年10月26日起为杨金国所有;

 3、林金坤、亚玛顿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配合杨金国办理上述120万股股票的变更登记手续;

 4、林金坤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杨金国返还2011至2013年度上述股票的分红33.96万元。

 5、驳回杨金国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963,266元,由杨金国负担86,7611元,由林金坤负担95,655元;鉴定费10万元,由杨金国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963,266元,由杨金国负担867,611元,由林金坤负担95,655元;杨金国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的剩余部分95,655元,由本院退还;林金坤应负担的二审案件受理费95,655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三、简要说明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不会产生任何影响。

 五、备查文件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苏民终1031号《民事判决书》

 特此公告!

 

 常州亚玛顿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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