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公司监事会于 2016 年 9 月 19 日收到自称为合计持有本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深圳长城汇理六号专项投资企业(有限合伙)、融通资本财富-兴业银行-融通资本长城汇理并购 1 号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山东省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林丹娜、林惠玲的书面函件,标题为《关于提请深圳新都酒店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召开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具体内容请见本公司2016年9月21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以及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收到股东函件的公告》(公告编号:2016-09-21)。
2016年9月22日,公司监事会收到深圳长城汇理六号专项投资企业(有限合伙)、融通资本财富-兴业银行-融通资本长城汇理并购 1 号专项资产管理计划送达的书面函件, 函件主要内容为暂时撤回2016年9月19日向新都酒店监事会提交的《关于提请监事会召开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及相应提案。上述两个法律主体的撤回声明导致9月19日股东函件的有效提案股东仅有持有股票占本公司总股本的1.71%的山东省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持有股票占本公司总股本的1.17%的林丹娜以及持有股票占本公司总股本1.12%的林惠玲,上述股东合计持有股票占本公司总股本的4%,不符合公司章程第五十二条的“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要求。因此,上述两个法律主体的撤回声明导致本公司监事会在9月19日收到的《关于提请监事会召开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及相应提案成为不符合公司章程的无效提请,公司监事会不予审议。
特此公告。
深圳新都酒店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2016 年9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