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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09月23日 星期五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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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接A33版)

 ⑺开户成功。

 3、提出认购申请

 ⑴进入本公司官方网站网上交易系统https://etrade.mfcteda.com/etrading/etrading.jsp,登陆网上交易。

 ⑵选择认购基金。

 ⑶通过银行支付渠道支付认购金额。

 ⑷或登录本公司微信公众号选择“我要交易”进行基金认购。

 投资者可同时办理开户和认购手续。投资者可于申请日(T日)后的第2个工作日(T+2)起在本公司网站查询认购结果。但此确认是对认购申请的确认,其最终结果要待本基金合同生效后才能够确认,对于本基金的认购不能进行撤单交易。以上网上直销开户与认购程序请以本公司网站最新的说明为准。

 投资者如未开户不成功、认购无效或认购失败时认购资金将于确认无效后三个工作日内向投资者账户划出。其认购资金将退回其来款账户。

 四、机构投资者的开户与认购程序

 直销中心

 1、业务办理时间

 直销柜台办理时间:本基金募集期内,9:30~16:30。(周六、周日及法定节假日不受理)

 2、开户及认购程序

 (1)直销柜台办理认购申请的起点资金为人民币10万元整(含认购费),直销中心可根据投资者的具体需求对以上起点资金作适当调整。

 (2)机构投资者办理开户手续时,须提供下列资料: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它组织提供民政部门或主管部门颁发的注册登记证书原件及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

 2)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3)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4)在有效期内的法定代表人、授权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5)指定银行账户的《开户许可证》或《开立银行账户申请书》原件及复印件或指定银行出具的开户证明;

 6)《传真交易协议书》一式两份(采用传真交易方式的机构客户需填,协议书上盖公章及法定代表人人名章);

 7)《开户业务申请表》一式两份(机构客户盖公章及法定代表人人名章);

 8)《预留印鉴卡》一式两份(右侧盖公章及法定代表人人名章;左侧盖交易用印鉴章);

 9)《授权委托书》一式三份(机构客户盖公章及法定代表人人名章);

 10)填写完整的《机构投资者投资状况调查表》;

 11)经法定代表人签名并加盖公司公章的《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人权益须知》。

 注:上述5)项中“指定银行账户”是指:在本直销中心办理开户及认购的机构投资者需指定一个银行账户作为投资者赎回、分红款及无效认/申购的资金退款等资金结算汇入账户。此账户可为投资者在任一银行的存款账户。账户名称必须与投资者名称严格一致。机构投资者也可持新版营业执照复印件并加盖公章办理业务。

 (3)将足额认购资金汇入本公司以下任一直销账户:

 ①户名: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账号:11-210101040007520

 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行万寿路支行营业部

 ②户名: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账号:0200049319027303340

 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四道口支行

 在办理汇款时,投资者必须注意以下事项:

 1)投资者应在“汇款人”栏中填写其在本公司直销中心开立基金账户时登记的名称;

 2)投资者所填写的汇款用途须注明购买的基金名称或基金代码,并确保在本基金募集期最后一日16:30前到帐;

 3)投资者汇款金额必须与申请的认购金额一致;

 4)投资者若未按上述规定划付,造成认购无效的,本公司及直销账户的开户银行不承担任何责任;

 (4)办理基金认购手续

 投资者办理认购手续需须提供下列资料:

 1)业务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2)填妥的《交易业务申请表》并加盖预留印鉴;

 3)加盖银行受理章的汇款凭证回单原件及复印件。

 3、注意事项

 (1)若投资者认购资金在当日16:30之前未到本公司指定直销账户的,则当日提交的申请顺延受理,受理日期(即有效申请日)以资金到账日为准。若由于银行原因,当日无法确认到账资金的投资者信息,则当日提交的申请顺延至投资者信息确认后受理。以上情况最迟延至认购截止日。直销中心可综合各种突发事件对上述安排作适当调整。

 (2)基金募集期结束,以下将被认定为无效认购:

 1)投资者划入资金,但未办理开户手续或开户不成功的;

 2)投资者划入资金,但逾期未办理认购手续的;

 3)投资者划来的认购金额小于其申请的认购金额的;

 4)本公司确认的其它无效资金或认购失败资金。

 (3)投资者认购无效或认购失败的资金将于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确认为无效后三个工作日内向投资者指定账户划出;如投资者未开户或开户不成功,其认购资金将退回其来款账户。

 五、清算与交割

 1、本基金合同生效前,全部认购资金将被冻结在本基金的募集专户中,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有效认购资金在募集期形成的利息,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折成投资人认购的基金份额,归投资人所有。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2、本基金权益登记由基金注册登记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完成。

 3、基金合同生效之前发生的与募集活动有关的费用,包括信息披露费、会计师费、律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六、基金的验资与基金合同生效

 (一)基金备案和基金合同生效

 1、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2、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二)基金募集失败

 1、基金募集期届满,未达到基金合同的生效条件,或基金募集期内发生不可抗力使基金合同无法生效,则基金募集失败。

 2、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其自行承担。

 七、本次募集当事人和中介机构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7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南楼三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7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南楼三层

 法定代表人:弓劲梅

 成立时间:2002年6月6日

 客服电话:400-698-8888

 联系电话:(010)66577808

 信息披露联系人:陈沛

 传真:(010)66577666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交通银行)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8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仙霞路18号

 法定代表人:牛锡明

 托管部门信息披露联系人:汤嵩彦

 电话:021-32169999-8720

 (三)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

 1)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7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南楼三层

 联系人:于贺

 联系电话:010-66577617

 客户服务电话:400-698-8888

 传真:(010)66577760/61

 公司网站:http://www.mfcteda.com

 2)泰达宏利基金网上直销系统

 (1)网上交易系统网址:https://etrade.mfcteda.com/etrading/

 支持本公司旗下基金网上交易系统的银行卡和第三方支付有:农行卡、建行卡、民生银行卡、招商银行卡、兴业银行卡、中信银行卡、光大银行卡、交通银行卡、浦发银行卡、中国银行卡、广发银行卡、上海银行卡和汇付天下“天天盈”、快钱支付等。

 (2)泰达宏利微信公众账号:mfcteda_BJ

 支持民生银行卡、招商银行卡和汇付天下“天天盈”账户、快钱支付。

 客户服务电话:400-698-8888或010-66555662

 客户服务信箱:irm@mfcteda.com

 2、代销机构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法定代表人:薛峰

 联系人:刘晨、李芳芳

 客户服务电话:95525 400-888-8788 101-089-98

 传真:021-22169134

 公司网址:www.ebscn.com

 (四)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7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南楼三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7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南楼三层

 法人代表:弓劲梅

 联系人:石楠

 电话:010-66577769

 传真:010-66577750

 (五)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负责人:俞卫锋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经办律师:黎明、陈颖华

 联系人:陈颖华

 (六)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星展银行大厦6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湖滨路202号企业天地2号楼普华永道中心11楼

 法定代表人:赵柏基

 经办注册会计师:单峰、庞伊君

 联系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联系人:庞伊君

 八、发售费用

 本次基金发售中发生的与基金有关的法定信息披露费、会计师费和律师费等发行费用由基金管理人承担,不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6年9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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