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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09月23日 星期五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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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泰创业板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重要提示

 1、国泰创业板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募集已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6】612号文准予注册募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代表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风险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推荐或者保证。

 2、本基金为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运作方式为契约型上市开放式。

 3、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为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基金托管人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注册登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4、本基金的发售对象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5、本基金自2016年9月28日至2016年11月4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发售,同时通过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场外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机构及其他销售机构)公开发售。本基金的募集期限不超过3个月,自基金份额开始发售之日起计算。本公司也可根据基金销售情况,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况下,在募集期限内适当缩短或延长基金发售时间,并及时公告。

 6、本基金通过场外和场内两种方式公开发售。

 场外将通过基金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机构及其他销售机构)公开发售。直销机构包括本公司直销柜台和电子交易平台,其他销售机构包括银行及其他机构(详见“七(三)1、(2)其他场外销售机构”)。各销售机构的办理地点、办理日期、办理时间和办理程序等事项参照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

 场内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内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会员单位发售。

 7、投资人欲通过场外认购本基金,应使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深圳开放式基金账户。若已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深圳开放式基金账户的,则不需要再次办理开户手续。募集期内本公司直销机构和指定的各销售机构同时为投资人办理场外认购的开户和认购手续。各销售机构的办理机构、办理日期、办理时间和办理程序等事项参照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

 投资人欲通过场内认购本基金,应使用深圳证券账户(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已有该类账户的投资人不须另行开立。

 投资人不得非法利用他人账户或资金进行认购,也不得违规融资或帮助他人违规进行认购。

 8、本基金场外认购采用金额认购的方式。通过场外认购本基金时,投资人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100.00元(含认购费)。场外各销售机构对本基金最低认购金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本基金场内认购采用份额认购的方式。通过场内认购本基金时,投资人单笔最低认购份额为1,000份,超过1,000份的必须是1,000份的整数倍。

 本基金认购期间对单个投资人的累计认购规模不设限制。

 投资人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若资金未全额到账则认购无效,基金管理人将认购无效的款项退回。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认购费按每笔认购申请单独计算。认购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9、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否则,由于投资人的过错产生的任何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10、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募集的有关事项和规定予以说明,投资人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详细阅读刊登在2016年9月23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证券时报》上的《国泰创业板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及本公告将同时发布在本公司网站(www.gtfund.com),投资人亦可通过本公司网站下载基金业务申请表格和了解本基金募集相关事宜。

 11、在募集期间,除本公告所列的场外销售机构外,如增加其他场外销售机构,本公司将及时公告。

 12、投资人可拨打本公司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688)、021-31089000或其他销售机构咨询电话了解认购事宜。

 13、本基金管理人可综合各种情况对发售安排做适当调整。

 14、风险提示

 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一种长期投资工具,其主要功能是分散投资,降低投资单一证券所带来的个别风险。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和债券等能够提供固定收益预期的金融工具,投资人购买基金,既可能按其持有份额分享基金投资所产生的收益,也可能承担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失。

 基金在投资运作过程中可能面临各种风险,既包括市场风险,也包括基金自身的管理风险、技术风险和合规风险等。巨额赎回风险是开放式基金所特有的一种风险,即当单个开放日基金的净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时,投资人将可能无法及时赎回持有的全部基金份额。

 基金分为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货币市场基金等不同类型,投资人投资不同类型的基金将获得不同的收益预期,也将承担不同程度的风险。一般来说,基金的收益预期越高,投资人承担的风险也越大。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85%,其中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备选成份股的资产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本基金所持有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本基金为股票型基金,属于较高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的证券投资基金品种,其预期收益及预期风险水平高于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投资人应根据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和预期收益,权衡选择适合自己的产品。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人在投资本基金前,需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对投资本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投资人根据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享受基金的收益,但同时也需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基金投资中的风险包括:因整体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变化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由于个股流动性不足或基金份额持有人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运作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本基金特定风险包括:指数化投资风险、创业板市场的特殊风险、上市交易的运作风险等。

 投资人应当充分了解基金定期定额投资和零存整取等储蓄方式的区别。定期定额投资是引导投资人进行长期投资、平均投资成本的一种简单易行的投资方式。但是定期定额投资并不能规避基金投资所固有的风险,不能保证投资人获得收益,也不是替代储蓄的等效理财方式。

 投资人应当认真阅读本基金“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基金法律文件,了解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本基金是否和投资人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

 投资人应当通过本基金管理人或其他销售机构购买和赎回基金,基金销售机构名单详见本公告。本基金在募集期内按1.00元面值发售并不改变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投资人按1.00元面值购买基金份额以后,有可能面临基金份额净值跌破1.00元、从而遭受损失的风险。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并不预示其未来业绩表现。本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担。

 15、关于投资人身份证更新的提示

 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已于2012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条例》领取的居民身份证(即第一代身份证),自2013年1月1日起停止使用。

 根据《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第二章第十九条规定:“在与客户的业务关系存续期间,金融机构应当采取持续的客户身份识别措施,关注客户及其日常经营活动、金融交易情况,及时提示客户更新资料信息。客户先前提交的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已过有效期的,客户没有在合理期限内更新且没有提出合理理由的,金融机构应中止为客户办理业务。”

 根据上述规定,本公司再次提醒广大客户,如果您的身份证件是第一代身份证,或者您的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已过有效期,自2013年1月1日起,其将不能作为居民合法证件在本公司办理任何需要提供身份证件的业务,请及时到开立基金账户的机构办理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更新手续,以免影响交易。

 16、本基金管理人拥有对本基金份额发售公告的最终解释权。

 一、本次募集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名称和基金代码

 基金名称:国泰创业板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简称:国泰创业板指数(LOF)

 场内简称:创业板指

 基金代码:160223

 (二)基金类型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运作方式

 契约型上市开放式

 (四)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五)基金的募集目标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2亿份。

 (六)募集方式

 本基金将通过场外和场内两种方式公开发售。

 场外将通过基金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机构及其他销售机构,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本份额发售公告“七(三)销售机构” 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调整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公开发售。

 场内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内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会员单位发售。尚未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但属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的其他机构,可在本基金份额上市后,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参与本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七)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八)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九)销售机构

 1、场外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其他场外销售机构:具体名单详见本份额发售公告“七(三)1、(2)其他场外销售机构”。

 2、场内销售机构:深圳证券交易所内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会员单位(具体名单可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查询)。

 (十)募集时间安排和基金合同生效

 本基金的募集期限不超过3个月,自基金份额开始发售之日起计算。

 本基金自2016年9月28日至2016年11月4日进行发售。如果在此期间未达到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基金备案条件(基金备案条件为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200人),基金可在募集期限内继续销售,直到达到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也可根据基金销售情况在募集期限内适当缩短或延长基金发售时间,并及时公告。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具备上述基金备案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募集结束之日起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验资报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基金合同生效。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予以公告。

 基金募集期限届满,不能满足基金备案条件的,则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应当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人已缴纳的认购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十一)认购费用及认购份额的计算

 1、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为人民币1.00元,按初始面值发售。

 2、认购费用

 募集期内投资人可多次认购本基金,认购费用按每笔认购申请单独计算。

 (1)本基金场外认购采用金额认购的方式,认购费率如下:

 ■

 (2)本基金场内认购采用份额认购的方式,认购费率如下:

 ■

 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3、认购份额的计算

 (1)场外认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场外认购采用金额认购的方式。基金的认购金额包括认购费用和净认购金额。

 1)场外认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计算公式为:

 (下转A18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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