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公司于2016年9月22日接获大股东中国洛阳浮法玻璃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简称“洛玻集团”)关于股权解质后再质押暨协议转让本公司股份的通知,具体公告如下:
一、股权解质
1. 于2010年11月5日本公司发布了《洛阳玻璃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大股东股权质押的公告》(临2010-035号),洛玻集团与其控股股东及本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中国建材集团有限公司(简称“中建材集团”)签署《股份质押合同》,洛玻集团将其持有的本公司159,018,242股A股份质押予中建材集团。
2. 2016年9月19日,洛玻集团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办理完成上述159,018,242股股份的解质手续(质押登记解除日期为2016年9月14日),本次解质股份数量占公司总股本比例约为30.19%。
二、股权再质押
(一)质押的目的
于2016年9月14日,洛玻集团与中建材集团重新订立《最高额股份质押合同》。据此,洛玻集团同意将其持有的本公司41,000,000股A股股份质押予中建材集团,为中建材集团根据多项协议授予洛玻集团及本公司的多项担保和委托贷款提供保证。其中涉及中建材集团为本公司人民币45,039.20万元的银行借款提供担保,包括:
1、中建材集团(作为担保人)与中国银行洛阳分行(作为放款人)就授予本公司贷款人民币11,189万元提供的担保于2009年6月24日订立的担保协议。
2、中建材集团(作为担保人)与中国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分行(作为放款人)就授予本公司贷款人民币9,614.5万元提供的担保于2010年6月30日订立的担保协议。
3、中建材集团(作为担保人)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分行(作为放款人)就授予本公司贷款人民币7,477.2万元提供的担保于2008年7月4日订立的担保协议。
4、中建材集团(作为担保人)与洛阳银行(作为放款人)就授予本公司贷款人民币4,690万元提供的担保于2010年9月29日订立的担保协议。
5、中建材集团(作为担保人)与中国工商银行洛阳分行(作为放款人)就授予本公司贷款人民币3,718.5万元提供的担保于2015年6月4日及2015年10月30日订立的担保协议。
6、中建材集团(作为担保人)与中信银行洛阳分行(作为放款人)就授予本公司贷款人民币3,350万元提供的担保于2009年11月27日订立的担保协议。
7、中建材集团(作为担保人)与广东南粤银行(作为放款人)就授予本公司贷款人民币5,000万元提供的担保于2016年7月28日订立的担保协议。
(二)质押的具体情况
1、出质人:中国洛阳浮法玻璃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质权人:中国建材集团有限公司
2、于2016年9月21日,洛玻集团与中建材集团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办理完成股份质押手续(质押登记日为2016年9月14日),质押期限自股权质押登记日起至质权人同意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办理解除质押为止。本次质押股份数量为41,000,000股。其中,有限售条件股份数量为15,000,000股。
3、截至本公告日,洛玻集团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为174,018,242股,占本公司总股本比例为33.04%;本次质押股份数量为41,000,000股,占其持股总数的23.56%,占本公司总股本的7.78%。
三、股权协议转让事项
洛玻集团表示于本次股权解质后,将尽快与蚌埠玻璃工业设计研究院(简称“蚌埠院”)办理协议转让本公司部分股份事项。有关详情见本公司公告日期为2014年12月31日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洛玻集团、蚌埠院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公司将密切关注本次股份转让事项的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洛阳玻璃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9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