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6年9月22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网上刊登了《关于召开2016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因工作人员疏忽,授权委托书内容有误,现予以更正。
更正后的授权委托书全文如下:
授权委托书
本人/公司___________________ 作为授权委托人确认,本人/公司因个人原因不能参加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兹委托_________ 先生(女士)代表本人(本公司)出席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
■
■
委托人签名(盖章):
委托人身份证号码(营业执照号码):
委托人股东账号:
委托人持股数:
受托人签名:
受托人身份证号码:
年 月 日
股东大会提示性公告其他内容保持不变,授权委托书以更正后的内容为准。
特此公告。
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6年9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