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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09月13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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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957 证券简称:中通客车 编号:2016-047
中通客车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收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公司于2016年9月12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证监局,对公司控股股东中通汽车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下达的《关于对中通汽车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16]53号),现将决定书主要内容公告如下:

 中通汽车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2016年4月23日,中通客车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通客车)披露了《2015年度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的公告》,你公司在上述公告中承诺“利润分配方案披露后6个月内无减持计划”。6月15日、23日,你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系统分别减持中通客车股票290万股和300万股,累计减持股份占中通客车总股本的1.99%,该减持行为违反了你公司在中通客车相关公告中所作出的承诺。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16]1号,以下简称《减持规定》)第三条第二款之规定。根据《减持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公司应引以为戒,并采取有效措施,杜绝类似行为再次发生。你公司应当在2016年9月20日前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特此公告。

 中通客车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9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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