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56版:信息披露 上一版3  4下一版
 
标题导航
首页 | 电子报首页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2016年09月13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3 上一篇 放大 缩小 默认
证券代码:002168 股票简称:深圳惠程 编号:2016-074
深圳市惠程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问询函的回复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深圳市惠程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惠程”或“公司”)于2016年9月1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关于对深圳市惠程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的问询函》(中小板问询函【2016】第408号),现公司就问询函相关事项回复如下:

 一、请补充说明你公司已采取的监控基金财务及运营、保障“财务性投资”安全、你公司利益及权益的具体措施,并请结合行业情况、历史经验等证明相关保障措施的完备性和有效性;如未采取或未按行业惯例采取完备保障措施的,请说明原因、合理性,并补充相关保障措施。请你公司独立董事就前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专项意见。

 公司回复:

 公司本次投资产业并购基金在遵守《合伙企业法》、《私募投资基金合同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商业规律的基础上,在拟签订的《信中利惠程产业并购基金之合作协议》中约定了本次产业并购基金采取由北京信中利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中利股权管理公司”)担任GP、公司及第三方担任LP的投资结构。按照《合伙企业法》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规定和《私募投资基金合同指引 3 号(合伙协议必备条款指引)》第五条规定,GP执行合伙事务,LP不参与执行合伙事务。但为保障公司作为LP的投资权利和权益,结合行业情况、历史经验等,公司拟增加和加强下列保障措施:

 1、向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委派委员

 《合作协议》原本约定投资决策委员会主要负责对合伙企业的项目投资与退出变现事项作出决策,投资决策委员会由 3-5 名委员组成,均由信中利股权管理公司委派。为了保障公司的权利和权益,公司拟调整《合作协议》中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的成员构成和委员会的议事机制,具体调整方案如下:

 (1)投资决策委员会由 3-5 名委员组成,其中公司委派1-2人,其余合伙人委派2-3人。

 (2)基金投资具体项目应经投资决策委员会审议批准后方可实施,投资决策委员会审议相关事项必须经过全体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3)公司将对投资决策委员会审议事项拥有一票否决权。

 2、公司对基金采取的其他配套监控措施

 (1)明确界定GP、LP的权利和义务

 调整后的《合作协议》将详细约定GP、LP的权利和义务,并明确约定以下事项:各合伙人的权益保障、监督基金投资行为、确定管理费率、收益分配条款、应急处理机制、潜在利益冲突和关联交易条款。通过协议条款保障基金合法经营、保障基金财产安全,从而保障上市公司权益。协议还将明确以下条款:①公司可以每月获取基金财务报告;②随时查阅基金投资经营情况报告;③如果公司发现基金运作、资金收付发生重大问题有权停止项目后续投资。通过以上措施,公司可以有效监督基金的财务及运营。

 (2)明确基金投资的标准

 公司通过在《合作协议》中详细约定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程序、标的企业的要求,对项目评议引入中介机构核查,而且中介机构全部由公司指定,从源头上保证基金所投企业产业前景良好、业务稳定、盈利增长,确保基金稳健投资,保障基金财产安全,从而保障公司利益。

 (3)对GP和基金管理人资格资质的要求

 公司投资产业并购基金时,选择GP和基金管理人时考虑了以下几点:①管理公司治理完善,市场信誉良好,具有国家有关部门认可的资产管理业务资质;②具有健全的操作流程、内控机制、风险管理及稽核制度,建立公平交易和风险隔离机制;③稳定的过往投资业绩;④设置投资研究、投资管理、风险控制、绩效评估、咨询服务等专业岗位;⑤具有稳定的投资管理团队;⑥最近三年未发现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信中利股权管理公司符合以上要求,可以胜任基金日常管理和投资工作。如果信中利股权管理公司出现不符合上述要求的情况,公司可以提议更换GP和基金管理人。

 (4)GP违反义务的违约责任及监督

 协议签署后,除不可抗力以外,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及时、不适当履行协议项下其应履行的任何义务,或违反其在协议项下作出的任何陈述、保证或承诺,均构成违约,应就其违约行为使其他方遭受的全部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赔偿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因解决任何索赔或执行该等索赔的判决、裁定而发生的或与此相关的一切付款、费用或开支。

 如果信中利股权管理公司在执行合伙事务时出现不正当行为,公司可以提议更换GP和基金管理人。

 就上述保障措施,公司已与GP信中利股权管理公司协商一致,并将上述措施体现在修订后的《合作协议》中,《合作协议》(修订稿)将根据相关规定履行必要的审批程序。

 公司独立董事核查上述事项并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公司审慎选择了GP和基金管理人,在《合作协议》中安排了确保基金稳健投资的措施,并且将在《合作协议》中调整投资决策委员会条款,为公司增加投资决策权限,公司对基金的财务及运营采取的措施有利于保障公司投资安全,从而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权益。

 二、请结合合伙协议约定的GP、LP的权利、义务、风险、收益情况、与其出资额是否匹配等,以及你公司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义务、风险、收益、管理权限、权益保障等方面,说明与采用受《公司法》规范的有限公司的“关联共同投资”的具体差异,以及你公司进行上述“财务投资”是否有利于维护你公司利益、增强你公司独立性,并请独立董事就前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专项意见。

 公司回复:

 公司在基金中的权利、义务、风险、收益情况以及与采用受《公司法》规范的有限公司的“关联共同投资”的差异,如下表:

 ■

 根据调整和补充后的《合作协议》,公司将向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委派1-2名成员并具有一票否决权,公司能够参与到基金的投资决策,与公司出资额相匹配,有利于维护公司利益,不影响公司的独立性。

 公司独立董事核查上述事项并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公司在基金中的权利、义务、风险、收益情况与采用受《公司法》规范的有限公司的“关联共同投资”存在明显差异,公司在调整和补充后的《合作协议》中为公司增加了投资决策权限,确保公司投资基金事项不影响公司的独立性,从而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权益。

 三、请对比说明你公司对该基金的“财务投资”与“提供资金”、“委托进行投资活动”的实质差异,核实是否涉嫌违反不得存在资金占用及本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关于不得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等关联人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等相关规定,并请独立董事就前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专项意见。

 公司回复:

 公司投资基金是为了整合管理资源、资金资源,通过专业的投资机制和投资方式,为公司产业升级、转型储备优质并购项目,培育新的利润增长点,拓展公司业务领域,与提供资金、委托投资等一般的企业经营和投资活动存在明显差异:

 1、公司本次投资基金是与GP信中利股权管理公司根据依法订立的合法协议并在遵守基金业各项制度的基础上,合伙各方约定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承担相应责任,公司作为有限合伙人,与其他合伙人是合伙关系。

 2、公司将在调整和补充的《合作协议》中约定由公司指定托管银行保管基金资产的权利,以此监管GP按照约定使用基金资产,避免GP为自身利益侵害基金资产。

 3、根据公司拟调整和补充的《合作协议》相关条款,公司将向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委派1-2名成员,对投资决策委员会所审议事项具有一票否决权,从而使公司有权参与基金的投资决策。

 4、公司将按照《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12 号:上市公司与专业投资机构合作投资》对基金设立及投资的进展进行披露。

 综上,公司投资基金与“提供资金”、“委托进行投资活动”存在明显差异,不存在涉嫌违反不得存在资金占用及违反《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关于不得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等关联人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等相关规定。

 公司独立董事核查上述事项并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公司参与设立产业并购基金事项属于合法合规的投资行为,与“提供资金”、“委托进行投资活动”、向关联人提供财务资助等存在明显差异,不存在涉嫌违反不得存在资金占用及违反《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关于不得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等关联人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等相关规定。

 四、根据公告,你公司对该基金不具备管理权,该基金运作完全依赖于控股股东关联人是否有助于提高你公司独立性,以及是否合规,并请独立董事进行核查并发表专项意见。

 公司回复:

 如前所述,公司投资基金时设定了一系列的机制监督GP的措施,包括资金托管机制、潜在利益冲突和关联交易管理机制、GP更换机制等,以确保GP为基金利益管理基金资产,实现公司利益最大化。而且,根据公司拟调整和补充的《合作协议》,公司将向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委派1-2名成员,对投资决策委员会所审议事项具有一票否决权,从而使公司有权参与基金的投资决策。因此,基金的运作未完全依赖于控股股东关联人,不影响公司的独立性,未违反《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公司独立董事核查上述事项并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公司在调整和补充后的《合作协议》中为公司增加了投资决策权限,确保公司投资基金事项不影响公司的独立性,从而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权益。

 五、根据公告,该基金未来所投项目与公司可能存在同业竞争风险,基金投资项目与公司主营业务相同或相近的资产,未来优先由公司进行收购。请说明《合作协议》中做出上述安排是否符合上市公司与其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不得存在同业竞争的规定,并请你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就避免产生同业竞争问题出具承诺。

 公司回复:

 目前,公司主营业务为电缆分支箱、环网柜、电力电缆附件等高分子绝缘制品及相关材料、高低压电器、高低压成套开关设备、箱式变电站、电力自动化产品、跌落式熔断器、柱上开关、柱上断路器,管母线等相关电力配网设备的生产、销售及施工服务。基金投资领域包括围绕公司产业升级、转型,投资于符合公司战略发展方向的优秀企业。基金不会投资与公司目前主营业务相同或相近领域,目前不会发生同业竞争问题。上市公司正在制定未来发展战略,将明确企业愿景、企业定位、未来发展方向、战略目标、发展速度与质量。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视未来公司战略发展规划的进展情况进一步出具不从事与上市公司主营业务相同或相近业务的承诺并切实履行,不会违反避免与上市公司同业竞争的义务。

 六、根据公告,该基金所投项目未来可能与公司发生新增的关联交易。请分析核实新增关联交易(特别《合作协议》约定解决新增同业竞争措施导致的关联交易),是否有助于提高公司的独立性、是否涉嫌“过桥收购”及利益输送、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公司回复:

 产业并购基金的运作将遵循市场化运作、市场化投资、市场化退出等市场化原则。公司对基金退出资产具有优先选择权,优先选择权仅为权利,没有任何附加义务。公司审慎选择符合公司发展战略或投资原则的资产,对于拟并购资产,公司会聘请中介机构严格履行尽调程序,独立决策,合理定价;对于公司决策不予收购的资产,将由基金选择其他退出方式。同时,公司会督促基金严格执行《合作协议》约定,对收购资产履行中介机构尽调程序,保证基金所收购资产财务健康、估值合理。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与关联方发生交易应提交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批准,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关联交易时,关联董事、关联股东应回避表决,因此未来公司与基金新增关联交易并不影响公司的独立性,符合相关规定。

 公司拟在《合作协议》中补充“公司不会收购基金从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处收购的资产”条款,公司并购基金从第三方购买的资产要严格履行审计评估和法律尽调程序确保定价合理,以此避免公司与基金未来新增关联交易涉嫌“过桥收购”及利益输送问题。

 七、补充说明你公司在基金中承担风险的上限、在基金中具体的分红比例等具体数据和内容。

 公司回复:

 根据《合伙企业法》和拟签署的《合作协议》,公司在基金中以出资额为限承担风险。

 关于收益分配,《合作协议》约定基金当年实现盈利且有项目退出时可以进行分配,应根据各合伙人在本基金中所占的份额比例,扣除必要的管理费用和运营费用后在全体合伙人之间按以下顺序进行分配:① LP1(第三方)、LP2(公司) 按投资份额获取门槛收益率,门槛收益率原则上不超过7.5%,分配后如果还有超额收益部分暂不分配,待基金清算时一次性分配;②基金清算时,返还全体合伙人的实缴资本及门槛收益后的超额收益由GP、LP1、LP2按20%、10%、70%的顺序和比例分配。基金分配时前一项全额支付后方能进入下一项支付,若不足以全额支付前述第①项,应按照LP1、LP2的顺序进行分配。

 八、请说明你公司董事会在审议通过成立该基金的议案及相关协议时,是否关注到上述1-7事项所涉及问题;如已关注,请说明讨论情况及结论意见,以及通过上述违反及涉嫌违反相关规则的协议条款的原因及规则依据,并请你公司说明董事勤勉尽责情况,同时请提供董事会决议等有效证明文件予以证明。

 公司回复:

 公司董事会在审议成立产业并购基金的议案及相关协议时,对于基金运作管理的机制、日常事务管理、决策机构的建立,遵循了合伙企业法和基金业协会相关管理制度。目前,根据监管部门的问询意见和沟通,公司在原有对基金监督、管控措施的基础上,增强了管控措施,包括向投资决策委员会委派1-2名成员并具有一票否决权。

 公司董事会讨论成立产业基金的议案时,对于上述1-7项所涉及问题,讨论情况如下:

 (1)针对第一个事项所涉及的如何监控基金财务及运营、保障投资安全和公司利益及权益的问题,公司独立董事钟晓林先生、叶陈刚先生在会议上对公司投资基金的风险和权益保障以及基金管理人的过往业绩情况进行了提问,公司董事长徐海啸先生解释了公司在拟签订的《合作协议》中已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安排了相应保障措施,可以有效保护公司作为有限合伙人的合法权益,并介绍了基金管理人的优秀业绩表现。

 (2)第二个事项所涉及的GP、LP相关权利、义务、风险、收益与出资相互匹配和与“关联共同投资”之间的具体差异问题,公司独立董事叶陈刚先生在会议上对基金的收益分配进行了提问,公司董事长徐海啸先生解释了《合作协议》所约定的出资和相关权利、义务、风险、收益的分配,是符合《合伙企业法》的相关规定和私募基金行业规范的,没有超出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的规定。独立董事刘科先生在会议上还对基金的组织形式进行了提问,公司董事长徐海啸先生解释了合伙制的相关优势,采取合伙制设立基金便于为公司争取最大利益。

 (3)第三个事项所涉及的对基金进行“财务投资”与“提供资金”、“委托进行投资”的实质差异和是否涉嫌资金占用或对关联方提供财务资助的问题,公司独立董事钟晓林先生在会议上对大股东关联方作为普通合伙人和基金管理人是否涉嫌大股东资金占用问题进行了提问,公司董事长徐海啸先生解释了根据《合伙企业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关于集中解决上市公司资金被占用和违规担保问题的通知》(证监公司字【2005】37号),公司投资产业并购基金不会形成“大股东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或对关联方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将指定托管银行保管基金资产,以《合作协议》约束基金管理人使用资金,杜绝大股东资金占用的风险。

 (4)第四个事项所涉及的公司对基金不具备管理权的问题,公司独立董事钟晓林先生在会议上对公司不派人进驻投资委员会进行了提问,公司董事长徐海啸先生解释了公司作为基金的有限合伙人在基金中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参与基金的运营管理、不参与基金的投资决策是符合《合伙企业法》规定的,其他上市公司也存在同样的做法。独立董事钟晓林先生还建议公司在基金中设置咨询委员会审核关联交易来保障公司利益,公司董事长徐海啸先生在会议上表示可以考虑。

 (5)第五个事项所涉及的同业竞争问题,公司独立董事钟晓林先生在会议上对公司与基金是否会产生同业竞争进行了提问,公司董事长徐海啸先生解释了根据《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2号:上市公司与专业投资机构合作投资》和市场上产业并购基金常规机制,公司可以通过对基金投资项目享有优先收购权来解决同业竞争的风险,同时也考虑基金将不会在公司现有主营业务领域进行投资。

 (6)第六个事项所涉及的关联交易问题,公司独立董事钟晓林先生在会议上对公司与基金是否会发生关联交易或利益输送进行了提问,公司董事长徐海啸先生解释了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章程》对关联交易的审批程序规定,公司与基金未来可能发生的新增关联交易在及时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础上,是不会影响公司的规范运作和独立性的,同时公司不会购买基金从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处收购的资产,对收购的资产会履行评估程序保证估值合理、交易价格公允。

 (7)第七个事项所涉及的公司在基金中的风险承担上限和具体的分红比例问题,公司独立董事叶陈刚先生在会议上对基金的收益分配和亏损承担进行了提问,公司董事长徐海啸先生解释了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公司在《合作协议》已约定了公司在基金中承担风险的上限和具体的分红比例。

 公司独立董事在董事会审议成立产业并购基金的议案前已详细审阅了议案相关资料并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公司董事会审议该议案时公司全体董事对议案进行了充分的讨论,关联董事回避表决,非关联董事即三位独立董事对议案进行表决并发表了独立意见,最终公司全体董事签署了相关董事会决议。公司在发布相关董事会决议公告时已向交易所报备了经全体董事签署的董事会决议。

 九、请你公司督促你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核实以下问题,请将相关事项及进展情况予以及时披露:

 (1)你公司控股股东披露的《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显示其拥有与你公司潜在同业竞争资产,并承诺:“为避免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可能出现的同业竞争问题,本公司在本次权益变动后将会提议变更经营范围或就存在潜在同业竞争的业务提出合理处置方案”。请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说明截至目前尚未履行上述承诺的原因,进一步自查是否还存在其他尚未履行或尚未履行完毕的承诺情况,如存在的,请说明进展及是否存在违反承诺情形;

 公司回复:

 根据2016年4月22日披露的《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第七节与上市公司之间的重大交易,第二点第2条“为避免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可能出现的同业竞争问题,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本次权益变动后将会提议变更经营范围或就存在潜在同业竞争的业务提出合理处置方案”。同时,在第六节后续计划,第二点中披露“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来12个月内为避免同业竞争或减少关联交易,有可能会推出对深圳惠程或其子公司的资产和业务进行出售、合并、与他人合资或合作的计划;同时,不排除为优化企业资产结构和业务结构、有利于深圳惠程和全体股东利益,进行包括但不限于股权收购、资产收购、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等形式的并购重组。”公司控股股东在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中承诺12个月内解决同业竞争问题,目前尚在承诺期内。

 上市公司正在制定未来发展战略,待公司战略发展规划公布后,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将制订切实可行的方案解决潜在同业竞争问题,并出具承诺,不从事与上市公司主营业务相同或相近的业务。

 (2)请你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结合拟新增与你公司同业竞争、存在尚未及时履行的承诺等情况进一步说明其诚信状况,以及是否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的规定。

 公司回复:

 目前,公司主营业务为电缆分支箱、环网柜、电力电缆附件等高分子绝缘制品及相关材料、高低压电器、高低压成套开关设备、箱式变电站、电力自动化产品、跌落式熔断器、柱上开关、柱上断路器,管母线等相关电力配网设备的生产、销售及施工服务等。基金投资将围绕公司未来升级、转型,投资于符合公司未来发展方向的优秀企业,基金不会投资与上市公司目前主营业务相同或相近的领域,不会发生同业竞争问题。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拟出具承诺,基金不会投资与上市公司目前主营业务相同或相近的业务领域,以此避免未来可能新增同业竞争。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尚未及时履行的承诺情况,其诚信状况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的规定。

 十、你公司认为应予说明的其他事项。

 公司无应该说明的其他事项。

 特此公告。

 深圳市惠程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零一六年九月十二日

3 上一篇 放大 缩小 默认
中国证券报社版权所有,未经书面授权不得复制或建立镜像 京ICP证 140145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0060-1
Copyright 2001-2010 China Securities Journal.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