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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09月13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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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147 证券简称:新光圆成 公告编号:2016-077
新光圆成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16年9月12日(星期一)下午15:00;

 网络投票时间:2016年9月11日15:00—9月12日15:00;

 其中:①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6年9月12日上午 9:30—11:30,下午13:00—15:00;②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16年9月11日15:00—9月12日15:00。

 2、会议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3、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4、现场会议地点:浙江省杭州市建德市岭后千岛湖皇冠假日酒店。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周晓光女士

 6、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代理人)共7人,代表本公司股份总数为1,002,190,34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1.2688%。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2、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代理人)6人,代表本公司股份总数为1,002,188,24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1.2686%。

 3、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人,代表本公司股份总数为2,1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1%。

 4、中小股东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投票的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以外的中小股东(以下简称“中小股东”)及其委托代理人共4人,代表股份1,159,85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25%。

 三、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按照会议议程,与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以现场计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的方式通过了如下决议:

 1、表决通过了《关于制定公司2016年度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标准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002,188,245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8%;反对2,1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2%;弃权0股。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1,157,75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8189%;反对2,1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811%;弃权 0 股。

 2、表决通过了《关于制定公司2016年度监事薪酬标准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002,188,245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8%;反对2,1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2%;弃权0股。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1,157,75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8189%;反对2,1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811%;弃权 0 股。

 3、表决通过了《关于2016年度公司融资业务授权的议案》;

 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股东新光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虞云新对本议案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32,752,428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36%;反对2,1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64%;弃权0股。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1,157,75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8189%;反对2,1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811%;弃权0股。

 4、表决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002,188,245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8%;反对2,1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2%;弃权0股。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1,157,75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8189%;反对2,1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811%;弃权 0 股。

 5、表决通过了《关于向全资子公司划转资产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002,188,245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8%;反对2,1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2%;弃权0股。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1,157,75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8189%;反对2,1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811%;弃权 0 股。

 6、表决通过了《关于2016年度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002,188,245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8%;反对2,1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2%;弃权0股。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1,157,75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8189%;反对2,1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811%;弃权 0 股。

 7、表决通过了《关于聘任公司2016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002,188,245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8%;反对2,1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2%;弃权0股。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1,157,75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8189%;反对2,1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811%;弃权 0 股。

 8、表决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办法>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002,188,245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8%;反对2,1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2%;弃权0股。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1,157,75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8189%;反对2,1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811%;弃权 0 股。

 9、表决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002,188,245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8%;反对2,1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2%;弃权0股。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1,157,75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8189%;反对2,1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811%;弃权 0 股。

 10、表决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重大交易决策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002,188,245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8%;反对2,1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2%;弃权0股。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1,157,75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8189%;反对2,1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811%;弃权 0 股。

 11、表决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002,188,245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8%;反对2,1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2%;弃权0股。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1,157,75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8189%;反对2,1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811%;弃权 0 股。

 12、表决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002,188,245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8%;反对2,1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2%;弃权0股。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1,157,75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8189%;反对2,1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811%;弃权 0 股。

 13、表决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002,188,245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8%;反对2,1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2%;弃权0股。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1,157,75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8189%;反对2,1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811%;弃权 0 股。

 14、表决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002,188,245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8%;反对2,1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2%;弃权0股。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1,157,75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8189%;反对2,1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811%;弃权 0 股。

 15、表决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002,188,245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8%;反对2,1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2%;弃权0股。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1,157,75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8189%;反对2,1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811%;弃权 0 股。

 根据表决结果,本次大会议案审议通过的表决票数符合《公司章程》规定,上述议案获得了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上海市光明律师事务所委派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结论意见为:公司本次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大会的召集人、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方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大会的表决结果、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公司201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上海市光明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201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新光圆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六年九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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